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S1范围这个标准指定了碰撞中,汽车乘员保护的性能要求。S2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减少乘员的死亡数目和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使用的方法是通过测量碰撞测试中假人上的力和加速度来确定汽车的耐碰撞程度要求;以及确定主动和被动乘员约束系统的仪器装备要求。S3应用(a)这个标准适用于轿车、多功能客车、载货汽车和客车。除此之外,S9“压力容器和易爆装置”一节应用于上述各类汽车上使用的存储高压液体或气体的容器及易爆装置,并设计作为发生碰撞事故时保护乘员保护系统的一部分。(b)尽管还有些反对意见,但对所有在1997年3月19号之后到2006年9月1号之前生产的车辆,所有经过不系安全带的假人的动态碰撞测试的汽车制造商都需满足S5.1.2(a)(1),S5.1.2(a)(2)或者S13所确定的要求,用来代替那些可采用的不系安全带的要求,除非汽车经过认证并满足S14.5,S15,S17,S19,S21,S23和S25的要求。(c)对于那些满足S13所规定的要求,用来代替其他可采用的不系安全带的动态碰撞测试的要求的汽车,根据第201、203和209号标准的要求,应被认为符合S5.1.2规定的不系安全带正面壁障碰撞的要求。S4一般要求S4.1乘用车S4.1.1“1972年1月1号到1973年8月31号生产的乘用车”1972年1月1号到1973年8月31号生产的乘用车将满足S4.1.1.1,S4.1.1.2,S4.1.1.3规定的要求,一个满足S4.1.1.1或S4.1.1.2要求的保护系统将安装在一个或多个指定的座椅位置的汽车上,否则将满足S4.1.1.3确定的要求。S4.1.1.1首要选择——完全被动保护系统。乘员无动作时,汽车要满足S5规定的碰撞保护要求;S4.1.1.2次要选择——具有安全带报警装置的腰部安全带保护系统。汽车应:(a)在每一个指定的座椅位置有一个满足S7.1或S7.2标准的可分离上部躯干的类型1安全带总成和类型2安全带总成;(b)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都安装有符合S7.3规定的座椅安全带报警装置;(c)在垂直方向的碰撞中满足S5.1规定的正面碰撞保护要求,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安置试验假人,并仅由类型1座椅安全带总成限制;S4.1.1.3第三选择——配有安全带预警装置的腰部和肩部安全带。1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S4.1.1.3.1除了活动顶棚和敞篷轿车外,汽车应:(a)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装有满足§571.209标准及本标准S7.1和S7.2要求的类型2安全带总成,该总成包括一个整体式的或可分离上部躯干式的安全带,并装有按照S7.3的要求的安全带预警系统;(b)在每一个指定的座椅位置,除了前排外侧位置外,都有一个类型1或类型2的满足§571.209标准及本标准的S7.1和S7.2要求的安全带总成。(c)当在速度不小于30英里/小时(48km/h)纵向行驶的过程中与一个固定壁障垂直碰撞时,在S8.1的测试条件下,对每一个前排外侧位置的由类型2安全带总成约束的假人进行检查,座椅安全带总成或固定装置的承载单元并没有完全分离。S4.1.1.3.2活动顶棚和敞篷轿车应在每一个指定的座椅位置安装有满足§571.209标准及本标准的S7.1和S7.2要求的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总成。同时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安装有一个满足S7.3的安全带预警装置。S4.1.2“在1973年9月1号到1986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在1973年9月1号之后到1986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将满足S4.1.2.1,S4.1.2.2或S4.1.2.3规定的要求。一个满足S4.1.2.1或S4.1.2.2要求的保护系统将安装在一个或多个指定的座椅位置的汽车上,否则车辆将满足S4.1.2.3规定的要求。S4.1.2.1首要选择——正面/有角度的自动保护系统汽车应:(a)乘员无动作时,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处满足S5.1确定的正面碰撞保护要求;(b)在每一个前部中心指定的座椅位置和后部指定的座椅位置有一个满足第209号标准和本标准S7.1,S7.2要求的类型1或类型2座椅安全带总成;(c)(1)在乘员无动作时,满足S5.2规定的侧面碰撞保护要求和S5.3规定的翻滚碰撞保护要求。(2)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的座椅位置装配有满足第209号标准和本标准S7.1到S7.3的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以及满足S5.1要求的测试假人,该假人由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约束,(或者是骨盆部位被可分离的上部躯干安全带系住),同时要求乘员无动作。S4.1.2.2次要选择——正面自动保护系统。汽车应该:(a)在每一个指定座椅位置处安装有满足标准S7.1和S7.2要求的可分离上部躯干式的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总成。(b)在垂直方向碰撞下,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处,在乘员无动作时需满足S5.1确定的正面碰撞保护要求。(c)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在垂直方向的碰撞下,被类型1安全带总成系住的测试装置满足S5.1确定的正面碰撞要求。(d)在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装有满足S7.3要求的安全带预警装置。S4.1.2.3第三选择——装有预警装置的腰部和肩部安全带保护系统2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S4.1.2.3.1除了活动顶棚和敞篷轿车外,车辆应该:(a)每一个前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有一个满足S7.1和S7.2标准的座椅安全带总成,和满足S7.3要求的座椅安全带预警装置。该安全带总成应该要么是满足NO.209标准(§571.209)的不可分离的肩部安全带的类型2安全带总成,要么是满足在垂直碰撞时S5.1规定的正面碰撞保护要求的被固定测试装置的类型1安全带总成;(b)在任何中心前部指定座椅位置,装有满足第209号标准和S7.1、S7.2标准要求的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和满足S7.3标准要求的座椅安全带预警装置;(c)在每一个其它指定的座椅位置,有一个装有满足标准209和S7.1、S7.2标准要求的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总成。S4.1.2.3.2可活动顶棚和敞篷轿车在每一个指定座椅位置装有满足第209号标准和本标准的S7.1、S7.2要求的类型1或类型2安全带,和在每一个前部指定座椅位置,有一个满足S7.3标准的座椅安全带预警装置。S4.1.3“在1986年9月1号到1989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S4.1.3.1在1986年9月1号到1987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S4.1.3.1.1按照S4.1.3.1.2和S4.1.3.4的要求,每一辆生产于1986年9月1号到1987年9月1号的乘用车,将遵守S4.1.2.1、S4.1.2.2和S4.1.2.3的要求。如果汽车制造商规定,在进行相应的考虑时,不需要确认某车辆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不应该被认为不符合本标准。S4.1.3.1.2按照S4.1.3.4和S4.1.5,S4.1.3.1.1中规定的乘用车的数量应符合S4.1.2.1规定的乘用车数量,应不超过以下数量的10%:(a)在1983年9月1号到1986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的年平均值;(b)根据S4.1.3.1.1指定的日期中,生产的乘用车的年平均值。S4.1.3.1.3当计算S4.1.3.1.2(a)的平均年产量或S4.1.3.1.2(b)中的年产量时,制造商可以将不符合S4.1.2.1要求的敞篷车排除在外。S4.1.3.2在1987年9月1号到1988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S4.1.3.2.1在满足S4.1.3.2.2和S4.1.3.4的前提下,在1987年9月1号到1988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将满足S4.1.2.1,S4.1.2.2或S4.1.2.3的要求,如果汽车制造商认为,在进行相应的考虑时,不需要确认某车辆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不应该被认为不符合本标准。S4.1.3.2.2在满足S4.1.3.4和S4.1.5的条件下,按照S4.1.3.2.1的规定,符合S4.1.2.1要求的乘用车数量将不超过以下数量的25%:(a)由每个制造商生产的1984年9月1号到1987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年平均产值;3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b)根据S4.1.3.2.1指定的时间段内,生产的乘用车的年产值。S4.1.3.2.3当按照S4.1.3.2.2(a)计算的年均产量或按照S4.1.3.2.2(b)计算的年产量时,制造商可以将不满足S4.1.2.1要求的敞篷车排除在外。S4.1.3.3在1988年9月1号到1989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S4.1.3.3.1按照S4.1.3.3.2和S4.1.3.4,在1988年9月1号到1989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将满足S4.1.2.1,S4.1.2.2和S4.1.2.3的要求,如果汽车制造商认为,在进行相应的考虑时,不需要确认某车辆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不应该被认为不符合本标准。S4.1.3.3.2在满足S4.1.3.4和S4.1.5的条件下,按照S4.1.3.3.1,符合S4.1.2.1规定的乘用车数量将不超过以下数量的40%:(a)由每个制造商在1985年9月1号到1988年9月1号生产的乘用车年平均产值。(b)根据S4.1.3.3.1指定的时间内,生产的乘用车的年平均值。S4.1.3.3.3当计算S4.1.3.3.2(a)年均产量或S4.1.3.3.2(b)中的年产量时,制造商可以将不满足S4.1.2.1要求的敞篷车排除在外。S4.1.3.4“符合要求的乘用车数量的计算”(a)按照S4.1.2.1,目的是计算满足S4.1.3.1.2、S4.1.3.2.2和S4.1.3.3.2要求的乘用车数量:(1)驾驶员的乘坐位置符合S4.1.2.1(a)要求的、不安装任何类型的座椅安全带、并且右前座椅符合S4.1.2.1(a)要求的车,将按照1.5辆车计算;(2)驾驶员的乘坐位置符合S4.1.2.1(a)要求的、不安装任何类型的座椅安全带,并且右前座椅装配有手动类型2的座椅安全带的车,将按照1辆车计算;(b)为了符合S4.1.3.1.2,如果乘用车满足以下要求,将被计算在内:(1)在1985年9月1号到在1986年9月1号内制造,并且(2)满足S4.1.2.1的要求,(c)为了符合S4.1.3.2.2,如果乘用车满足以下要求,将被计算在内:(1)在1985年9月1号到在1987年9月1号内制造,(2)满足S4.1.2.1的要求,并且(3)根据S4.1.3.1.2要求的车将不会被计算在内。(d)为了满足S4.1.3.3.2的要求,如果以下条件符合,乘用车应被计算在内:(1)在1985年9月1日到1988年9月1日间生产,(2)满足S4.1.2.1的要求,(3)满足S4.1.3.1.2或S4.1.3.2.2.的不用计算在内。S4.1.3.5不止一家制造商生产的乘用车S4.1.3.5.1当按照S4.1.3.1.2、S4.1.3.2.2、S4.1.3.3.2的要求计算每一个生产商的乘用车年均生产值时,在满足S4.1.3.5.2条件下,多个制造商的乘用车将按如下规定归为一个制造商:4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a)进口的乘用车将归于进口商来计算;(b)在美国,一辆乘用车被多个制造商生产,其中一个将其上市,该车归于将其上市的制造商。S4.1.3.5.2根据美国高速交通安全行政管理,且按照49CFR第585号标准,一辆被多个制造商生产的乘用车,将归于被书面合同确定的任一制造商,该制造商是由在合同确定的制造商和按照S4.1.3.5.1要求确定的制造商之间产生;S4.1.4在1989年9月1号或这之后,1996年9月1号之前制造的乘用车S4.1.4.1除了满足S4.1.4.2的条件,每一辆在1989年9月1号或这之后制造的乘用车需符合S4.1.4.2的要求。在1989年9月1号或这之后,1993年9月1号之前制造的乘用车,其驾驶员指定座椅位置需符合S4.1.2.1(a)的要求,即不包括任何类型的座椅安全带,并且右前指定座椅位置安装有类型2手动座椅安全带,这样座椅满足S5.1规定的乘员碰撞保护要求,根据S7.4.2,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