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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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姓名:袁小荣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黄武双20080425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袁小荣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怡娟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8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有利于补偿知识产权创造人付出的劳动,激发其创造热情,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有一个共同的中心经济目标:以消费者想要的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化的财富。但是,权利人在其权利的行使中如滥用了知识产权带来市场支配地位,该滥用行为就会导致垄断技术、妨害创新,这与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根本的冲突。本文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及介绍欧美规制该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来探讨拒绝许可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标准,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以及参考意见。本文认为,拒绝许可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在该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拒绝许可行为按行为主体的数量可以分为单方拒绝许可行为和联合拒绝许可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原理,单方拒绝许可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到审查,而联合拒绝许可则可能受到限制竞争协议和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受审查。论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就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进行了初步分析,通过对拒绝许可对象和表现形式的分别研究,指出拒绝许可本身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只有不正当的拒绝许可才可能对竞争造成损害,进而提出了不正当的拒绝许可行为需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两大类型出发,探讨其各自的反垄断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对单方拒绝许可行为,笔者从市场支配地位、拒绝行为、反竞争效果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这四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论证。另外,根据关键设施理论,关键设施的持有者有向他人许可的义务。对于联合拒绝行为,将其分为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协议两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入手,指出拒绝许可滥用行为的危害性和反垄断体系建立的需要。在借鉴欧美经验和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初步构想。2.期刊论文张伟君.ZhangWeijun从欧盟判例看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第一案-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4)东进公司主张技术合同无效一案的判决结果不能影响版权侵权的成立与否;如果侵权成立,东进公司就不能继续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配套软件.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来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面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将面临束手无措的困境.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通过颁发强制许可来控制权利人通过拒绝许可的方式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学位论文黄良才私有协议下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2008私有协议主要存在于一些诸如电信、计算机、互联网等高科技行业中,它是一种既结合了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又能带来行业中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开的事实标准。一旦掌握某一私有协议的企业选择对外拒绝许可其相关知识产权,则往往会在相关市场中人为地树立起一道技术壁垒,使得行业中的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该市场与之展开合理的市场竞争,从而不仅仅会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权益,限制行业中的正常竞争,更会严重阻碍科技的创新与进步,乃至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在过去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反垄断审查体系,并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形成了很多有益的规则方法,十分值得我们研究借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以及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加,发明创造正在我国经济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与此同时,以私有协议下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呈现出蔓延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本土化移植,做到同时兼顾鼓励创新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两个方面,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4.学位论文张洁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2009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非都是合法的,在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因行使不当,限制、阻碍竞争而触犯反垄断法,从而产生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其中,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是否行使得当,是否限制、阻碍了竞争,进而发生了与反垄断法的冲突,是相对难以鉴别的,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以及如果应当受到规制,如何进行规制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本文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入手,通过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之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及体系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努力为解决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之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提出有益的意见。本研究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一般理论分析,从知识产权许可、拒绝许可以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这一宏观层面入手,然后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之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分析,就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与反垄断法的内在一致性、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基础、经济学基础论述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有必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理由。最后过渡到具体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分类。第二章分析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在反垄断法上的违法性认定要素,提出了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地位、主观意图、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后果等要素。接下来论述了应当采用合理分析原则、全面分析方法、利益平衡分析方法。第三章主要通过考察美国、欧盟主要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现在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相对应的立法建议。5.期刊论文郭德忠拒绝许可著作权的反垄断法规制-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3)关于拒绝许可著作权,欧美法院在判定其不构成垄断时主要考虑的是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判定其构成垄断时主要考虑的是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欧洲运用必要设施原则要比美国更多一些.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著作权,但是借鉴欧美相关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可以认为相关条文是适于应用到著作权领域的,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著作权人非正当行使著作权而拒绝许可著作权的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6.期刊论文曹伟.吴叶青.CAOWei.WUYeqing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第三人不得任意干涉的合法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人如果滥用该权利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意图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则会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7.学位论文刘义程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研究——以专利权的拒绝许可为中心2006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因此,在反垄断法上,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从而限制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本文就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这种涉嫌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从学理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探讨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规则,并就如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以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同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及将来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具体的参考意见。本文认为,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而言,授权与否的决定自由是其核心的权利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知识产权人的拒绝授权并不具有不法性。但当知识产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可能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也就有介入的必要。然而,对于具体的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则始终是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也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法适用的难点。本文即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四类方式入手,探讨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违法性的相关法律规则,以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违法性的认定提供一些指引。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法律救济方面,本文认为主要途径是课以知识产权人强制许可的义务,包括积极的强制许可和消极的强制许可方式——通过法院拒绝颁发禁止令的方式以达到限制知识产权人垄断市场的目的。在结构上,本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许可、知识产权许可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主要对许可、知识产权许可及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概念、性质、特点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作一简要介绍。第二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定》是本论文的重点。该章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两大类型出发,分析其各自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违法性认定上,笔者认为,对联合拒绝许可、附条件拒绝许可、排它性交易等拒绝许可方式,传统的反垄断法原理足以提供理论依据,但对单方的纯粹拒绝许可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要引入“关键设施”理论、推定合理及其反证等理论及方法进行考察和论证。第三章《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法律救济》主要介绍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后的法律规范措施。本文主要考虑的是救济层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手段是强制授权,包括正面的强制许可和拒绝颁发禁止令。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立法问题探讨》主要剖析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所遇到的垄断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方案。第五章《结论》主要总结本文的观点。8.学位论文孙益武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以美国法为视角2007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五年多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不断的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法律问题在我国也日益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确权与维权)和限止滥用(一定条件下的限权与合理使用),缺一不可。否则,对权利人和社会公众都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如何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特别是与经济、技术密切相关的专利权滥用,已成了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中,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何分类规制?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还是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来规制?由于专利制度和反垄断的立法宗旨并非协调一致,如何利用今后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的滥用行为?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显得十分重要与紧迫。美国能够成为世界上的第一经济、军事大国,与其技术(专利)立国的宗旨是分不开的。1790年,当我们还在享受康乾盛世所带来的所谓繁荣时,美国就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专利权滥用原则自1917年在电影专利公司案形成以来,历经近百年来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日趋完善。19世纪末,美国面临市场经济中的托拉斯行为的挑战时,及时制定实施了现代意义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美国在专利保护、限制专利权滥用及相关反垄断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也许我们没必要从头摸索,在一定条件下,“拿来主义”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当然,这不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本文试图以美国的专利权滥用理论和反垄断法实践为中心,论述如何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专利权的滥用。第一章介绍专利权滥用与反垄断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包括传统的权利滥用到知识产权及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滥用理论的产生、发展;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介绍;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化考察,便于后两章论述针对不同类型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第二章对具体的几种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侧重于分析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专利拒绝许可,如何规制,并结合分析Kodak案、Intel案和CSUv.XeroxCorp.案;对中美两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介绍,并肯定了其作为拒绝许可的救济可行性;最后介绍现实中少有发生的专利遏制及其反垄断分析。第三章进一步重点分析专利许可中的滥用行为,首先是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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