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法律手册(法国法部分)法国法在知识产权方面深受这方面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影响,因此它与其他主要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1方面的立法即使算不上相似也极为接近,并且它们运用了一样的立法技巧及规则。I法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法国批准并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主要的国际条约。另外由于法国身处欧盟,它还对自身立法作了一些调整以便引入或落实欧盟在这一领域的指令或规定。1.国际法同中国一样法国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公约1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该术语包括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制造商标,贸易商标或服务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以及对不正当禁止的制裁。我们在次仅仅谈及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商标,而在法国当谈及著作权时往往也指包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软件在内的创造,这也解释了我们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原因。22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的原则,法国应当对来自另一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给予国民待遇,同样对于联盟成员国国民想在另一成员国进行权利登记式的优先权规则也在法国适用3。这样如果一位中国公民已在中国申请了某项专利它可以在12月内,在商标和实用新型的情况下是6个月,就同一项权利在法国或其他联盟国家进行申请,其他人不能因该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其在首次申请至彼时期间发生的由第三人在另一联盟成员提出的相同申请而提出异议。法国也批准了与贸易有关的工业产权协定,法语缩写为ADPIC,英语缩写为TRIPS,其中的众多规则是为了保障各缔约国对于工业产权的保护的落实4。2该公约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公约包括了不少实体权利的条款,但是公约的目标并不是建立在一个超国别的专利制度,每个国家各自为阵地核发各自的专利。这里涉及到所谓的权利独立的原则。3在专利方面的优先权期限为一年,在商标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则为6个月。4该协议针对所有知识产权,并针对各自特点建立了一些特殊规定,同时也大量援引了巴黎联盟公约的条文。协议的实施要求法国立法者对法典进行必要的修改。协议包含了大量旨在落实权利保护以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纠纷的规则。协议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3法国另外还签署了一些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尤其是为了保障巴黎联盟公约的实施,以尊重该公约的原则及规则,增进或加强对工业产权保护为宗旨而诞生的一些专门的条约及安排。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合作条约”中5法两国均为该条约成员国。该条约建立了单一的在先情报搜索程序,发明人在明确他希望进行专利国际申请6的国家后,可以进行单一的证实其专利新颖性的查询工作,其结果将记录在查询报告中7。慕尼黑公约该公约旨在建立一个根据单一的专利性标准8由总部在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核发专利欧洲机制。慕尼黑公约在专利申请和程序方面是统一的,但是根据该公约申请的条件被满足即成为受各国法律保护的各国专利9。在商标方面法国加入了巴黎联盟框架以内和以外的各项公约。•巴黎联盟公约10树立这方面的一些专门规则51994年1月1日。6须向由公约规定的申请的接受站或欧洲专利局申请。7发明的可申请专利性也可以被选择作为审查项目之一。8系有关新颖性,发明活动以及发明应用性的标准。9与至今尚未生效的1975年卢森堡公约情况相反。10其中包含了正对商标的专门规定。例如,登记原则,即已在其原籍国合法登记的商标即使不符合另一成员国内国法规定,也应当被注册登记。但是很多成员国对这一原则做出了保留。另外公约还有各国间商4并催生的一些专门的条约,其中法国签署的公约有:马德里协定11规定了有关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根据该程序,在申请人原籍国作了必要的注册后,要求国际注册的商标应当在位于日内瓦的国际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该申请由申请人要求并通过原籍国有关部门进行。注册仅受非常有限的有效性条件的限制,经公告后即享受为期二十年可续展的保护期限。该注册使得商标可以在各协定成员国受到国民待遇式的保护。五年期满之后国际注册的商标独立于初始的国内商标,后者的撤销或失效对前者不起任何作用。1957年6月15日的尼斯协定建立了商标的国际分类方便了商标的再先情报搜索12。•在巴黎联盟公约框架之外,法国加入了主要由非巴黎联盟成员国发起订立的商标注册条约。该条约规定了一个完全独立于原籍国商标注册的标彼此独立的原则,除非是在成员国内部行使优先权或者商标受先前保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后申请受制于在先申请。11包括中法两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个文件。12法国也使用这套系统但是却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因为法国只赋予其行政特征。5国际注册程序,但该注册使得商标可以在各协定成员国或其国内地区受到内国法的有效保护。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方面,法国加入了巴黎联盟框架以内的各项专门各项公约以及一些并不直接适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领域但可以加以运用的公约。•在巴黎联盟框架以内法国加入了:1925年11月6日的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由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国际注册登记程序,该程序并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13。但法国做出了一个为该议定书所允许的保留规定,即要求按该议定书进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国际注册登记的权利人必须在法国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登记簿予以公告之后才能在法国对有关的假冒行为采取法律行动。1968年10月8日的Locarno议定书规定了有关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国际分类,法国采纳了这个分类方法但只是赋予其行政效力并由此限制了其适用范围。•法国另外还批准了适用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领域的与著作权有关的公约:13申请只是确立了一个所有权的简单假定并给予15年的保护期。61886年9月9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低公约原则的规定赋予一名外国籍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创作人以双重保护,即其在法国可以受到在法国可以受到调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专门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如果该创作人母国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还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他还能受到这一方面法律的保护14。被称为1952年9月6日万国公约的日内瓦公约也规定了如果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就其作品在其原籍国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则则该项权利也可以在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主要有前面提到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旨在保护著作权的日内瓦公约。中法两国均已批准了上述两个公约,不过就两者关系而言则应适用伯尔尼公约15。两个公约均确立了国民待遇的原则不过伯尔尼公约还另外确立了无需履行手续即予保护的原则。事实上公约保护了所有由联盟成员国国民创作的已发表或未发表作品以及由非联盟成员国国民创作的14见下文II.4。15日内瓦世界公约第17条及其宣言。7已首次在联盟成员国家内发表的作品16。法国另外还批准了旨在保护与著作权相邻的主项权利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为了保护翻译作品人,影像作品创作人以及作品的传播机构17。2.欧盟法欧盟法对于法国工业产权保护法律的影响是巨大的。事实上欧盟法很早就开始关注这方面的规则的建立工作即通过发布欧盟指令来促进各国法律的渐进式趋同以及建立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工业产权权利。如同非歧视原则一样欧盟法中的自由流通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同样在工业产权领域以某种方式加以体现。•欧盟指令欧盟指令组要体现在商标,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以及著作权方面。16公约第3条写明了保护并不延伸到作品原籍国,作品原籍国是指作品首次发表的在联盟内成员国家。17如1961年10月26日保护演绎人员,唱片公司,广播传媒组织罗马公约,1971年10月29日保护唱片商不受非法复制的日内瓦公约。8在商标方面,1988年12月21日的欧盟指令使得法国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并制定了与商标有关的1991年1月4日法18。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方面,1998年10月13日的欧盟指令19使得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方面法国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该指令确立了新的保护标准以及条件。但是该指令依然保留了法国法原有的竞合的做法,即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可以同时受有关调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门法规以及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在著作权方面,为数众多的欧盟法令已经被内国法化。有一些是就某些类别的作品20进行保护规定而另一些市就某些特别权利给予特别规定21。昀近的一些欧盟指令则就在信息社会环境下的著作权整体状况做出了规定22。这些指令的内国法化会18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1及下文中规定。19欧盟1998年10月13日98/71号指令,为2002年7月25日的号令所内国法化并收入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1及下文。20如1991年5月14日第91-250号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欧盟指令;1996年3月11日第96-9号关于保护数据库的欧盟指令。21如1993年9月27日第9383号关于卫星广播发射及有线传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若干规定调整的指令,1993年10月29日关于保护期限的的指令。2001年9月27日关于继承权的指令。9师德法国法进行重大的修改尤其是涉及到针对作者复制权的例外及限制规定以及对于著作权权利人保护的技术措施。•欧盟工业产权权利的建立建立在欧盟境内有效的超国家的权力有利于欧盟内部一体化进程因为仅凭渐进式趋同政策并不能扫除因为工业产权法律地域性产生的统一进程中的所有障碍。在专利方面,1975年12月15日的卢森堡公约规定了建立欧共体专利,但是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有关用一个欧盟条例取代上述公约的讨论正在进行之中。在商标方面,1993年12月20日的欧共体条例23建立了欧共体商标机制,即一旦由内部市场协调局通过统一的核发程序赋予的商标权即在整个欧共体内部受到保护24。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由该局审查其审查决定可以向该局的复议室提出复议。欧共体商标的注册登记会受到来自第三人的异议尤其是那些22如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趋同化指令,其内国法化文件为2002年12月22日法。23第40/94文件为欧委会1995年12月13日2868/95号实施规定所补充。24该组织位于西班牙,由审查,登记,撤消和管理部门组成。10再先权利人,即使他们取得的仅仅是国内的权利25。注册登记给予权利人在欧共体范围内已建立在欧共体商标上的财产权以及排他性的使用权26。有关欧共体商标的保护的定义和标准于1988年指令提出的内容一支也与法国法的相关内容一致。权利人也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和使用义务,欧共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续展。当出现在相同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假冒情况或者在相近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引起混淆的危险时,该欧共体商标可以受到保护。各国的专门法院审理有关欧共体商标的争议以及有关欧共体商标的仿冒诉讼,但是有关欧共体商标的无效或/和失效则只能由内部市场协调局来作出决定,不过该决定可以在欧洲法院提起上诉27。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方面,2001年12月12日的欧盟条例28建立了一项新的权利: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以及根据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是否已注册登25要求在申请欧盟商标之前进行严格的在先情报搜寻。26受若干限制,尤其是权利用尽原则。27仅在无权,严重违反形式要求,违反有关欧盟商标条约,规定和其他有关实施规定或越权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述。28该规定于2002年3月6日对未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生效,对已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生效条件受制于将来生效的实施规定。11记而决定的双重保护机制。未注册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有三年的保护期,主要是禁止他人使用或复制。注册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有五年的保护期并可以续展四次(即总共有最多25年的保护期)而且如果可以禁止其他与其整体效果并无不同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投入市场。未注册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从其在特定领域披露后即可以自动取得。注册登记的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由内部市场协调局授予,该项权利的授予并不经过实质审查但要经过公告29。上述类两欧盟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保护条件是一致的并且同1998年欧盟指令中的规定也是吻合的。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即它们为在可以在欧盟内部的相关行业的专业领域合理知晓的条件下进行披露并且他们具备个体特征能够与先前的外观设计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