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通航安全核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予以核查:(一)对建设码头等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航道的活动应组织召开通航安全核查会予以核查,海事管理机构出具通航安全核查意见。(二)对进行水下作业,但未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的活动进行水深复核,不另行召开核查会。(三)对仅在水面进行的活动,可不核查。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航安全核查原则上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完成后(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组织交工验收的活动应在完成交工验收后)、活动项目投入使用或试营运前开展。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置;(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审查的活动安全保障方案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五)投入使用或营运的活动项目,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3.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4.码头附属设施配置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水上水下活动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配合通航安全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三、有效规范核查标准及工作程序,确保通航安全核查效果(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通航安全核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有关通航技术参数的批复文件以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要求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核查,确保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取得实效。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暂停或限制该活动涉水工程投入使用,要求活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省级直属海事局要建立并完善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专业构成应尽可能涵盖当地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专业类别。专家库应每年度调整一次,并报部海事局备案。(二)业主单位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成或完成交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通航安全核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无需组织专家核查的活动可相应简化):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申请书》;2.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或通过审查的活动安全保障方案;3.海事管理机构向施工单位核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文件;4.通航安全报告;5.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6.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水域水深扫测报告及扫测图;7.航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导助航设施效能核查材料;8.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9.其它相关文件、图纸、数据等资料。通航安全核查报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1.水上水下活动情况、各项技术设计参数或数据及活动与对设计的符合性;2.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报告或通过审查的施工保障方案中有关海事安全监管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3.施工情况总结,总结中应重点体现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中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4.工程水域通航环境变化;5.营运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6.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文件;7.营运期通航安全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降低或缓解措施。(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通航安全核查。通航安全核查一般应遵循如下工作程序:1.成立核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成立核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从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中选取,一般不少于5人;2.下发核查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业主单位下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方式及专家组成员;3.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组赴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4.组织文件核查:核查组组织召开文件核查会议,重点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文件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核查与文件核查合并进行。5.出具专家组核查意见:专家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通航安全核查简表》,由专家组组长签字。6.出具海事管理机构核查意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安全核查简表》意见出具核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7.活动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航安全核查意见》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海事管理机构复核。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复核并书面确认。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活动项目投入使用或营运。8.公布核查结果:通航安全核查结果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四)对无法或不便于进行现场核查的水上水下活动,可不进行现场核查,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供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作为替代现场核查的依据。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水上水下活动,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通航安全核查条件的部分提出分期核查申请。(五)工程投入使用前,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将工程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通航安全报告》编制大纲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提交《通航安全报告》,《通航安全报告》结构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无需组织专家核查的活动可相应简化:第1章概述描述水上水下活动建设情况,是否与已批准建设方案一致,如发生变更,阐述原因、理由和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期已解决的主要问题。第2章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及安全保障要求说明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和交通组织的影响;活动水域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设施建设要求。第3章相关问题及建议的落实情况明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对问题的整改和具体落实情况。第4章结论落实情况总结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与管理情况,说明施工期和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情况,施工期及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配备及监管设施同步建设情况。第5章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明确活动营运期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要求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营运期安全应急预案;针对营运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或缓解风险的措施。附页: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置图、布置图、现状图等。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论证与评估审查意见等。附件三:水上水下活动(工程)有关实测通航尺度和水下地形测量技术报告以及相关图纸、音像资料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简表活动名称业主单位活动规模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核查专家名单核查形式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通航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活动安全保障方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方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核查内容及情况记录编号整改要求12有无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3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是否已得到妥善处置4是否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5是否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6是否制定了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7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是否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8是否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9是否按要求设置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10码头附属设施配置是否齐全,其结构、强度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11是否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对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12相关净空尺度是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13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是否已具备海事执法人员的现场办公条件。14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专家组核查意见(供参考)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相关手续齐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基本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基本落实,涉及通航安全部分已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检测,符合相关批复文件要求。二、该工程尚存在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问题,应抓紧完善。(1);(2);(3);三、建设、业主单位应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营运期(运行期)安全管理,保障生产作业与通航安全。专家组组长:×年×月×日制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附录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或《活动安全保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