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跨境环境损害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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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跨境环境损害责任法律问题研究姓名:郑雪芬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林燕平20050401跨境环境损害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郑雪芬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5条)1.期刊论文何卫东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责任资金机制探讨-政治与法律2002,(6)资金保证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资金保证在海事赔偿责任方面一般有保险和基金两种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只是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对公法性质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及对海洋公域造成损害责任似乎并不适用.本文拟借鉴国际民事责任基金机制,探讨构筑一种广泛适用于责任主体为国家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2.期刊论文周忠海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3.学位论文徐琼微论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2006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因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污染也不断增加。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致力于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来解决船舶油污损害问题。笔者认为,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这一领域建立与民事责任相区别的国家责任同样重要,但国家责任制度至今仍未引起国际社会的足够重视。笔者从五个部分来论证这一问题。第一章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国家责任和跨界损害进行理论分析,明确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责任理应运用到跨界损害中。第二章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论证,明确了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国家责任的必要性。第三章采用分类的方法,分析了在各类不同的船舶油污损害情况下国家责任的运用,从而确定了在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免责条件。第四章结合现行的立法,对国家责任制度的具体索赔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五章中,从定义、基金等方面论证了如何构建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方向。笔者期待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促使国际社会重视并加快国家责任制度的建立,以此保障无辜的油污受害人得到完全的赔偿,使海洋环境污染得到控制。4.期刊论文李伟芳.LiWei-fang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思考-政治与法律2008,(9)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私人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先例,由该案例引中的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现代的环境灾难是依靠国家责任法的适用而得到解决的.战后唯-确立国家在国际法上对环境损害具有赔偿义务的案例是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处理的伊拉竞.赔偿案,但该案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国家承担这些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仍然是不明确的,实践表明,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下,国家赔偿责任只是-种例外,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5.学位论文李伟芳跨界环境损害法律责任论2007本文主要从国际法视角,围绕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特征、赔偿范围,通过归纳、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方面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及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指出传统国家责任对处理跨界环境损害赔偿所存在的局限后,对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案文》中的重要概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并对中国如何处理跨界环境损害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序言,主要交待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范围及素材选取。第二章主要阐述跨界环境损害的定义、特征及其赔偿范围。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跨界环境损害”主要是指人类对环境的有害活动通过各种环境媒介越过有害活动起源地国的管辖或控制区域,在该国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引起的损害。国际条约、司法判例以及学者学说认为并不是所有对环境的“损害”都能引起法律上的责任,除非这种损害是“重大的”或“实质性程度”的损害。引起责任的跨界环境损害应具有如下特征:损害必须是人类活动的结果;损害应该是人类活动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这种有形后果具有跨界性;损害必须是重大的或实质性的损害。从责任赔偿的角度来看,广义上理解跨界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和由于对环境的损害而引起的有害后果(主要是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害)。具体可以体现为三方面:对人身的伤害、对财产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环境本身的损害,包括因采取预防、防范、恢复被损害环境至原来状态措施的费用以及填补同样环境因素而产生的费用。第三章主要从国际法角度讨论跨界环境损害中的国家责任。本文认为,在国际法中直接规定跨界损害国家责任并具体规定国家责任形式的条约只有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中的某些条款涉及到在一定条件下国家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大多数条约都是只规定一般赔偿责任,其中有的条约最终制定了关于责任和赔偿问题的民事责任议定书,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性或实质性规则;但更多的条约则没有进一步的行动。“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国家处理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重要的习惯法规则。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国家的预防义务,即有义务预防、减少和控制对环境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明确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例只有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处理1991年海湾战争环境损害的赔偿实践不是依据国际条约,而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它实际上构成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行为所采取的执行行动的一部分,在国际环境法中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绝无仅有的例子,但并不具有普遍性。第四章主要是探讨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模式。由于传统国家责任在处理跨界环境损害问题中存在的局限性,国际法委员会希望能够编撰一套区别于国家责任的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在具体编撰过程中,由于概念和理论上的难度、标题的确切程度和这个专题与“国家责任”的关系等因素,这个专题的范围和内容还是不明确。为此,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年决定将专题分为“预防”和“责任”两部分加以研究。在完成“预防”专题的研究工作后,国际法委员改变思路,转而研究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模式,即跨界损害的损失应在参与危险活动操作的不同参加者之间分配,以促进一种更公平、更快捷的法律救济方法。其目的是注重损失的分配,而不是建立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以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的赔偿。第五章是结论。主要是归纳本文的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政府应对可能出现的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几点建议。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e5fd6d46-b932-463f-879f-9df9013063c4下载时间:20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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