相关法律-核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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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4号发布)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二○○九年六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HAF002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考试大纲要求•了解:总则和处罚的基本原则;•熟悉: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掌握:应急机构及其职责;•掌握: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3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4~8条)•第三章应急准备(9~18条)•第四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19~28条)•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29~32条)•第六章资金和物质保障(33~36条)•第七章奖励与处罚(37~38条)•第八章附则(39~42条)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4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管理方针–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5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6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力量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专业组核电厂应急指挥部核电厂应急办公室(处、科)应急专业组国家核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核应急组织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7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总参谋部作战部,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港澳事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兵种部,总后勤部卫生部等17个部门。•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政府及核电站主管机构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应急计划等。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8中央政府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2.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3.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4.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5.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6.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9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的职责•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2.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3.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4.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5.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0核电厂应急机构的职责•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2.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3.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4.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5.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1各司其责,大力协同•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2–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包括场内、场外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三章应急准备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3应急计划–场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场外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4应急方案(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5场内、场外应急计划的内容(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6新建核电厂装料必备条件•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7应急设施和装备•第十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8教育、培训和演练•教育与培训–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省级应急机构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核电厂和省级应急机构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演习–核电厂和省级应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19第四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0应急状态•(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1应急响应(核电厂)•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2应急响应(地方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3防护措施适时选用的防护措施:•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4•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5第七章奖励与处罚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6表彰或者奖励(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7处罚的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五)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8处罚原则•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29条例中的用语•(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30•(六)干预水平,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七)导出干预水平,是指由干预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介质中的浓度或者水平。•(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九)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2009-6-16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培训班31参考阅读:应急管理导则•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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