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姓名:季伟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许莉20051018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作者:季伟伟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谢根成.XieGencheng论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南方经济2002,(11)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新合同法律制度中确立的一种新的债权保障制度.本文就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代位权的概念与实质、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在此基础上指出新合同法律制度中代位权制度的漏洞和不足,并提出了补漏的立法建议.2.学位论文王立新保险代位法律制度研究2007保险代位制度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一般而言,当第三人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对被保险人负填补损害的责任,然后通过法定的保险代位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保险代位制度为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叠时的权利行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保险代位权成立条件、行使范围;保险代位权的限制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保险代位权的行使等诸多法律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未得出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而且已有的一些关于保险代位制度的分析文章也比较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基于上述状况,本文以“保险代位法律制度研究”为题,抱着尝试的态度,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实例分析的研究方法,系统阐述保险代位制度在现代责任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基础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规则与限制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保险代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帮助。全文结构包括五部分,首先对保险代位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考察、界定,随后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限制等问题加以评述和分析,最后针对保险代位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第一部分涉及保险代位制度在现代责任体系中的地位。主要阐述保险代位的涵义、理论基础,通过对保险代位与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论证了保险代位责任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保险代位法律关系,剖析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与限制提供基础。第三部分阐述、分析保险代位运作机理。从保险代位的取得入手,分析了保险代位的行使所具备的行使前提、时间、范围及形式上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主要论及保险代位制度的限制,具体分析了行使保险代位权在对象、金额、时效以及第三人抗辩方面受到的规制,为指引保险人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权提供参考。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概括当前保险代位制度面临的问题,进而在立法、程序保障及构建保险代位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3.期刊论文方仲炳代位权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从代位权立法的意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三个方面对代位权进行了探讨.4.学位论文纪红广代位权制度研究2008代位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最早得以正式确认。我国《合同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吸收借鉴。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起源、性质、成立要件、权利行使、法律效力及相关制度的比较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制度的特殊性,提出了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建议。文章认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两者是一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代位权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是债权的从权利,是实体权,是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内容的特殊的权利类型。代位权的功能在于保全债权,引导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有效地弥补上法律手段的不足。与国外代位权制度相比,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代位权种类、客体、行使方式、归属效果、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六个方面具有特殊性。文章指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五个方面的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具有合法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具有期限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具有消极性;债权人的债权遭受损害,具有必要性;代位权的客体具有适当性。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能够在相互之间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不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方,还影响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但最主要的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主要是调解权、和解权、自认权等一系列权利受到限制和约束。对次债务人而言,主要是对其行使抗辩权的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指出,撤销权制度、债权让与制度、代位执行权制度、代理权制度、追偿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有很大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分。我国的代位制度对传统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突破,同时在客体范围、种类等多个方面存在许多应予完善的地方,应该在吸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构筑,具体而言,要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及其后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债权人、债务人的约束机制,完善代位权制度的框架;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应予以扩大;要尽快立法确立代位保存行为,发挥代位权制度的保存功能。5.学位论文孙燕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设置之反思2004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代位权实现的具体操作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立突破了传统的相对性理论,目的在于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开辟了另一条途径.但此一法律制度之设计能否象立法者所想象的那样实现其目的,作者认为尚有检讨的空间.该文之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代位权此一法律制度的反思,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此一法律制度.通过对代位权制度之历史沿革,法国、日本、中国台湾民法立法例之比较.同时,对德国民事诉讼法中之代位执行制度进行了考察.最终的结论是中国设立代位权制度实无必要性.而应以强制执行制度中之代为执行制度予以替代.作者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债务人于债务届期后怠于行使权利之行为,无论在债务人就第三人权利之强制执行无规范之法国,还是在债权人对第三人权利强制执行有规范之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均不会导致债务人就债权实现而言的责任财产之减少,因而从构成要件角度讲,无赋予种类债权人之代位权之必要,特定债权之代位权系为特定债权之保全而设立与债权人代位权的价值基础已大相径庭,而且此两种代位权之行使之会导致一系列技术上的困难,因此考虑一种妥善之替代制度就成为一种优先的选择.6.期刊论文赵福建.王本利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它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实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这一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局限性,如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过窄、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7.学位论文韩锐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2009我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初便引起了法学界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高度关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当时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途径,同时也因其在具体规定上颇具突破性而备受争议。十年后的今天,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已经积累了很多观点和做法,笔者以此为基础深入讨论和研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期为完善这一制度做一些有价值的探索。全文从四大方面展开探讨: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讨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及历史追溯、代位权制度形成背景和宗旨演进、代位权性质等方面。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该部分主要从代位权成立的五个要件逐一分析研究。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该部分对理论和实践争议较大的代位权行使方式、行使主体、行使客体以及行使的效果归属等问题展开探讨。四、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若干方面的完善。该部分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个方面论及了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和设想。8.期刊论文郑天锋论保证法律制度中保证人的追偿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6)本文就保证人迫偿权性质、迫偿权的行使及相关理论及概念予以解析,以便我们在实践中能正确应用保证法律制度,在体现公正责任原则的之时,也能充分保证保证人追偿权实现,并促进保证法律制度在我们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担保作用和功能的发挥。9.学位论文蔡爽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2005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项内容,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的全面、细致的保护.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及后来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法律制度方面的空白,使债权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对解决我国近年来大量出现的三角债现象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法条简略,在有些方面与传统的代位权理论相矛盾,在理论上存在颇多质疑.笔者不揣法陋,拟就代位权制度选行了分析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债权人代位权立法基础及各国立法例.笔者着重分析了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例及我国的立法实践.第二章: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概述.第三章:代位权的行使要件研究.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行使要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第四章: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分析总结了行使代位权对各当事人的效力.并着重分析了入库规则的可行性,指出我国立法应接受入库规则.第五章:笔者从代位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客观范围、行使方式和行使效果等方面对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并试拟订了有关条款.10.期刊论文翁里.胡俊青税收代位权初探-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7)我国新税收征管法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法律规定税收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款不致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鉴于新税收征管法中未规定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法律制度,故笔者拟对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方式、限制及效力进行探讨,以利完善该法律制度.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18d08396-10c0-46dd-9203-9df900c6186c下载时间:20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