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相与正义,探究与辩护,科学与法律苏珊·哈克,刘静坤译摘要:在美国法律文化的对抗制度和科学的调查程序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tension),在法律所关注的终局性(finality)和科学所追求的开放式发展(open-mindedfallibilism)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长期以来,法律界都试图通过可采性法律规则归化科学证言,结果导致联邦法官担负起广泛的审查职责;近期,法庭指定专家的制度实践导致对抗制度作出某些修正,这种制度实践已经被批评为“带有纠问色彩”(inquisitorial),甚至“违背了民主的要求”(undemocratic)。在分析这些制度利弊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考察其他法律系统的经验教训。没有人会否认:法律应当以某种形式有效地使用专家知识,只要这些专家知识能够有助于解决冲突。唯一的问题就是,如何能够最好地使用专家知识?(雷纳德·汉德法官,1901年)①第一部分正义需要公正的法律,当然,也需要确保这些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不过,与此同时,正义也需要查明事实真相,不论对于民事案件中还是刑事案件,在确定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法院通常都非常需要获得科学家们的帮助:毒物学家、痕迹学家、流行病学家和机械师、血清学家和心理学家、化学家和遗传学家、强奸昏迷综合症专家和呼吸疾病专家、血液专家、弹道专家、被殴打妇女综合症专家,等等。随着科学知识的增长,法律系统对科学证言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此类科学证言是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同时,它也可能成为导致混淆的重要来源——遑论导致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了。例如,在半个世纪之前,DNA刚刚被认定为是遗传物质,当时,谁能够预见到,DNA分析能够在当今的刑事司法系统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并且对公众心目中的法律印象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自从DNA“指纹”(fingerprinting)在1987年进入美国诉讼领域之后,它就在法庭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不过,随着DNA证据的可靠性(solidity)及其实现正义的能力变得无可非议,“DNA战争”(DNAWars)才逐渐沉寂下来。目前,DNA测试不仅能够协助指控杀人案件和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能够挽救许多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包括大量的死刑犯。②例如,DNA证据甚至使得一名因为强奸案件而被判处25-50年监禁刑的作者简介:苏珊·哈克(SusanHaack),牛津大学哲学学士、人文学硕士,剑桥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英国沃威克大学哲学教授,现为美国迈阿密大学人文学和科学学院库伯高级学者、哲学教授、法学教授。苏珊·哈克教授与北京大学哲学系陈波教授主编了《当代世界学术名著·哲学系列》,其近期代表作《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的中译本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考该中译本,本文的核心词“inquiry”译为“探究”。《真相与正义,探究与辩护,科学与法律》(TruthandJustice,InquiryandAdvocacy,ScienceandLaw)一文发表于《RatioJuris》杂志,第17卷,第1期,2004年3月出版,第15-26页。本文的翻译得到了苏珊·哈克教授的授权,并且得益于苏珊·哈克教授的鼓励和支持,特此表示感谢!译者简介:刘静坤,男(1980—),吉林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邮编:100038EMAIL:liujingkun2008@163.com电话:13466637618①Hand1901,40,italicsmine。②具体参见:罪犯被无罪释放,并且在三年之后,当该案真正的罪犯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DNA证据帮助控方成功地认定了该罪犯,进而对其作出定罪裁决。尽管如此,许多问题依然存在:警察和法庭科学家可能会有意无意地产生一些错误;陪审员可能误解随机性符合(random-match)概率的重要性,或者不能将之与检材可能得到不当处理的相关信息结合起来加以考虑;罪犯可能通过移植其他人的DNA来误导侦查人员;狱中的罪犯可能通过请求进行DNA测试来制造混淆,并引发有关自己罪行的事实争议,等等。雨果·缪恩斯德博格(HugoMünsterberg)早在其于1908年发表的《心理学与犯罪专论》一文中就曾经敦促联邦法院应当沿袭欧洲法院的做法,关注目击证人、记忆等领域的试验心理学研究成果,①这些研究成果的重要价值已经在目前得到了认可——或者有关各类综合症的临床心理学和心理学诊断领域(特别是可能遭到压抑并得到恢复的记忆)的研究成果,谁能够预见到,这些问题目前已经成为法庭、媒体和学术界激烈争论的主题!在20世纪80年代,有关恢复记忆的专家证言在一些得到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例如,在麦克马丁幼儿园案件(McMartinPreschoolcase)中,该案是美国联邦法院有史以来耗时最长、耗资最多的一起案件。麦克马丁学校的多名幼儿教师被指控对处于其监护之下的儿童实施性虐待,这些教师最终被无罪释放;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试验心理学家们诸如伊丽莎白·洛夫特斯(ElizabethLoftus)对恢复的记忆提出了怀疑,当时,这种怀疑似乎得到了证实。不过,最近,“记忆战争”(MemoryWars)再次燃起战火,这次争论发端于天主教牧师针对年轻人实施性虐待的案件。约翰·奥多诺克斯(JohnOrdronaux)在其于1874年在《美国精神病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如果基于某种考虑,科学被用于证明为起诉工作所需要的事项……那么,科学就会在自然真理的伪装下为指控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从而也必将面临存在腐败(venaltiy)和偏见(perjury)的指责。”同时,律师和法学研究者至今仍在抱怨,那些不择手段的律师所聘请的贪财的科学家可能仅仅根据案件的需要而出庭作证。一些科学家对比表示认同;而另外一些科学家则认为,陪审团、法官和律师在科学知识领域所知甚少,从而无法区分真正的科学与谎言。当然,确实存在贪财和不适格的科学家,也存在缺乏科学知识并且容易上当的陪审员、律师和法官。然而,在科学和法律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大的紧张关系,科学证言的采证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这种紧张关系。彼得·舒克(PeterSchuck)将法律、科学与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视为一种“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史蒂文·葛德伯格(StevenGoldberg)阐述了美国法律与科学之间存在的“文化冲突”(culturalclash)。②不过,这种“两类文化”(twocultures)模式的研究方法在某些方面具有潜在的误导性;“科学性质和法律文化”(thenatureofscienceandthecultureoflaw)可能是该问题的恰当表述方式。尽管科学属于一种社会制度,科学探究(inquiry)产生于理解和控制自然现象的愿望,并且对展开调查的世界所具有的性质持一种负责的态度,同时,受到人类感知能力和调查能力的限制;尽管科学研究的实践和惯例随着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是,它在本质上与世界本身具有同样的内核。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产生于解决冲突和纠纷的需要,尽管也深受有关人性和社会的相关事实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习俗的产物,仅仅是由于人类的制度实践才最终得以形成;并且,它们因时因地而不同,具有地域性特征,而科学则不然。③我在本文中关注美国法律文化的对抗制度与截然不同的科学程序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以及法律裁决的及时性和终局性与科学的开放式发展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毫无疑问,这一主题的某些层面已经为美国的读者所熟悉,不过,对于欧洲的法律学者而言,这些问题可能①Münsterberg1908;在该书出版之后不久,著名的证据学专家约翰·威格摩(JohnWigmore)对其进行了尖锐的讽刺,威格摩在其于1909年出版的著作中将缪恩斯德博格置于“证人席上”。②Schuck1993;Goldberg1994。③非常感谢马克·米格蒂(MarkMigotti)对本节内容提出的非常有帮助的建议。3非常陌生。我谨希望本文能够为上述学者所理解,这也有助于富有成效地开展跨文化的学术交流。第二部分何为“科学”(science)?我认为,科学就是各类探究(inquiry)的松散联合;相比之下,何为“法律”(law)?韦氏词典认为,法律就是“权威当局所认可的具有约束力并且加以推行的一系列习惯、惯例或者行为规则。”我们不应当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异,这一点非常重要。科学的调查工作试图查明某些问题的真相;同时,人们通常认为,审判也具有类似的目标:美国联邦法院在1966年所作出的一个裁决中指出:“审判的基本目的是确定案件事实真相”;①《联邦证据规则》所公开宣称的目标之一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前任司法部长詹尼特·雷诺(HanetReno)在1996年《国家司法协会DNA证据研究报告》(NationalInstituteofJusticeReportonDNAevidence)的简介中指出,“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最好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系统。”②不过,我们也不应当低估两者之间的差异,诚如法官布莱克穆恩(JusticeBlackmun)所言,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庭上对真相的探究以及实验室对真相的探究之间存在的重要差异,”③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需要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认定被告是否有罪。这是一种针对特定类型的主张所开展的特定类型的探究,这种探究不仅需要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而且受到原则和政策的影响:宁可放纵罪犯,也不冤枉无辜;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④诉讼当事人应当充分享有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以便能够事先预防错误定罪情形发生;⑤等等。进而,审判程序与日常的科学或者历史探究程序存在显著的差异;同时,在对抗式诉讼体制下,存在着内在的、特殊的劳动分工,在法官的诉讼指挥之下,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向法庭提交证据,陪审团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裁决。与历史学家、侦探、调查记者、法律和文学研究者等相类似,科学家从事的是一项探究事业。探究(inquiry)是指试图发现某个问题或某些问题的真相;因此,科学家作为探究者,其职责就是查明所有能够获得的证据,并且尽可能公正地评估这些证据所具有的价值,并且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之上得到结论,如果现有的证据并不充分,也就意味着他目前不能得出结论,因此,他就需要进一步获得更多、更好的证据。⑥相比之下,律师则类似于说客或者传教士,其所从事的不是探究事业,而是辩护事业。辩护(advocate)是指试图证明某个主张或某些主张是案件的真相;因此,律师作为辩护者,其职责就是查明所有有利于己方主张的证据,并且尽可能地确保己方所提交的证据具有说服力,同时,尽可能地贬低或者消除不利证据的说服力——或者寻求排除不利证据的法律依据。总而言之,我们不应当夸大或者低估两者存在的差异,这一点非常重要。科学是许多人共同从事的事业,包括同时代的人和不同时代的人。科学通常是一项需要合作的事业;不过,科学有时也是一项竞争的事业,秉承某一个理论或者方法的科学工作者往往试图发现其他理论存在的缺陷和面临的难题,而这些缺陷和难题往往为该理论的支持者所回避或者忽视。这①Tehanv.UnitedStates,382U.S.406,86S.Ct.459,465(1966)。②Reno1996。③Daubertv.MerrellDowPharm.Inc.,509U.S.579at596-7,113S.Ct.2786at2798(1993)。④Tehan一案的裁决继续指出:“相比之下,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防止自我归罪的特权并不是查明真相这项工作的附属物,而是为了保护截然不同的宪法价值。”⑤《联邦证据规则》第407条规定:有关“后续补救措施”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⑥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在应用科学(例如医学或者机械学)之中,实际的决定可能不得不建立在缺乏可靠证据的基础之上。4种竞争能够有力地推动科学研究的进行;如同詹姆斯·瓦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