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政策法规XXXX年考证培训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2015年考证培训授课教师:王雪莲2015.5深圳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社会政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政策针对专门人群促进公益慈善事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国防政策外交政策文化政策一、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资源供应模式P8:1、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在其中分担一点的资源供应责任;2、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提供的资金与社会力量组织的人力相结合的资源供应模式。二、有关社会建设的法规政策1、十八大报告: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五位一体”2、十八届三中全会:社会治理的目标是“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有和谐有序”三、社会工作实践队社会工法规与政策的作用1、在社会政策实施中的作用2、在社会政策制定、评估和改革中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具有“专家”和“基层实践者”的双重角色。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1、民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2、各级财政部门计划审核、经费安排、监督管理;3、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负责本体系的服务需求评估、申报社会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社会救助的种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特困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受害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低保资格: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其他。可单独提出申请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其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几种需特殊处理的:户籍与常住地不在一起的;户籍相同但户口不在一起;户口类型不同。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他经确认的生活困难人员可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二)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1、全部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2、家庭财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券、其他财产调查方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民主评议: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三)申请与审核申请、初审→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查,(10日内)核对、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5日内)民主评议,公示7日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给出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按月发放,金融机构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可按季度发放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一)特困人员定义一般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具体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三)供养的标准:政府确定,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四)供养的形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与在家分散供养(五)供养的申请与中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困难可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提出)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调查、评议、核查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公布三、受灾人员救助法规政策预警措施: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官、宣传避险常识技能,提示公众自救互助;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人员、财产;加强易受危害的乡村、社区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成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救助措施: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及灾区需求;组织救助捐赠活动。追究刑事责任:迟报、谎报、瞒报灾害损失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转移安置,或救助、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救助或捐赠款物;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四、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地区救助对象(逐步扩大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救助形式费用(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其他困难群众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过高,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村民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其他农村贫困居民五、教育救助(一)教育救助对象①农村五保;②城市“三无”对象;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④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二)救助目标:①前两类未成年人——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②对第三类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杂免书本补寄宿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三)救助程序: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结伴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六、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一)廉租房保障方式1.住房租赁补贴2、配租公共租赁住房3、农村危房改造(二)公共租赁和廉租房并轨,分配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及房源情况等,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七、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八、临时救助法规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主动发现受理:公安、城管部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应主动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宣传。“救急难”工作试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一)救助的对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二)救助形式——救助站救助(三)救助内容——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联系亲友、提供乘车凭证(四)救助程序——求助——核查情况——决定是否救助结束救助(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自愿放弃、擅自离开)不予救助(不符合救助对象,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九、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公民。援助范围前提管辖特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或低保待遇,发抚恤金、救济金,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支付劳动报酬、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动申请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被请求人住所地(原告就被告)的法律援助机构刑事辩护(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审理案件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公诉: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直接指定审判法院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一、老年人合法权益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一)家庭赡养与扶养1、家庭赡养:护理与照料、住房、承包地、精神慰藉2、扶养与监护:夫妻之间、受扶养的弟妹3、婚姻4、财产与继承(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扶养、保障措施(三)社会服务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四)社会优待社会服务优待、法律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公共服务优待(六)参与社会发展尊重老人意见、为老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维护老人收入和劳动安全、开展老年人教育、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家庭和社会成员责任、养老机构法律责任、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二、妇女合法权益(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1、政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选举与被选举、干部培养选拔2、文化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均等、权利保障、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文化权利平等3、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录用、薪酬待遇和职务晋升、劳动保护、社会保障4、财产权益:土地承包、财产继承5、人身权利: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防止性侵、人格权6、婚姻家庭权利:婚姻自主、反对家庭暴力、家庭财产权、子女监护权、生育权(二)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乡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依法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们法院起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依法提出民事诉讼。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1、生存权:国家保障每个未成年人平等的生存权利,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2、发展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在其能力许可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确保其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政府有责任帮助父母或监护人实现此项权利。3、受保护权: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的爱护。4、参与权: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5、受教育权:接受与其生理、心理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育权利(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1、家庭保护:监护和抚养;关爱与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2、学校保护实施素质教育;关爱与尊重;开展成长教育;确保健康与安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3、社会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受教育权;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预防网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援助;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4、司法保护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援助;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安置1、孤儿安置形式委托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

1 / 7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