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功能异化的法哲学分析姓名:杨晖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倪正茂2005050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功能异化的法哲学分析作者:杨晖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参考文献(55条)1.倪正茂法哲学经纬1996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20033.姜建初知识经济与法律20014.倪正茂科技法学原理19985.付子堂法律功能论19996.郭庆存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7.张和生知识经济学19928.江山历史文化中的哲学20039.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99910.赵震宇神奇的杠杆--激励理论与方法200111.张建华创新、激励与经济发展200012.卓泽渊法理学199813.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经济与法律革命》--北大法学院文存第五卷14.黄顺基走向知识经济时代199815.牛津法律指南19801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199817.刘建文知识经济与经济革命20011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200119.顾春明现代科技与社会心里200020.刘文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20012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200222.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200323.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199524.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200125.卓泽渊法的价值论199926.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200227.顾钰民.陈思明西方经济学流派200228.顾钰民.孟庆琳西方经济思想宝库199629.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200330.亚当·斯密.郭大力.王亚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97931.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施少华.姜建强.张军审法和经济学200232.凯斯·R·孙斯坦.金朝五.乔聪启.胡爱平自由市场与社会主义200233.达尔·尼夫.樊青良.冷民知识经济199834.道格拉斯·C·诺思.陈郁.罗华平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135.W·阿瑟·刘易斯.梁小民经济增长理论199436.伯纳德·施瓦茨.王军美国法律史199037.马克斯·舍勒知识社会学问题199938.欧内斯特·内格尔.徐向东科学的结构--科学说明的逻辑问题200339.DrahosAPhilosophyofIP199640.NorthDEconomicPerformanceThroughTime1994(03)41.FreemancNationalsystemofInnovation198742.EdwinCHettingerJustifyingIntellectualPorperty198943.KeithEMaskw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theGlobalEconnomyInsi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200044.MansfeildEdwin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DirectInvestmwent,TransferofTechnology:thePracticeofGermany199545.RobertP·BenkoAmericanEnterpriseInsitituteforPublicPolicyResearch198746.倪正茂论激励法的客观存在2000(01)47.陶鑫良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48.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期刊论文]-知识产权2003(6)49.尹新天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上)--评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期刊论文]-知识产权2003(4)50.袁泳知识产权与技术·文化创新1997(05)51.董涛WTO一揽子协议(TRIPs协议除外)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分析[期刊论文]-知识产权2003(3)52.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期刊论文]-法学研究2003(3)53.倪正茂略论法的制裁功能1996(02)54.倪正茂论法的起源1981(02)55.吴汉东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期刊论文]-法商研究2003(5)相似文献(4条)1.期刊论文陈谊.汪天亮试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定位--创新-行政与法2004,(9)价值已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内在尺度和标准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创新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价值追求.本文从知识产权制度最显著的功能、法律价值渊源以及创新,科技发展对人类意识形态、国家政策的影响等方面论证了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导性价值.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清楚认识有助于从一个垄断的角度去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出现的新问题.2.学位论文刘黎明知识经济视野下高校科研人员义利协调研究2008从欧美率先进入知识经济社会以来,21世纪全球将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如果说,中国错过了工业革命最佳时机,那么,面临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机遇,中国就再也不能错过,否则,真要被世界遗忘了。知识经济本质上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的生产、传播、开发利用与运用几个环节。而高校作为社会的大脑,拥有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在产、学、研等方面大有可为,对推动我国的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号角应该首先在高校吹响。高校要承担起知识经济时代的引领者的角色,就必须在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开发利用等环节提高质量。其中,知识的生产是前提与基础,知识的传播是关键,知识的开发利用是目的与价值实现。高校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是个关键的主体。大部分高校教师既教书育人,又科研创新,从科研这个视角来看,他们是高校科研人员中不可缺失的一员,高校科研人员还包括专门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这部分人员相对较少,高校大部分科研人员都身兼教学)。他们的主动性、能动性与积极性,是推动知识经济顺利发展的起点与前提。而要激励好高校科研人员,核心的工作就是协调好其义利关系,让科研人员的义利平衡、协调。目前,中外还没有对这一课题作系统的研究。本文从知识经济的视角,总体上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对高校科研人员义利协调进行了研究,以求抛砖引玉之效。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绪论部分,说明了课题的选题理由及依据,阐明了研究的意义,并通过文献综述,概述了目前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接着,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路径与方法,最后揭示了笔者认为可能的创新点。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从义利之辨、义利失衡现象、义利失衡的原因及义利协调的对策进行了阐述。由于高校科研人员从事的事业与所处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义利方面的与众不同,所以,在绪论之后,首先辨析了义与利的概念、范畴、关系、价值取向,提出了高校科研人员义利协调的三个层次。接着,本文在高校科研人员义利协调观的指导下,剖析了义利失衡的现象及其原因。义利失衡现象可以归纳为:学术牺牲、学术低效、学术无为和学术造假等。透过现象看本质,在知识经济视野下,通过对高校知识的生产、传播、开发利用的过程的分析,通过对知识生产者的心理分析,利用知识经济学现有的基本规律与基本原理,本文找出了产生这些失衡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知识的经济地位迅速前移是科研人员义利失衡的客观经济条件;目前知识生产中的经费来源、各种资源的分配机制、科研大生产方式、知识生产活动中的评价活动等为义利失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知识流通不畅是义利失衡存在的渠道;价值定位的就近优越性规律是义利失衡长期存在的市场失败的经济原因;知识及其价值的量化模糊是义利失衡的技术缺陷所致,反映了义利平衡、协调的工具缺失;知识生产者的心理影响是义利失衡的主观原因。本文认为,解决高校科研人员的义利失衡现象,使高校科研人员的义利协调起来,应该采取六大对策:正视、把握知识经济的机遇;强化学术自治,保证学术自由,建立健全四大制度,即,学术仲裁制度、学术风险制度、学术基金制度、学术柔性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运动链上的价值连动;准确量化知识及其价值,为实现义利协调提供方法与手段的支持;改善知识生产者的义利心理效应。3.期刊论文浅议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定位——兼论中国风行的山寨文化-金卡工程2009,13(12)笔者认为,一个社会个体成员,需要保证自己的基本私有,享有并扩大个体的有效私有,以便追求幸福并实现个人价值和个体的社会价值;一个社会所需要的就是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性、积极性和前进性即优胜劣汰;体现私利和公益的法律和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保障并协调这两方面的利益,并保证公平基础上的优胜劣汰的渠道的畅通、公平和稳定.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定位也是如此,本文并就中国的风行的山寨文化在此种理论中作一个解释.4.学位论文张秀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学分析2007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挑战,著作权法始终处于予以应战的过程中。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的全面普及,新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主体之间发生了形形色色的利益冲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由此也就成了突出的问题。作为新型知识产权的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正是源于规范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而带来的网络传播行为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开创了一项新的著作权权利保护制度,关系到一个全新的行业发展和主体利益的平衡。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解读与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若干主要问题。本文在简要考察世界各国上网络传播权行为进行规范的立法体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试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性质和范围,通过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对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探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论渊源及演变过程,综合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然立法与应然立法之间的某些差距以及与国外相关立法的不同,阐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法律保护,并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深入的法学思考。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来证明:在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远未完善,且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在网络链接的侵权问题上,我国既存立法并未界定深层链接的侵权形态、效果及行为,对于网站对版权侵犯与否的界限也未予明确规定;网站之间内容相互抄袭现象普遍,原创性匮乏,网站管理者倚仗网络特点漠视他人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界限不明确;对信息传播的法律保护力度仍然偏弱,且缺乏一定的立法前瞻性,表现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仍显单薄,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传播强权,网络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不甚明晰等等。因此,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实质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即使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仍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现状与公众的期望值尚存一定距离。但是一部成熟的法律,从意识的萌芽到趋于成熟,从不同观点的冲突到逐步趋于一致,是一个必经的渐进式发展的过程。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人有理由对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相关立法的发展与成熟充满信心。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354ff914-13bc-4135-939f-9de9013f223e下载时间: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