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员应知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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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應知之法規總務組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要點學術事務組中央研究院前瞻計畫執行要點中央研究院主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申請作業要點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中央研究院深耕計畫作業要點公共事務組中央研究院研究成果發展管理要點中央研究院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儀器服務中心儀器服務中心工作室服務申請注意事項(含流程)貴儀實驗室服務申請人事室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節錄)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節錄)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節錄)中央研究院研究技術人員聘審作業要點(節錄)中央研究院學術研究獎金支給要點(節錄)中央研究院人員因應科技移轉需要兼職處理原則(節錄)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學研究進修處理要點(節錄)中央研究院服務須知(節錄)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節錄)1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要點89年5月1日院長核定施行92年10月24日總務字第0920338820號函修正發布93年8月18日總務字第0930280310號函修正發布96年8月8日總務字第0960225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院宿舍之管理,提高本院宿舍利用之合法性、效率性與合理性,並利於延攬學人,特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本要點所稱之宿舍,以現行「宿舍管理手冊」所規定者及事務管理規則廢止前所規定之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為限,區分如下:一、首長宿舍:供本院院長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院編制內單身人員借用之宿舍。本院編制內有眷但不同住於臺北地區之人員亦得借用。三、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院編制內有眷人員借用之宿舍,有眷人員係謂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第三條為便於管理,本院之多房間職務宿舍再區分如下:一、新聘學人宿舍:供新聘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借用之宿舍。二、資深學人宿舍:供正、副院長卸任後仍任專職特聘研究員、研究員、新聘之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特殊案例研究人員等經院長特案核准者借用之宿舍。三、委管宿舍:本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分子生物研究所,以及原子與分子科學研究所代為管理之專屬宿舍。四、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訂前配住之眷屬宿舍,事務管理規則修訂後借住之舊宿舍。五、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不適用申請前四款宿舍之本院編制內有眷員工借用之宿舍。第四條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院總辦事處,事務管理單位為本院總辦事處總務組。惟院方得授權所方代為管理專屬宿舍,或經協商後收回各所委管宿舍。第二章宿舍借用第五條本院院長任職期間得借用本院首長宿舍,院長任職期滿卸任時,應遷出首長宿舍。第六條本院多房間職務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資格如下:一、新聘學人宿舍:限新聘有眷之助研究員(含)以上研究人員、研究助技師(含)以上研究技術人員借用,借期四年。二、資深學人宿舍:限新聘經院長核定之研究員、特聘研究員借用,期限六年,但擔任所長(主任)職務其任期超過六年者,以任期為準。正、副院長卸任後仍任專職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及特殊案例經院長核定借用者依核定期限。三、委管宿舍:代為管理所之有眷研究人員優先,若有空房本院編制內研究人員亦得申請。借期區分: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前借用者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所期間為限;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以後借用者每次借期四年。四、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限本院編制內有眷人員借用,每次借期四年。生醫、分生、原分三所代為管理各該所專屬宿舍期間,其編制內有眷研究人員不得申請借用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五、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院編制內單身員工及編制內有眷但不同住於大臺北地區(含基隆市、臺北縣市)者均得申請,每次借期四年。第七條本院宿舍收費標準,由本院宿舍管理委員會另訂之。第八條本院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留職停薪或借調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借用期限已滿或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法強制歸還,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第九條本院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一、經政府補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購)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者。第十條新聘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合於第六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到任五年內得隨時申請借用新聘學人宿舍或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程序如下:一、借用人填具申請單由服務所、處、中心主管蓋章證明後,送總辦事處總務組登記。二、總辦事處總務組根據申請單會同人事室審查,列入登記冊內,簽報核定。三、同時申請者多於宿舍空房數時,其優先順序比照第十二條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積點計算辦法排定。第十一條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由總務組不定期統一辦理借用申請,辦理程序如下:一、借用人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並檢具戶口名簿或佐證文件,由服務單位送總辦事處總務組審查登記。二、總辦事處總務組根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室審查核定積點,依序列入登記冊內,送請宿舍管理委員會備查後簽報二、須有居住所配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之事實,即需連續三十日以上居住,或三個月內累計居住日數達四十五日,一年內累計居住日數達一百八十三日。因公出國或住院經事先核備者不在此限,已退休人員不適用出國核備規定。核定。第十二條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申借人之積點依年資、職級與眷口三項予以計算,每項之計分標準如下:一、年資:一年二點,滿半年為一點,餘數不滿半年者不計。其年資以本院編制內年資計算,年資中斷者以新職開始之年月起計。三、須未曾輔購住宅。四、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之配(借)住期限: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含)以前核配舊眷屬宿舍者,得借住至宿舍處理為止,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含)以後借住舊宿舍者,居住至離職或退休時止。二、職級:按本俸計算,每千元為一點。三、眷口:與申請人同住之配偶、子女及申請人(或配偶,以一方為限)之父母為眷口,每口4點,按戶口名簿計算,或佐以經業管單位認定之其他證明。四、合於宿舍借用條件但已擁有自有住宅(含配偶名下),其住宅位於台北市南港區、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松山區、內湖區、臺北縣汐止市、深坑鄉等地者,其點數減半計算。第十七條本院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之管理除上述條款外,悉依廢止前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之相關規定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非合法現住人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宿舍,惟現職人員受撤職、免職處分者應在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由本院依法處理並追回不當利得。五、曾連續借用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滿4年或借用1次者,其點數扣除二分之一計算,滿8年或借用2次及以上者,其點數扣除三分之二計算(均自民國92年起算)。夫婦同在本院任職者,其點數得合併計算,但眷口不得重複計點。第四章宿舍之管理與維護第十九條本院宿舍(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除外)建築結構安全、門窗、基本水電設施之維護費用由院方依法在年度預算內編列;室內裝設、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清潔之維護,由借用人共同負責。第十三條單房間職務宿舍得隨時或不定期統一申請借用,其申請程序除不必檢具戶口名簿外與第十一條之規定相同。第十四條單房間職務宿舍統一申請時,積點計算除不納入眷口積點外,計點標準比照「一般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規定,但積點相同時,以單身員工為優先。委管宿舍應由代管所辦理管理與維護,遇有特殊情形,得報請院方協助。第十五條本院員工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總務組應即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指定期限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借用契約應經法院公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第二十條本院宿舍借住戶(舊眷屬宿舍、舊宿舍及其他非集合住宅型之宿舍除外)為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清潔等,應由院方輔導分區域成立「管理委員會」並訂定「住戶管理公約」共同遵守之。第二十一條本院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事業或作其他用途,違反者院方得逕予終止其借用契約,收回宿舍。借用人於借用宿舍契約經法院公證後,應於一個月內遷入,除有特殊原因預先簽報院方核准延期遷入者外,逾期以放棄論。第二十二條本院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設施應負管理之責,如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時應負責修復,所需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院方任何補償。委管宿舍之借用與簽約手續應比照前述規定辦理。第三章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之配(借)住第十六條本院舊眷屬宿舍與舊宿舍之合法現住人應合於下列規定:第二十三條本院宿舍借住人遷出宿舍時,應將所借公物點交院方管理人員點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一、舊眷屬宿舍現住人須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或遺眷,遺眷以原配住人之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第二十四條本院之宿舍及其基本設備,事務管理22.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紀錄。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每半年檢查一次。檢查時應事先知會宿舍借用人,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作為處理之依據。3.個人履歷資料及著作目錄。4.未來5年研究計畫書(內容包含過去研究成果說明、目前研究重點、未來研究規劃及其對該領域或跨領域學科之重要性、目前執行中之計畫件數及補助經費情形、每年研究經費需求等,並提供所屬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諮詢名單)。第二十五條本院宿舍因天災、火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致損壞無法繼續居住者,事務管理單位應予緊急處置。第二十六條本院宿舍修繕年度預算,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擬具次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本院宿舍管理委員會核備並簽報核定後,依據所擬計畫,編製年度宿舍修繕預算表。5.5件代表著作。(四)推薦截止期限:符合上述資格之本院現職人員推薦案,於每年5月底截止收件,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七條本院宿舍現住人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事務管理單位簽報核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四、審查程序(一)推薦案需先經該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初審通過。(二)院方設立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3組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參酌國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之評審意見,召開複審委員聯席會議,決定各組獲選人員名單。第五章附則五、經費補助方式第二十八條本要點發布實施日起,前此本院相關宿舍管理辦法即予廢止。獲選之研究人員,可得為期5年穩定且充分之經費以資助其計畫執行。該項經費由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與院方分別分攤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十九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三十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簽報院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六、執行成果評估(一)為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獲選研究人員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主管應協助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成立專案諮詢小組予以適當之協助與指導,善盡輔導之責。中央研究院前瞻計畫執行要點97年1月17日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97年2月22日學術字第0970048840號函訂定一、目的(二)計畫執行期間,每年需提交進度摘要書面報告。計畫執行期滿,需提交執行成果報告。獲選研究人員之所屬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並需於執行期中與屆滿前召開專案諮詢小組會議,學術諮詢總會得派相關人員列席。本院為延攬、拔擢研究成果優異並深具發展潛力的年輕學者,特給予5年穩定研究經費支持,以進行具國際競爭力之前瞻性研究課題,期培植成為世界頂尖學術研究人才,爰訂定本要點。二、被推薦人資格(一)本院專任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七、注意事項(二)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擬新聘之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已進入本院學組聘審程序者。(一)本計畫不受理已獲本院深耕計畫補助之研究人員之推薦案。未獲通過之推薦案,原則上需間隔1年始可再次推薦。三、推薦作業(二)研究補助費以研究所需經費為限,經費之使用及人員約聘(僱)等各項業務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一)本計畫推薦制。符合上述資格之研究人員,在專業學術領域已具有顯著獨立研究成果者,經由本院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之主管或學術諮詢委員,或學術諮詢總會推薦,並經該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始可成為候選人。(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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