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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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刘伟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参考文献(45条)1.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20012.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20033.余翔欧盟在商标权耗尽和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新举措2000(10)4.谭启平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3(4)5.宋春丽国际贸易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046.佚名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动力20047.BarlowJPTheEconomyofideas:Aframeworkforrethinkingpatentsandcopyrightsinthedigitalage(Everythingyouknowaboutintellectualpropertyiswrong)20048.张二震国际贸易的发展利益及其实现机制1995(04)9.王洛林.李向阳2004-2005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510.孙凡.孙国平发展中国家药品平行进口和药品可及性问题初探[期刊论文]-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1.WeigandRobertEParallelImportChannels-OptionsforPreservingTerritorialIntegrity12.朱玉能我国平行进口中商标权保护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0413.李长英平行进口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期刊论文]-当代经济科学2004(2)14.董石.张莉军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4(8)15.余翔采用国际耗尽原则--中国商标权耗尽与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分析[期刊论文]-国际贸易2001(8)16.曲三强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期刊论文]-法学2002(8)17.牛效龙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商标权平行进口的竞争法分析18.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张军法和经济学199419.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4(3)20.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200121.蔡巧珍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22.陈江商标平行进口之再辨析23.刘永伟权利穷竭普遍性略谈[期刊论文]-知识产权2001(1)24.王泽鉴民法物权200125.冀彩芳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理论与实践[期刊论文]-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4(4)26.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期刊论文]-河北法学2004(3)27.李明德美国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2002(07)28.詹爱岚美国版权耗尽与平行进口立法及其司法实践解析[期刊论文]-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29.张玲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调控[期刊论文]-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30.伍鉴萍.郭文商品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期刊论文]-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3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200132.谭启平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3(4)33.曹建明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34.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200235.林文生平行进口问题的域外判例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期刊论文]-经济师2005(1)36.徐飞利益平衡原则在平行进口案件中的运用[期刊论文]-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2)37.李长英在平行进口条件下的一个进口配额保护模型[期刊论文]-财经研究2004(6)38.刘艳.王岩浅析商标平行进口[期刊论文]-行政与法2004(11)39.余翔合同法对商标权利耗尽的影响[期刊论文]-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40.陈妙英论版权穷竭原则[学位论文]硕士200441.陆春深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初探42.朱玉能.罗大钧平行进口之竞争法规制2004(02)43.余翔.武兰芬.姜军矛盾的选择--日本专利权耗尽与产品平行进口立法及判例解析[期刊论文]-电子知识产权2004(10)44.托马斯·赫斯反竞争协议与来自欧盟市场外的平行进口[期刊论文]-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1)45.蒋文光.余翔网络环境下数字产品版权耗尽和平行进口初探[期刊论文]-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徐飞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分类规制2002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知识产权理论界已讨论多年,并且争论激烈,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渐加强的今天,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现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从平行进口的概念界定出发,对现今研究平行进口的诸多理论进行了分析,对其在平行进口中的适用进行了重新认识,进而提出了平行进口的分类规制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平行进口适用不同的理论进行规制,在具体类型的案件中表明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的立场.2.学位论文祝宁波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研究2006平行进口是知识产品在不同国境间的移动;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的同意,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因为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平行进口”常被称之为“灰色市场进口”。不过,无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具体使用上,二者并不完全相同。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严格意义上来说,“灰色市场”概念比“平行进口”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确切地说,平行进口只是灰色市场进口的一种类型。作为商品跨越国境移动的形式,平行进口与走私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日常生活中常常将以这两种方式进入一国国境的货物通称为“水货”。其实,二者在产生的主要原因、实施的对象、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两者会随着国家立法态度的不同而相互作用或转化,即当平行进口被一国禁止时,商品可能会借助走私的通道进入一国国境;反之,当平行进口被一国法律所允许时,一部分走私产品可能通过合法的通关手续进入一国国境。另外,平行进口与反向假冒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二者所针对的都是合法的知识产品,都是再销售的行为,行为实施的后果都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显著区别。对二者的区分将使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对平行进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产生不同判断。平行进口现象自产生开始已有近百年时间。其中,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平行进口所涉领域也不断扩展。专利、版权和商标领域最易出现平行进口现象,其他领域,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保护等领域也陆续出现了平行进口现象。对这些领域的平行进口采取何种立法态度,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立法目标。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同一知识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的价格差。造成这种价格差的原因有很多,产品需求弹性、产品的生产成本、知识产权人的定价策略、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关税水平等都会对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平行进口商正是为了从这种价格差中赚取利润,才从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手中购买知识产品。平行进口商的行为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也给进口国消费者带来了福利。但是,平行进口的行为会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特别是进口国知识产权被授权人的利益,而且平行进口行为也不总是有利于进口国消费者。自从国际社会开始加强国与国之间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平行进口现象就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国际性问题。尽管早期涉及平行进口的案件相对较少。但经济全球化促使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也大量出现。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越来越为各国和国际社会所重视。平行进口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和国际贸易法领域共同面对和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目前,地域性理论和权利用尽理论依然是判断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家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与地域性理论相对的是权利用尽理论。该理论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在一国地域内自由流通,防止权利滥用从而形成垄断。权利用尽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产生的知识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的权利就被认为用尽,权利人丧失对其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在一国境内,地域性理论和权利用尽理论的矛盾与冲突尽管存在,但一国通过立法即可有效调节;如果产品涉及不同国家,则两个理论常常发生激烈冲突。对于二者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平行进口的性质和立法原则。平行进口问题不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涉及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问题。因此,对平行进口性质的考察也必须透过国际贸易理论。那些对平行进口持否定或限制观点的国家,通过平行进口政策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受阻,并完全可能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别国产品进口的合法借口——有相当一部分进口商品可能被挡在关境之外,或者即使入境也会因知识产权纷争,不能大量进入该国国内市场的流通渠道,甚至因遭遇诉讼而蒙受损失。将利益均衡的思想引入平行进口问题的分析,能够更清晰的认识到平行进口的立法同样应体现正义并兼顾各方的利益。利益均衡意味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从深层次探讨平行进口的取舍理由。平行进口问题使世界各国共同面临一个两难选择的境地——它关系到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如果禁止“平行进口”,那么就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人的垄断,进而影响国际商品贸易的自由流动,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利益,降低社会的整体福利。平行进口还会受到竞争规则的影响。因为平行进口行为本身一般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即使可能对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也往往发生在动态或转销过程中,而这就需要竞争法来规制了。竞争法本身的作用就在于规制不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这样,将竞争法引进平行进口领域,既可以维护有利于本国的平行进口,又可以禁止不利于本国的平行进口。充分发挥竞争法不失原则性下的灵活性,也符合一定时期一国的价值取向。现阶段,国际公约和实践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涉及较少。除了TRIPs协议对专利仿制药品的平行进口有特殊规定外,在国际层面上基本没有调整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有关平行进口的立法以欧盟的平行进口理论与实践为典范。欧共体所创设的区域内权利用尽理论,有效地促进了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商品、服务、人员等的自由流通,保障了区域内自由竞争,不但为成员国国内立法提供了参考,也为国际社会其他区域联盟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平行进口的立法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经济发达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的国家则更为健全。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尽管目前这一问题在某些国家已经被合法化,甚至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但在整个国际社会仍未形成一致的看法,甚至一国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会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我国对平行进口的理论研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不但立法时间短,效力低,数量不多,调整的范围也很有限。这些现状都与我国平行进口的实践少,平行进口影响评价机制的缺失以及平行进口立法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有着直接关系。平行进口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突出问题。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WTO的加入以及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各方面都在赶超世界先进。在国际贸易领域,平行进口将越来越频繁。因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非常明显。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平行进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后,作者建设性地提出了我国平行进口的立法取向。即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的立法应以允许为宜;同时,对于现在和将来出现的平行进口的消极影响,规定一定的例外原则,将这些消极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此外,在平行进口的法律体系方面,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走先分后总的立法模式。在具体立法方面,遵循国际化原则、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原则、分别立法原则、长期规划与短期利益相协调原则,并对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以完善。3.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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