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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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1第二节反垄断法2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3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竞争与市场(一)竞争的含义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第一,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向一致,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相互排斥的经营者第二,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使用众多的竞争手段第三,竞争不仅指一种现实的市场状态,也包括潜在市场进入者所参与的潜在竞争第四,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也只有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竞争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二)竞争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结构一市场行为一市场绩效竞争法通过对“竞争”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优化市场机构,调节市场行为,提升市场绩效。竞争对市场结构的优化作用主要通过对市场行为的调节来实现,市场结构是市场行为的结果通过优化市场结构,调节市场行为,竞争最终以良好市场绩效的形成、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为最终目标。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三)竞争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促进消费者福利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指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它不同于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是指经营者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以利害关系方为对手,互相争夺资金、技术、劳动力以及市场占有份额的经济关系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竞争法调整的竞争监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其一方当事人特定,即具有竞争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另一方当事人为参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第二,双方地位不平等,是监管与被监管、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第三,竞争监管关系的产生依据为国家法律,既非经营者,也非具有竞争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是分立式,即将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分别立法,规范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二是合立式,即将反垄断或反限制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调整范围涉及一切反竞争行为。这种立法模式以匈牙利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三是综合式,即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不作明确区分,也不制定以“竞争”、“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监管关系,维护竞争秩序。美国即实行此模式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三、竞争法在经济法及市场监管法中的地位学界已基本认同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且为市场监管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市场监管法来说,竞争法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市场监管法的目标在于通过直接作用于市场,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法正是以此为目的,通过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二节反垄断法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概述一般而言,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二是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三是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第二节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第二节反垄断法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含义与危害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对其最常见的表达是卡特尔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反垄断法(二)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思路一是基于动态的、发展的观点而否定垄断协议者所谓的“合理价格论”二是逐渐把保护消费者权利作为确定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三是在确定某些协议行为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时,统筹考虑更多的因素第二节反垄断法(三)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措施一般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协议无效,并可同时处以罚款,实施垄断协议构成犯罪还须承担刑事责任等。其中,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往往还注重利弊分析,只有在垄断协议弊害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时,才予以限制或禁止。此外,对于一些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往往还实行垄断协议例外许可制度。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例外许可(1)为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的;(2)为应对经济不景气,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3)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4)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5)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节反垄断法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欧共体竞争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我国,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一般而言,反垄断法主管机构在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第二节反垄断法具体而言,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2)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3)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此外,当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时,也应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节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根据法理及国际经验,反垄断法应予限制或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垄断高价(2)掠夺性定价(3)差别待遇(4)拒绝交易(5)强制交易(6)搭售(7)独家交易第二节反垄断法(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究竟是控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还是滥用行为,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上产生了行为控制方法与结构控制方法两种体例各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措施主要是设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二节反垄断法四、对企业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法律规制(一)企业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含义与危害一般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以及所谓混合合并三种形式弊害在于:由于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市场上往往只存在几个甚至一个经营者,大大增加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的危险性,使其他竞争者的处境更为不利,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也大大提高,产生“阻却竞争”(dissuadingcompetition)效应。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对民主社会的基本秩序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更是值得关注。第二节反垄断法(二)企业合并问题在我国的复杂性我国并非一概反对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我国有合法与非法、垄断与非垄断之分,只有非法的谋求垄断地位的企业合并才应受到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三)对企业合并经济力过度集中的法律规制确定应申报的企业合并规模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参与合并的企业资产或销售额、企业合并交易额、参与合并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以及合并后企业市场占有率等。该标准一般由反垄断法执法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状况确定、适时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公布。第二节反垄断法申报的企业合并程序:企业合并申报须由特定主体进行企业合并申报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各种文件经过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决定企业合并申报属于事先预防制度,一旦预防无效,则须实行违法查处。第二节反垄断法五、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一)行政垄断的含义与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特点明显:其一,实施主体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竞争者;其二,形成行政垄断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优势;其三,行政垄断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人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其四,行政垄断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其五,本质上,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节反垄断法(二)行政垄断的成因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深入经济生活过甚、对经济干预多度的“弊病”,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利益驱动也是形成行政垄断的重要原因现有法律对行政垄断规制不力、法制不健全,也使行政垄断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第二节反垄断法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者投资上级主管部门资本管理者(厂长)权力金钱美色竞争者破坏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任免交易寻租弹压行政垄断--计划体制造成的垄断第二节反垄断法(三)行政垄断的表现总体上,行政垄断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在现实中表现多样,它仅针对特定市场主体或仅实施特定行为,不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第二节反垄断法目前危害较大、亟待规制的行政垄断主要有: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部门垄断政府设立行政性公司政府限定交易第二节反垄断法(四)行政垄断急需法律综合规制行政垄断急需法律“综合规制”,当然,在各种法律中,反垄断法自然占主要地位我国现有竞争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须考虑抽象与具体两种不同行政垄断的不同责任形式。为提高规制实效,还应赋予反垄断法主管机关某些超脱性权力第二节反垄断法六、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法实施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即强调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行为或状态就视为违法,而无需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合理原则又被称为弊害禁止原则,它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补充,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各有优劣,在司法实践中互相配合,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遵循的基本分析方法。如何平衡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何增强其协调性,是现代反垄断法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二节反垄断法(二)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其一,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准司法机关体制其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体制此外,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顾问机关在总体上,国外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设置呈现一共同点,即大多设置专门机关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该机关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较大的权威性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采取专门机关形式的同时还需赋予其权威地位另外,我国反垄断法还担负着规制行政垄断的重任第二节反垄断法(三)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分”,因缺乏操作性与惩罚力度,已不足以制止行政垄断的危害。具体而言,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垄断行为实施者的责任和主管机产的责任两大类,并以前者为主。民事责任主要为赔偿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宣布行为无效、罚款等,严重的还可能责令解散或停止营业实施垄断行为构成犯罪的,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节反垄断法(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立法上可能会对某些行业、某些行为或在特定时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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