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作者:万慧泽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参考文献(36条)1.一著作类2.沈达明美国证据法19963.自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19964.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计算机网络法律法规20005.何家弘.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研究2002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20047.何家弘证据学论坛20008.张福德电子商务安全技术20019.周仪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200110.覃征.岳平.田文英电子商务与法律200111.万以娴电子签章问题研究200112.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律指南200313.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200414.孙钱成计算机与法律199815.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200116.李国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7.布莱克法律词典18.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199919.张茂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199820.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21.胡锡庆诉讼法学专论200022.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199623.吕国国际贸易中EDI法律问题研究200124.刘江彬计算机法律概论199225.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199126.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200127.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200028.陈一云证据学199129.查看详情30.查看详情2003(02)31.查看详情32.查看详情2004(01)33.查看详情2003(01)34.查看详情2003(01)35.查看详情36.查看详情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吴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问题研究2007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由电子证据问题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由此而引起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收集检验、审查认定、举证责任等运用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规定简单且存在诸多冲突,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资格、证明力的认定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依,从而使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件处理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影响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目的实现。笔者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现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为研究土壤,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对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一、电子证据的分类与特征。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基础部分,主要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涵义,分析了电子证据的类型和特征。这三个问题是本文其他部分研究的理论基础。二、电子证据的性质与法律地位。本部分是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理论基础。主要讨论了电子证据的性质,研究分析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首先,通过比较国外对电子证据属性的观点,确立了电子证据的“拟制原件”性质。之后,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介绍了我国对电子证据归属的几种学说,并分析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最后,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进行了论证。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检验。这是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首要环节。首先指出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收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收集电子证据应遵循的原则,介绍了收集电子证据应坚持的基本程序,最后阐述了电子证据检验的方法。四、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关键环节。笔者首先分别探讨了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审查问题,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及可采性,最后,从电子证据的关联程度、可靠程度、完整程度论述了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问题,提炼出了我国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提出了我国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五、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运用中的其他问题。本部分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运用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首先研究了举证责任问题,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探讨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指出了“法院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原则。其次,研究了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问题,论述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公证保全的价值。第三是研究了损坏电子文件的补救,介绍了一些对损坏电子文件的补救方法。最后,研究了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讨论了电子合同中的收到和证实问题、发价和接受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从而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了比较系统的理论指导。关健词:电子证据运用民事诉讼2.期刊论文倪春明.莫崇斌.刘进.NIChun-ming.MOChong-bin.LIUJing论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3)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是研究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的电子证据能否被采纳以及采纳的标准问题.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电子证据亦不例外,必须经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检验,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学位论文刘芳婷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2008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突破了旧有的形态,电子证据的应用成为必然趋势。但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易破坏性等显著特征,其取证和认证都构成了对传统证据制度的挑战。本文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从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据归属、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标准以及使用刑事电子证据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方面阐述刑事电子证据特有的证据规则。在当前法律对电子证据,尤其是刑事电子证据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提出刑事电子证据应当享有独立的证据资格和证据归属的观点,并就在使用刑事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展开论述。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该章从电子数据的概念着手,在评介国内外对电子证据所下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形式、电子形式、光学形式或其它类似形式把信息储存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上的信息。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形式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复合性等特点。第二章是对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比较分析了各国证据法对电子证据的不同规定,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刑事电子证据进行分析得出刑事电子证据具备作为证据能力的结论。第三章重点分析了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归属问题,尤其是对我国关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在我国法律中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并提出应当赋予电子证据独立证据地位的观点。第四章主要探讨如何确定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标准,从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四个方面分析影响电子证据所具备的证明力的认定问题,然后列出了两个在认定证明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后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提出了刑事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以及每个规则在应用于电子证据时的具体做法。4.期刊论文成凤明.车丽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6)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正在并将继续进行的一场深刻革命.在信息社会的争讼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电子证据的有无及确立与否.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目前已趋认同,但相关规范却零散无章.与视听资料、书证、鉴论结论等相比较,电子证据与其固不相同.在我国,电子证据应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5.学位论文何凌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收集保全问题研究2007信息技术是一柄双刃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与计算机和网络相关的各类纠纷日渐增多,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正如我国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所说,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本文在研究电子证据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对刑事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全进行了分析。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通过对当前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社会生活所产生影响的简单叙述,认为电子证据走进司法领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因而,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理论支持,而且对拓展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领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部分是刑事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在阐释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评析了关于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各种学说,并主张在赋予电子证据以证据资格的前提下,在传统证据种类的基础上,以电子证据取代视听资料成为第七种证据。第二部分是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收集的范围,然后列举并重点分析了收集的措施。第三部分是刑事电子证据的保全。包括保全应遵循的原则、保全的方法、在包装和运输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对证据的保管。结论部分对全文的思路和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6.期刊论文张旭东.刘秀玲浅谈电子证据-前沿2003,(4)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现代商品交易和电子技术的发展而走向司法殿堂的.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复合性等特征,其在识别和认证上与传统证据有很大不同.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主要案件事实或法律要件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为了消除司法实践中的电子证据障碍,一些国家、组织和个体通过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研究等方式作出了积极的回应.随着电子证据在司法证明历史舞台上地位的确立,人们必将从物证时代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电子证据时代.7.学位论文叶刚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和证据能力2006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诉讼法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也仅仅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起草过程中,电子证据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在立足于电子证据与我国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电子证据地位的各种学说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和证据能力审查的问题。8.学位论文车丽华论电子证据2002电子证据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被储存于计算机内,或者因为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数据电文,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其所具有的高科技性、数字性、多媒性、脆弱性、非虚拟性、全球性以及管理的非中心性等都有异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在其种类划分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公告系统信息、电子货币、电子签章.在证据资格上,电子证据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可采性.不同证据制度的国家对电子证据的采信障碍各不相同.对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突破使电子证据资格问题迎刃而解.中国的相关立法尤不完善.电子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书证及鉴定结论等已有证据种类.在中国,电子证据应当作为第八种独立证据类型予以确立.从制定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典这一目的出发,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立法意图的现实性和前瞻性;科技的发达、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互动过程;已有的证据种类本质上与电子证据互不相容;与网络仲裁或诉讼的管辖和调整范围相适应.在证据价值上,电子证据具有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者是构成一个电子证据的充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考察或评估其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发送、接收及储存该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