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姓名:冯静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理学指导教师:孙育玮20090401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作者:冯静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相似文献(9条)1.期刊论文缪岚哈特法律规则说浅析-职大学报2001,(3)介绍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法律规则说产生的时代背景,阐释哈特法律规则说对奥斯汀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以及哈特法律规则说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期刊论文孙育玮.冯静.SUNYu-wei.FENGJing哈特法律规则说的贡献与启示-求是学刊2009,36(3)哈特作为新实证主义的法学代表,立足于英国的司法现状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该学说得以提出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并运用日常语言哲学的分析方法而形成的.哈特从规则的内在方面阐述了义务的真实含义,区分了被迫与义务的概念,从而厘清了法律命令说的错误.文章认为该学说的主要贡献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即引入语言哲学新方法、采取内在观点新视角、激发论战与回应、倡导法治国家的规则之治,其理论贡献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启示意义.3.期刊论文周林.ZHOULin论哈特法律规则说的社会学视野及其局限性-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79(4)哈特以更多的社会学倾向的语义分析学为自己的法律实证主义容纳了更多的思想从而体现出博大的理论体系.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一方面以规则为核心为分析实证法学张目,另一方面其阐述的基本理论问题所承负的社会学内容已大大流溢于规则之外.在哈特理论以规则为中心的语汇与语汇背后的社会学内容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表明其法律规则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4.学位论文林梁效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启示——从“法律命令说”到“法律规则说”2005本文首先阐明奥斯汀如何以“命令”为核心,分析“法律”这一概念,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创立了科学的法理学,提出了系统的“法律命令说”。同时指出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存在的缺陷。进而探讨哈特如何以“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为基本元素,结合“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构建“法律规则说”,弥补了奥斯汀法律命令说的缺陷。本文最后剖析中国古代、近代法律文化传统和当代法律理论,揭示其内含的“法律命令说”的缺陷及其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内在矛盾,并指出:为了实现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必须以“法律规则说”为指导,反对“法律命令说”。5.期刊论文郑国玉.唐代虎.ZHENGGuo-yu.TANGDai-hu哈特对命令说的反驳及其法律规则说-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2)哈特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从分析奥斯丁等早期分析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其它相关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他指出,法律不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并从法律的内容、法律适用的范围、以及法律产生的方式三个方面论证了命令说的荒谬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法律概念的重要学说--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6.学位论文曲娜语言哲学视角下的哈特法哲学思想研究2006在法哲学的发展进程中,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尽管在对法的定性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但他们却共同预设了本质主义思维与主体——客体的法认识论模式。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赫伯特·哈特跳出这个传统的法哲学禁锢,采用语言哲学作为分析范式来重新梳理法律,构建了意义深远的描述性法理学。依据语言哲学的分析范式,哈特反对自古以来一直追问法律的定义是什么的研究方式。他认为:“基本的法律概念也许根本无法定义而只能够描述”。这成为哈特法哲学的基本基调。借助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和其同僚奥斯汀的语义分析理论,哈特确立了影响深远的“法律规则说”,提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开放结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哲学命题。针对法律与道德这一传统命题,哈特站在新法实证主义立场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并采用一种温和的手法来向自然法学派发起挑战。并且,哈特明确地指出法律具有道德中立性而这并不排斥对法律的道德评价。哈特依据语言哲学这一理论范式对法律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创建了新实证分析法学,构成了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语言学转向”,其意义深远。在一定程度上,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就是围绕哈特的理论进一步展开的。哈特的研究对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给予了很大启示。对于中国法理学研究来说,关键不在于对法哲学大师的具体结论的继受,而在于借鉴运用语言哲学这一分析范式对法本质主义与主客体认识论模式进行检讨,从而达到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双重提升。7.期刊论文冯静哈特法律规则说探析-前沿2008,(9)本文从该理论的渊源入手,分析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从而,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法律规则学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并且,次要规则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同时指出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内容.文章最后对该学说进行简单评价.8.期刊论文关于法的要素的理论界说-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4)关于法的要素,西方法哲学界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第二种是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认为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三种是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认为法的要素不仅包括规则,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第四种是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认为法律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个要素构成的,其中的律令成分又是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复杂体系.不同的学说理论代表了不同的学术立场.并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其中蕴涵了许多值得我们重视的内容.9.学位论文吴真文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哈特的法伦理思想研究2009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的有效性依据是什么?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道德能够对法律进行合法审视吗?这些问题千百年以来始终萦绕在人们的心中,久久没有散去,甚至这种争论在某些时期愈演愈烈。尤其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之争。从古希腊、罗马的各位哲学大师开始,到中世纪神学时代、乃至近代,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倾向性的观点是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范畴。认为法律存在的依据是道德,道德能为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依据,因此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和内在的。直到近代晚期,英国著名的法哲学家边沁提出了中性法律语言观,将法律的价值无涉理论第一次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他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理念尽管既不系统也不全面,但这毕竟让我们听到了人类为法律和法学的科学性、独立性而进行的呐喊。随后,19世纪初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以一部《法理学的范围》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的观点,并对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有效性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和道德为什么要绝对分离从理论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证,开创了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从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实证主义法学在与自然法学的分庭抗礼中独树一帜,颇受青睐。但20世纪中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纽伦堡大审判的进行和拉德布鲁赫的转向,实证法学一度成为罪恶的代名词,陷入了万夫所指的境地。经过短暂的沉寂之后,1961年,20世纪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法学家哈特以一部《法律的概念》为擎天之作。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重新作了解读,所不同的是,哈特坚持的是实证主义的立场,但又不主张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他认为二者之间尽管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并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他摒弃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一贯做法,对法律的范畴不采用定义法,而采用日常语言分析和描述的方法;他对自然法学的各种观点进行全面的回应与论战,对传统实证主义法学过时的理论进行批判和超越,在学术辩论和超越中建立起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于哈特的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西方理论界研究颇多,著述甚丰。既有传承、支持者的声音,如科曼的《消极的与积极的法实证主义》、拉兹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实践理性和规范》、麦克考密克的《法律实证主义:制度性理论》等,又有批判和反对的声音,如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等等。从国内对哈特的思想研究来看,1999年至今也日渐增多,其中代表性的作品有谌洪果的《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甘怀德的《从命令到规则: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孙笑侠、麻鸣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苗炎博士的《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商国栋博士的《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陈景辉博士的《从法律的界限的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等。但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对哈特思想的研究大体上还是介绍、描述性的而不是分析哈特的理论,对哈特的思想尤其是法伦理思想缺乏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在仅有的几篇研究哈特法伦理思想的文献中,大多是从哈特的几次论战、哈特的语言分析方法、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等视角进行论述的,“以法律与道德的分界”为视角,全面、深入地研究哈特法伦理思想的专门著述目前尚为空白,因此,笔者选择这一切入点对哈特的法伦理思想进行论述试图为此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六章和余论等八个部分,在正文的六章中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界这一主线,阐述了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界限(划界)”。为什么?是什么?以及我们研究其思想后怎么办的问题。第一章为法伦理学的理论界域。对法伦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学科属性进行了阐释,并对法伦理学研究的多维进路作了介绍。第二章为哈特法伦理思想的基础和主题。在该部分除了对哈特的生平和主要著述进行了简介外,还对哈特的法伦理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作了详细分析和阐述,因为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实践物质条件,深深根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产生同样如此。同时,思想的产生又总是有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哈特的法伦理思想与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语言分析哲学密不可分,他的全部思想奠基于这些思想之上,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撑。这两章加之引言部分,回答了论题“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划界)”“为什么”的问题。本文的重点部分是第三、第四、第五章,这三部分围绕着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的目的、方法及限度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使哈特对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的主题思想突显出来。第三章划界的目的通过对法律形式理性的需要的分析,透射出哈特划界是为了强调法律外形上的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需要,实践理性的需要则是对法律内在的要求的强调,使之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和统一性需要,因为法律仅仅在形式上冠以法律之名是不够的,如果操作中歧义太多、或者法出多门同样缺乏存在的可能性,而法律正义的需要则是为了使法律的内在品格符合客观公正性,摒弃主观随意性。第四章阐述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的划界的方法,主要介绍了语言分析的方法、对传统实证主义超越的方法以及学术辩论和论战的方法。语言分析方法主要介绍了哈特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方法以及奥斯丁、边沁的法律语言观的承继,道出了哈特在主张法律与道德划界时采用语言分析方法和社会描述法的因由,因为只有中性的描述方法(不带价值评判)才能和哈特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思想不谋而合、一脉相承。对传统实证主义的超越方法和对学术辩论的方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是为突出哈特对传统法实证主义的扬弃和自然法学思想的回应与反驳,以建立新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因为只有在批判中才能复活,在争辩中才能获得理论的新生。第五章在阐述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的限度时,对法律和道德联系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进行了阐述,指明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从绝对到相对的历史发展背景,以及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的因由,然后重点对哈特划界的相对性的要求即“保持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思想作了论述,使我们明确地了解到哈特坚持的是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主张而不是绝对分离的主张。通过上述第三、第四、第五章的阐述,使我们对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对划界的法伦理思想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