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一公元前206年)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秦朝。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秦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制传统,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在生产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皆有法式”的基本要求。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度。《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种方式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宝贵资料。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云梦秦简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四、法律形式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数种:㈠律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㈡命、令、制、诏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㈢程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汉书?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云梦秦简有《工人程》,即程的一种,系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方面的规定或章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㈣式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它由国家统一颁定或认可,包括一些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云梦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㈤课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方面的专门法规。云梦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方面的专门法规。㈥法律解释秦朝严格规定,一律由官府或官吏统一解释法律。与法律条文等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解释,也就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即属这种法律解释。㈦判例判例即判案成例,是各级司法官员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成例。云梦秦简称判例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事例、判案成例。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判例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当时法律的一种补充,判例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第二节秦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一、刑事法律规范秦朝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法制原则为指导,以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密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罚原则、刑罚种类、各种罪名等一系列内容。㈠刑罚原则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如《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伤人,而乙并未盗牛、伤人,若甲是故意构成诬告罪,非故意则为控告不实。如司法官员量刑不当,过失者为“失刑”罪,故意者则为“不直”罪;前者从轻处置,后者加重处罚。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如《法律答问》载:五人以上盗窃赃物价值1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不足五人盗窃价值超过660钱,仅处黥劓为城旦刑;若赃值660钱以下至220钱以上,仅黥为城旦;220钱以下至1钱以上,仅迁徙流放。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如《法律答问》载:某司寇刑徒又犯盗窃110钱罪,本应按累犯加重处罚,但因本人主动自首,故从轻减刑,仅处耐为隶臣刑,罚作官府奴隶,并可缴纳两套铠甲赎抵该刑。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如《法律答问》载:本应判处耐为司寇刑的罪犯,以应判处耐为隶臣刑的罪名诬告他人,该诬告者反坐耐为隶臣刑。该刑重于耐为司寇刑。9.犯罪连坐的原则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连坐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亲属连坐。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亲属要同受株连,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民众一家犯罪,其余九家要主动检举告发,否则十家连坐同罪。三是职务连坐。根据秦法规定:官员所任用的人违法犯罪,任用该人的官员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㈡刑罚种类秦朝在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又改进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罚。其名目繁多,手段残酷,基本形成了一套庞杂的刑罚体系。1.生命刑剥夺受刑者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很多,约有近二十种之多。最残酷的如: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④腰斩;⑤车裂;⑥阮,又作坑,即活埋;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⑧袅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其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舌头。凿颠。凿击受刑者头顶以处决犯人。抽胁。抽取受刑者肋骨折磨犯人。镬烹。用大锅将人活活煮死。2.身体刑残害受刑者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的肉刑,系仅次于生命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黥、劓、刖、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当时所使用的笞刑,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肉刑,即以竹板、荆杖责打受刑者的肉体。3.劳役刑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许多大兴土木的工程中,如筑长城、建宫殿、造陵墓等,都役使有大量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种类较多,主要分为以下几等:城旦、舂。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鬼薪、白粲。亦为男、女刑徒的两种不同刑罚。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隶臣妾。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隶臣妾不仅终身服刑,且其子女亦为隶臣妾。司寇。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防御外敌。司寇是一种较轻的劳役刑。候。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侦察伺望敌情。该刑轻于司寇。4.耻辱刑带有羞耻侮辱性质的刑罚,主要包括髡、耐、完等象征肉刑的刑罚。我国古人认为,鬓发胡须与人的身体一样,都受之于父母;如有损害毁伤,是一种不孝行为。因此,强制剃除鬓发胡须也是一种人身伤害性质的侮辱行为,故其为耻辱刑。髡。剃除受刑者头发的一种刑罚。《文解宇?部》:“髡,剃发也。”秦朝常以髡刑与劳役刑合并,作为附加刑使用,如髡钳城旦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