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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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培训中心田素格2010.7.6基本内容一、法理基础二、行政法基础三、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四、税务行政处罚五、税务行政强制六、税务行政执法证据七、税务行政救济八、税收的刑罚保障第一章法理基础一、法的适用二、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一、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2.法的适用原则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事实求是,有错必究原则(二)法的适用模式1.调查、分析事实2.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3.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作出明确解释4.作出法律决定5.将适用的法律文书送达给有关人员或单位6.执行法律文书7.检查监督(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1.新法与旧法的适用规则(1)法的生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文规定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成就后成效(2)法的终止:明示和默示(3)法的溯及力2.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1)矛盾比较明确、显性,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矛盾属于隐性的,不明显的,税务机关一般需请示李慧娟种子案“《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应为条款)自然无效……”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规则一般法是对一般人、一般事或更大范围内有效的法律规范;特别法是对人或事或时间更为特定化的法律规范。如果对同一事项的处理,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规定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处理。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当特别法与一般法属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时候,以及上位法授权或允许下位法作出特别规定的时候,才执行这一规则。二、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一)法律适用的范围(二)适用税收法律的原则即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三)税收执法适用法律中的税法优先即税收优先的原则(四)法律适用的具体化(一)法律适用的范围1.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2.税收法律3.税收行政法规4.税收规章5.税收规范性文件1.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A、《征管法》第九十一条:税收条约、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办理;B、《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美国泛美公司案中对中美税收协定的适用。2.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3.税收行政法规A、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政规范。B、范围及形式:a、为执行税收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税收行政事项。即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如:《征管法实施细则》b、依法制定的税收行政管理事项。即税收单行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税收规章包括部门税收规章和地方政府税收规章。A、部门税收规章,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范。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法定程序:(1)由总局局务会决定;(2)总局局长签署命令;(3)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全国性报纸刊登。B、地方政府税收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如何解决5.税收规范性文件(1)概念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a具有规范性b具有执行性不具有创设性(2)制定a.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b.制定原则:公开、统一、效能原则c.制定程序(3)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A备案审查B文件清理C后评估D异议处理A、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B、不是法律渊源(《立法法》没有设定);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a、泛美卫星案法院对总局《通知》和《批复》效力的认定。b、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法院对国税发134号文件、187号文件效力的认定。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的规定需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承认其效力。合法、有效,指有上位法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合理、适当的裁判。例:法院对总局187号文件、192号文件效力的审查。6.适用法律的关系A、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B、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C、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二)适用税收法律的原则,即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级别的法律冲突A、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原则上适用上位法。B、现实:许多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应优先适用上位法。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级别的法律冲突A、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B、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提起的规定。特别规定:法律对于特殊事项作出的专门的规定。如《征管法》88条对纳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A、在程序上适用这一规则,维护税务机关合法权益。2007年12月11日A市(地级市)B区国税局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对某拉丝厂进行纳税检查,经查该厂于2006年6月至10月,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6份,计增值税税款87189.39元,已全部入账并抵扣,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6份专用发票的票、货不相符。于是2007年12月20日B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符、以现金支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补缴已抵扣税款87189.39元。限该厂于2007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该厂未缴分文税款,于2008年1月15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B区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于2008于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08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征管法》8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适用对象的不同:纳税争议与处罚、强制措施;什么是纳税争议?对《征管法实施细则》100条的理解。“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等”的含义: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所概括的情形应与列举事项类似事项。《征管法》88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对税收征管事项提起复议作出的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19条是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的一般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应适用《征管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在征税实体上的应用美国泛美卫星公司不服北京国税局对外分局征税决定案。美国泛美卫星公司根据与中央电视台签定、履行的“卫星传送服务协议”,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中国税务机关有无征税权?其收入性质是什么?按什么征税?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新旧法律规范冲突A、基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具体运用: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C、除外情形:a、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b、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c、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三)税收执法适用法律中的税法优先,即税收优先原则1.税法优先的体现2.税收优先权3.税收优先权与民商法律规范中优先权的关系1.税法优先的体现A、《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B、《征管法》第五十条税收代位权、撤消权的设定;C、《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D、《破产法》债务偿还顺序的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税收优先权A、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其他债务时,应当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罚款,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B、税收是权利,是债权,是国家债权,是公权利。国家债权优于一般民事债权。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其他法律明确设定的可以先于税收的情形,如《破产法》。C、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与司法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实现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69号复函具体明确: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3.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商法律规范中优先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的基础不同,前者是基于国家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设定,后者是基于同等民事债权设定。因此,前者应先于后者实现。《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四)法律适用的具体化:具体行政行为援引法律问题1.要明确条、款、项、目。2.对定性和处理要分别援引相关法律条款。3.根据法律级别由高向低援引法律条款。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执法程序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赋予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1.行政主体由法设立,行政职权依法授予2.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3.与法律抵触的行政行为无效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必须适度,符合合理性。违背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1.具有正当性2.具有平衡性: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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