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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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优则仕,仕出京佳京佳公务员考试培训学院页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注意问题:1.在我国只有法人破产没有自然人破产。2.破产是法人终止非正常情形。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及特征破产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二、调整破产的法律规范《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一、破产能力(一)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能被宣告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实体,因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能被宣告破产。(二)对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现行立法未作限制性的明文规定。只在《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根据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这种情况与破产能力无关。3.能够签订和解协议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与债权人会议和解,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其他企业法人可自行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裁定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并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又称破产界限。它是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我国的破产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在立法中有三种概括规定破产原因的方式:(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2)债务超过在我国通称为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从以下几点把握:一个人学习的量与成长的速度成正比——京佳格言第2页共6页一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借新债还旧债,或延期还债;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以劳务、服务等折抵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三是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相当时期内或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延期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法意见》第八条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三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一)破产案件的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法律后果(一)破产申请的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破产申请包括: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或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在其他民事诉讼中,或以原告名义出现,或以被告身份出现,破产案件的受理因以下两种情况而产生差异: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三、债权申报根据规定,债权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四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仁义的性质及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京佳格言第3页共6页(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职权与表决(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并主持,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等。(三)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其中,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是否享有表决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另一类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如对该裁定有异议,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第五节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是可能出现的程序。一、和解与和解协议(一)和解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2.和解必须经法院的裁定许可3.和解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二、整顿(一)整顿进行整顿,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适用整顿的,必须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2)整顿申请须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被申请破产企业以股东会议名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3)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中止破产程序;(4)要有完善的企业整顿方案;(5)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二)企业整顿的进行(三)整顿的终结1.整顿成功2.整顿不成功3.整顿期间的终结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部分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该企业一个人学习的量与成长的速度成正比——京佳格言第4页共6页的整顿,宣告其破产:(1)被整顿的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企业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第六节破产宣告与清算组一、破产宣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3)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被依法终结整顿的;(4)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5)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的。例题:破产宣告是指()。A.实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B.是破产清算组的清算行为C.是终止破产清算的标志D.是发生破产法约定的程序效力E.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二、清算组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及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有关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那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清算组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D.不得继续履行答案:A第七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的概念及特征(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2)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昨晚多几分钟的准备,今天少几小时的麻烦——京佳格言第5页共6页二、破产债权的范围(一)破产债权的范围(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制服的延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权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9)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以及职工向企业的投资等。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例: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到期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选项那些属于破产债权()。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B.乙银行因派员参加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C.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答案:CDA选项中甲公司行使的不是破产债权而是所有权。B选项参加破产程序支付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C选项中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但是在破产中没有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D这10万元不是担保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这种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三、破产债权的抵消(一)破产抵消权的行使根据《破产法》,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破产债权人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且债权已经经过申报得到确认;抵消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清算组提出行使,清算组或破产人方面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消;抵消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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