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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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姓名:庞锋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张林鸿20080501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作者:庞锋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梅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2008随着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变得日趋重要,同时,市场主体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如何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我国竞争法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分四章。第一章,知识产权滥用的基础理论。对知识产权不得滥用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第二章,提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正当性命题。由于私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性,反垄断法的规制是对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最主要的法律规制。第三章,考察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域外情况。第四章,提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应以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基本原则,保护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阻碍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和遏制创新作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构建我国公共政策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对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能否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做出具体规定;针对我国目前多元行政的执法模式,做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政府应重视和加强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中的促进作用,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构想,以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工作有所裨益。2.学位论文刘海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2008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直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研究。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亦越发突出。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普遍存在着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引起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初始的技术引进中,就开始受到来自国外技术许可方限制性条款的困扰,这种困扰一直延续至今,尽管当时进行了一些立法,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外,随着我国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国内、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亦日渐繁荣,我国也经常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成为技术许可方,如何合理认定限制性条款,规制限制性商业做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入手,阐述了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具体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对限制性条款的规制上。再结合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立法的分析,提出我国在规制限制性条款方面的立法建议。围绕这一思路,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首先分析了限制性条款的概念及其国际争论,并说明了其存在的原因,指出其正当性需要具体分析才能确定。然后从宏观上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复杂关系,并对学者们提出的用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必须从它们的共同目的出发来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这一结论。最后指出这一结论也适用于反垄断法对限制性条款的规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了国外对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基本法与其反垄断执法部门制定的针对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或者规章。比较之后得到了它们的共同之处,这些共同点对我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规制限制性条款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在规制限制性条款上所作的努力以及我国目前规制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体系。然后指出这些法律存在着诸多缺陷。最后阐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认为应当确立反垄断法在规制限制性条款中的基础作用,并且应当制定专门的针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定法规时既要借鉴欧美和日本的做法,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3.期刊论文徐朝霞知识产权监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26)知识产权滥用是否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是有一定条件的.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滥用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条件为: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造成经营者集中;4.严重限制竞争;5.是行业发展所必须的,只用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方可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之别否.4.学位论文阎晓辉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2007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合法的垄断权。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获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知识产品,否则就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被不正当的行使,如许可过程中附加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和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所以,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垄断权,但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具有垄断地位,即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很可能存在替代技术、替代产品使消费者还有其他选择,使知识产权人无法支配市场。即使某项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也不违反反垄断法。仅因优质产品、历史偶然性和经营才能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一般不违反反垄断法。另外,因拥有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人并不因此而负有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义务。我国现阶段的垄断主要有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前两种垄断有其历史原因,而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接连向中国发起知识产权诉讼,我国汽车行业、通信行业、计算机软件行业多为国外公司所垄断。而我国酝酿了多年的反垄断法至今尚未正式通过,仅仅停留在草案阶段。所以,反垄断法的尽快出台,对规范市场经济,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从理论层面、技术层面做了粗浅的阐述,并对反垄断法草案加以评析和提出自己的建议。5.学位论文罗静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立法规制2008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法定垄断状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法定垄断权可能转化成反垄断法所关注的经济垄断。在对外许可时,知识产权人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有必要对此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法共享创新、效率、竞争等目标价值,所以,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亦以上述基本范畴为衡量标准。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部门,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其正义性的体现。由此,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如下原则:(1)许可行为对竞争有阻碍,但可以实现显著的创新效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而且这些行为是实现这些效率所必不可少的,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对消费者福利产生的损害最少,在这些前提下,该许可行为应被允许;(2)如果某种行为对创新效率的效果是中性或不确定的,则以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允许;(3)无论如何,该行为不能导致永久性、全面性的消除竞争。以上原则对于新经济产业同样适用。中国目前技术上属于技术后发国,要实现经济、技术上的后发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国力,除了自主创新,技术引进是必由之路。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许可往往意味着我国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作为许可人,就某个技术进行授权使用、销售等达成协议。同时,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基于以上理论分析,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制应以维护市场的开放、公平竞争为首要目标,通过对竞争环境的保护,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提升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在反垄断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可分为滥用优势地位和限制竞争协议两大类:前者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效力质疑等,对于该类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条款,一般都体现为拥有优势地位的行为人通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来排斥相关行业的竞争,或是损害被许可人的创新积极性,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后者包括回授、产量限制、价格限制、排他许可和地域限制、使用领域限制等,这类行为往往体现为双方通过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竞争,因此,必须从许可协议双方是否是竞争者的角度进行分类,并分别予以不同的反垄断法规制。此外,技术联营和标准化组织也可能对竞争产生危害,技术联营与技术标准中既涉及滥用支配地位行为,也包括限制竞争协议行为,而且在新经济产业中,尤为凸显了技术标准的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此须严格关注。当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程度趋向宽松,持有利于知识产权人的立场,这是符合这些国家和地区自身利益的一种变化,但我国在以上具体问题上应结合国情作出略微从紧的的规制。6.期刊论文曹伟.吴叶青.CAOWei.WUYeqing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第三人不得任意干涉的合法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人如果滥用该权利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意图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则会引起反垄断法的规制,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7.学位论文李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009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战略逐渐成为各大企业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的有力武器。在当今激烈的科技、经济竞争中,许多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都是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分不开的,他们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通过搭售、差别定价、拒绝许可等方式对知识产权妄加滥用,目的是维护其占有优势的市场地位,进而控制其所在行业,形成垄断并从中谋取超额利润。其中,“微软”在我国利用其软件著作权进行的一系列垄断行为就是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典型案例。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知识产权贸易纠纷频发,知识产权滥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暴露无疑,比如抑制创新、阻碍技术进步、破坏竞争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等。另外,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常常披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外衣,颇具隐蔽性,使竞争对手不易察觉因而疏于防范,这也是知识产权滥用最为危险和最值得警惕的社会危害。我国的民族经济和民族企业也在知识产权大棒的挥舞下遭到了沉重打击,一些国内企业甚至因此而退出竞争舞台。基于这种现状,根据国内外形势和时代背景对我国提出的要求,建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对于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制现状不容乐观:《反垄断法》虽然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却过于笼统,缺乏具体而可行的法律规定;其他一些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法律条文又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中,不系统也不科学。因此,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制缺位显而易见,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亟待完善。西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有二百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已经拥有科学而成熟的制度结构和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加以借鉴,例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制定的指南中将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行为: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所制定的指南中都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依据不同的性质划分为三类,这既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也有利于当事人对于规则的把握和遵守。经济全球化趋势势必将我国企业更多地推向国际市场,他们可能会对其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而他们在国外市场上的行为却处处受到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制。出于对我国市场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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