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先导性事例分析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意义、本质、特征和形式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意思表示第四节法律行为的类型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六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七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第一节先导性事例分析第一组事例[事例1]甲向乙要求以3000元购买其一台电脑,乙同意。甲付款后乙将电脑交付给甲。问题:甲根据什么付款?乙根据什么交付电脑?设:甲付款后乙无理拒绝交货,甲诉之法院,法院判决乙应当交货。问题:法院如此判决的根据是什么?[事例2]张某自书一遗嘱,指定由其子、女按等额继承其遗产。张死亡后,二人各取得张某遗产的二分之一。问题:二人分割遗产的根据是什么?设:张死亡后,其子不同意张女取得遗产,二人争执不下。问题:二人应依何分割遗产?为什么?[事例3]男甲向女乙求婚,乙同意,双方一起办理了结婚登记。问题:登记机关据何登记?[事例4]李某、赵某夫妻二人年逾50,无出,与多子女之周某协商,愿领养周某之3岁幼儿周郎,周某同意送养,双方订立了收养协议书,并将小周郎送交李、赵二人。小周郎遂成为李、赵的养子。问题:小周郎成为领养人李、赵二人养子的依据是什么?第二组事例[事例1]蔡弥拾得楚欣遗失的笔记本电脑拒不归还,楚起诉后,法院判令蔡立即归还。问题:法院如此判决的根据是什么?[事例2]甄道梅将货物错发给郝新仁,郝为避免货物损失,主动周到管理并及时通知了甄,郝为管理货物发生300元管理费用,甄如数予以补偿。问题:1.郝新仁未经甄道梅同意而管理其货物,是否干预了他人的私人事务,侵犯了他人权利?2.甄道梅如数补偿管理费用的依据是什么?3.郝新仁的管理行为,出于约定义务还是有法定义务,拟或为道德或者其他原因?你的观点的根据是什么?简要的比较分析意见:1.第一组中各事例,行为人有“要求”、“同意”或“遗嘱”等。(1)这些行为都有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自己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表意的目的是使他人知晓自己的内心意思,以便选择是否应和或者采纳。(2)这些行为得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如按照遗嘱发生遗产继承,按照买卖关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标的物和价款的互相转移,等。2.第二组中各事例中,行为人都没有“意思表示”。3.第一组中各事例,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第二组各事例,没有意思表示,自然无所谓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所以,是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发生法律效果。4.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叫做“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简称“法律行为”。行为人没有意思表示、按照法律的规定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为“事实行为”。5.上述事例中:(1)有的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行为人欲达致的法律效果。如电脑买卖、婚姻、收养等。这一类行为中,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叫做“合意”。(2)有的只要行为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能发生行为人欲达致的法律效果。典型如遗嘱。(3)有的意思表示,在表示时须有相对人受领才能有效,否则不发生意思表示的效果。相对人,即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对方。受领,是接受、领会意思表示。例如,要求购买电脑、同意结婚、愿意领养小周郎等意思表示,假如无人受领意思表示,就失去意义,更谈不到达致行为人的目的。这种意思表示,叫做“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称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中的“有”,是“以……为必要”的意思。因此,这种意思表示是“以相对人受领为必要的意思表示”。(4)有的意思表示,表示时无须他人受领,意思表示完成,就能发生行为人欲达致的法律效果。如遗嘱行为,立遗嘱时不需继承受领遗嘱,遗嘱人死亡时,遗嘱生效,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不是受领遗嘱,是执行遗嘱。这种意思表示,叫“不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多叫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中的“无”,是“不以……为必要”的意思。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意义、本质、特征和形式一、意义《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简称“法律行为”。四点说明:(一)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分析: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1)是行为而非事件。(2)主要是以利己行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一般主观目的是为自己利益,同时,也有实现他人利益的客观效果。利己、利他、互利的关系。(3)是为了发生、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行为。首先,法律行为是取得权利的行为方式之一。除人格权和因血缘关系发生的身份权之外,大部分的财产权以及婚姻、收养发生的身份权,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买卖、租赁、借贷等合同,是取得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而婚姻合意、收养协议等,则是取得身份权的前提。其次,法律行为也是变更已有权利义务的基本方式。例如甲与乙签订10件货物的买卖合同后,因资金困难,经与乙协商,减少为8件。其中的“协商”,就是变更原有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再如前举张某遗嘱例,假若张某在立遗嘱后、死亡前改变遗嘱内容,其改变行为是变更权利的法律行为。最后,法律行为还可以是终止原有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从而终止买卖权利义务。再如夫妻协议离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民法上的行为,有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1)表意行为。行为人把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按照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表意行为。第一节所举事例中的第一组事例,都是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又有两种:第一种,意思表示。即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表意行为。主要特点:一是有意思表示;二是意思表示中须有行为人所欲的法律效果的内容;三是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第一节所举事例中的第一组事例,行为人所为的都是意思表示。第二种,意思通知。即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果的表意行为。通俗地说就是特定意思的告知。也叫“准意思表示”。主要特点:一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二是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无需行为人表示所欲的法律效果;三是与法律关系有关。催告、通知、期间的指定等,都属之。如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催告,当然有催告人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催告的法律效果,是监护人有是否同意的选择权,催告人的意思表示对监护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再如债权转让的通知,通知的法律效果,是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受让人有履行义务、并得对受让人得主张债权人的抗辩权等,不以通知的内容为依据。(2)非表意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但法律规定能够发生权利义务效果的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也叫“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中没有意思表示;由法律规定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劳动生产、收取物的孳息物(如收取存款利息、收取果树之果实)、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对无主物的先占等。(4)法律行为是民法上固有的行为。民事权利是私权,关系权利人个人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同时,不但合理地界定了不同民事主体的私权范围,而且还天然地同公共利益划清了界限。因此,民法得以有“私权自治”或曰“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通过受法律保护的意思表示,安排和实现私人正当利益,得到个人的生活空间由于这一点,民法才得天独厚地存在“法律行为”。而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行政法等,规定和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权”,行使“公权”的是相关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只能依职权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的目的不能是本机关的“私利”,所以没有“私权自治”或者“意思自治”的正当性基础,自然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公权”,也就不能有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当代法学上,不同学科的相互借鉴司空见惯,一学科或一法律部门使用其他学科或者法律部门的概念的现象蕴然成风,法律行为这个民法上固有的概念,已经成为公共资源,出现了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概念,不再是民法的独门法宝。尽管如此,不同学科中的法律行为,蕴涵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其他学科中的法律行为,都不负载“私权自治”的价值判断。(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任何法律行为至少须有一个意思表示。多数法律行为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共同构成(即“合意”)。简单的,如二人之间的合同,复杂的,如三人以上的合伙合同。因此,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端赖有无意思表示。2.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之间是“形式和内容关系”。因不同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四种现象:(1)得单独成立法律行为者。如遗嘱、授权、撤销授权、放弃权利、承认、拒绝等意思表示。(2)不能单独构成、须与相对人达成合意才能成立法律行为者。如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须有对方“承诺”的意思表示,才成立合同行为。(3)意思表示须与标的物的交付结合才能成立法律行为者。如自然人之间的借用合同,不但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且还须有借用物的交付,才能成立。前列现象,除第一种之外,其余都是法律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外形、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内容。(4)意思表示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形式才能成立法律行为者。如《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约定须为书面的合同,等。(三)法律行为是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不同性质的行为,其效力的来源和依据不同。表意行为的效力,来源于法律对意思表示的确认和保障,依据是意思表示;非表意行为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依据是法律规范。法律之所以保障法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原因是意思表示是私权利行为,一般不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私权自治”原则,满足行为人安排个人正当利益的自由意愿。2.法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1)法律行为的效果是设立、还是变更、或是终止权利义务,取决于意思表示。(2)法律行为的效果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取决于意思表示。3.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得以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之一。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共同构成。前者是人的内心活动形成,后者是人的外在活动形式;前者通过后者被他人感知,以便发生行为人所欲的法律效果。通常,行为人为达致所欲的法律效果,其“表示的意思”与“内心意思”一致,也即“意思表示真实”,同时“意思表示自愿”。因此,按照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常态。4.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否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果,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行为人有意地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真意保留”、“伪装的行为”等。真意保留,是行为人故意保留内心意思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后又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救济。又叫“内心保留”。特点是:行为人故意保留内心意思;在外观上一般人足以认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事后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请求撤销其行为。如,甲内心意思是出租,因急于用钱,故意向乙表示为出卖,按照买卖订立合同,收取价款解除燃眉之急后,主张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问题:该当如何?对真意保留,应当采用“外观主义”,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果,不准撤销。问题:不准撤销的正当性是什么?对伪装的行为,在本章第七节中讲解。(2)因自己重大误解或者对方的恶意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者虽有疏忽等过失,但不应因过失而受重大不利、对方则因误解者的过失获取不公平的利益。法律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赋予误解者撤销权,准其自由选择是否撤销自己的行为。一旦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因对方的恶意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在受对方的欺诈、胁迫等条件下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形,行为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行为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撤消该行为。一旦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简例思考:甲因妻病需钱,求借不得,急售自有价值50万元名画一幅,苦于无人购买,颇感悲怆。乙闻讯,表示愿以现金30万元买之,甲无奈,与之成交。越半年,甲妻获治痊愈,甲要求双方返还,乙坚拒。问题:二人纠纷该当何解?并请简要释明理由。(四)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1.《民通》第54条的定性。2.《民通》中的民事行为。自创概念。价值定位的众说。个人见解:中性的表意行为。可否发生行为人追求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是否具备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