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法律规范分类原则溯源与分析——海商法中的实体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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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律规范分类原则溯源与分析——海商法中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其他姓名:杨树锋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陈梁20070428法律规范分类原则溯源与分析——海商法中的实体法、程序法及其他作者:杨树锋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阚惠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07作为海上运输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在航运界和海商法理论界一直倍受关注,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本文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入手,将研究的总体框架置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内,并结合了危险货物技术性法律规范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借鉴国际公约、UNCITRAL最新运输法草案、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权威判例,重点对海运危险货物的定义和识别、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民事法律立法、海运危险货物承托双方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做了具体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和分析了法律规范以及学理上关于海运危险货物的不同界定,并提出了我国《海商法》中应当采用的相关定义的建议,同时,对危险货物的具体识别也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分析了国际国内有关海上危险货物民事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海运合同及提单下的标准危险货物条款进行了基本介绍。第三章着重阐述了海运危险货物合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尤其对托运人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特别针对航运实务中货运代理谎报、瞒报严重的情况及预防方法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探讨,初步提出了建立危险货物货运代理人资质制度的设想。第四章对海运危险货物承运人的特殊权利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平衡承托双方所负义务的考虑,借鉴UNCITRAL运输法草案的最新规定,提出了应当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必须负担提供信息和指示义务的建议。本文不期另创新意,因为笔者一直走在前人开辟的路上,撰写过程中亦始终苦恼于实务知识的匮乏,惟希望闭门造车的一点小小设想,亦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功用,内容如有谬误失当之处,尚祈不吝指正为祷。2.学位论文任雁冰中国海上责任保险法律分析2004海上责任保险是以海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总称,属于海上保险.中国海上责任保险,简而言之,是指以《海商法》第218条列明的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调整中国海上责任保险的法律规范为《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综观上述法律规范,当其适用于海上责任保险时,在实践中就会产生诸多不和谐之处,导致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产生的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可以说,相对于中国海上责任保险实践的蓬勃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理论研究越来越显示出不完善的一面.为了加强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作者通过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语义分析法和对比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海上责任保险实践及其适用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互动规律和演进趋势、海上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海上责任与船舶、货物或运费等客体被定性为保险标的过程中法律推理的区别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疏漏或不恰当之处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分析和研究.根据上述理论,作者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解释了其适用于海上责任保险实践时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相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建议,以期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中国海上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略进绵薄之力.3.学位论文马得懿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论2009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构成了运输法的特质,其贯穿海上货物运输法立法的始终,一枝独秀。论文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进行系统地综合地考察,包括诸如历史渊源、演进的历程、价值趋向、强制性体制的经济学分析以及中国合同法语境中强制性体制的现代化和本土化等一系列问题。第1章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序说。这一章具有导论的功能,是本文展开研究的基础和前提。第2章的研究是以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渊源的历史解读为核心而展开的。本章主要将研究的核心置于系统论下,讲究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渊源的历史研究,从整体出发、注重综合、立体网络式思维。第3章主要以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历程为线索,研究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发展过程,以达到全面地认识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目的。第4章在法哲学的研究范式下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得以存在的价值进行系统地分析,着重解答海上货物运输法缘何对维系强制性体制“情有独钟”。论文提出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价值论的“二维价值结构”。第5章是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深入研究,主要采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手段,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存废展开经济学视域内的考证。第6章研究中国合同法语境下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本土化问题。论文提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的自足性理论,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在“海商文化”维度下对海上货物运输等强制性体质进行独特视角的论证。作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价值论——二维价值结构论的佐证,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下全面地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软化的多层次强制性体制”的观点,并对强制性体制之下的交易主体、交易合同类型、义务和责任等范畴进行了重新考察。在考察我国《海商法》第4章的缺憾基础之上,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基础理论为根基,提出了强制性规范的软化处理模式,并提出了我国《海商法》第4章对于强制性规范的配置的新方案。4.学位论文王璐船舶物权保护法律制度之研究2001该文全面论述了船舶物权保护制度的内容、结构;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关于船舶物权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各国船舶物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并参阅、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一些重要的海事判例;介绍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尤其对中国船舶物权保护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希望对中国《海商法》第2章的修改有所裨益.这既是作者在该文中进行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目的.5.期刊论文刘海燕.LiuHaiyan关于《海商法》与《海关法》立法冲突的若干思考-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9,30(1)作为对外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海关法和海商法对进出境的船舶和船舶所载运的货物都可以适用.但是,在法律的适用中,两部法律产生了立法冲突,主要为法律规范的横向冲突.具体表现在对进出境海运主体概念的不一致,对于关税优先权问题的矛盾,以及在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上,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产生冲突.应该协调和解决这些立法冲突,在海关法中确定承运人的概念、建立关税优先权,同时将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相结合来解决目的港无入提货问题的法律冲突.6.学位论文张文权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2006刑事责任作为保证船长履行职责的有效手段,在国外被广泛使用,船长因为过失造成重大海上事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义务时承担刑事责任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对于刑事责任对于规制船长行为的重要作用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船长刑事责任法律制度。包括《海商法》在内的主要海事法律规范中目前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船长犯罪与刑罚的,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船长的法定义务,但是船长违反指挥、管理、应变职能的法定义务是否为犯罪,在什么情况下视为犯罪,以及对该罪的罪名、刑种、刑度一概都没有规定,是无论轻重都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制裁。同时,船长过失造成重大海上事故(如重大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也很少有被依照我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罪而轻罚,这对于维护我国良好的航运秩序极为不利。为了充分发挥刑事责任,我国必须重视船长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分析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完善船长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而这也是本文写作目的之所在。本文共分为六部分,首先是引言,着重讨论本文的写作背景,正文公共分为4章,第1章为船长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第2、3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对上述“重大海上事故导致的船长刑事责任”和“因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船长刑事责任”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4章是对我国船长刑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7.学位论文邓侠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研究2007物流尤其是第三方物流最近十几年在发达国家很受重视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方面与欧、美、日等物流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巨大差距;不过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同时也蕴涵着无限的潜力和无穷的挑战。如果得到政府政策的正确导向和完备的法制环境的扶持,相信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会发展得更快更好。近几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物流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十一五规划中就提到国家支持发展物流业并给予财政支持等,各地也陆续出台政策扶持物流业的发展,其中上海于2006年提出要建立国际航运中心,与此相适应,上海在信息系统、公路等方面加强建设,为物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已经为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而不断努力。第三方物流营人也即运营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其发展需要许多支撑,而物流系统支撑要素中最直接、最基本、最稳固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这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信赖的要素。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因此要讨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扶持,就不得不涉及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较晚,至今尚没有一部物流专门法规,实践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依据合同(本文称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来运营的。而合同的内容也主要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试图仅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块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我们知道,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一般性,限于篇幅,本文所研究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是仅就民事责任而言的。而且,由于本文主要是研究实践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承担问题(即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里所讨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经营中会有不同的身份,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中其与物流需求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无现成法律可循,因此显得较为复杂,从而较难厘清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笔者仅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物流需求企业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研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传统的物流企业相比,运营在更加复杂的责任环境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并不像传统物流企业一样仅仅作为物流需求企业的代理人,也不是仅仅作为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他兼具两种不同的身份,从而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上也应根据其不同的身份来决定。但由于实践中其更倾向于作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作为物流需求企业代理人的身份相对弱化。本文所研究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就其作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言的,法律责任的探讨也是基于其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文在探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及理论界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新颖观点:统一责任制应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的基础,将来物流立法中应确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应制定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法及设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制来预防和救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风险等。笔者综合采用案例分析、举例分析、图表分析、对比分析、分类法等说明方法将文章结构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介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基席概念为文章的开头,这作为全文的铺垫和基础。这些概念的厘清对研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笔者不惜花了大量笔墨。第二部分研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这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国际国内尚无有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统一立法,物流各环节的法律规定又千差万别,造成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存在很多问题,围绕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及《海商法》、《合同法》本文对此进行一一分析,并在.止匕基础上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将来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应采用统一责任制及应享受责任限制权利等。第三部分,文章归纳和总结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责任和风险,探讨了几种防范与救济措施。其中提出建议我国应制定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法及建立第三方物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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