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法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大类。(1)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的经济实体。(2)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依法设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法人。(二)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企业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2.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住所等方面的变更。3.企业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法律上的人格。终止包括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愿终止、因违法被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三)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1.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2.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1、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2、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组织机构、监事会及稽察特派员制度3、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4、熟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5、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7、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有以下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由多人组成,有自己的机构与工作程序。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表明其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并有相应的财产。因此,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即要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依法设立,即是合法的组织,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二)企业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企业财产所有制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建筑企业、服务性企业等。(3)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等。(4)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5)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关于企业设立、企业组织、企业运行和对企业实施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我国企业的经济性质、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机构、活动要求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1)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2)经济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所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济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国有工业企业以及国有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制工业企业并使之成为企业法人的活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产品为社会所需要;②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③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⑤有自己的组织机构;⑥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程序(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办理工商登记。(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事项的变更。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可以作出变更。(1)合并。(2)分立。(3)其他事项的变更。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变更的程序(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是指该企业法人资格的撤销,企业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止的原因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止的程序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可以概括为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和对职工的义务3个方面。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3)依法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1)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2)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3)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重点2、设立程序: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构成和性质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六、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的条件和相互告知义务(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九、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一、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适用于不具有企业形态的合伙隐名合伙1、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人的资格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者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出资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无须评估,有限合伙人除外出资时间按约定注意与公司不同四、合伙企业财产构成、性质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共同共有1财产的管理出资额的转让出资份额质押2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执行的原则1事务执行的形式2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3合伙人及经营管理者的义务4习题(一)事务执行的原则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二)事务执行的形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1各合伙人分别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3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监督(1)监督权(2)查阅帐簿权(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4)重大事件的决策权(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分配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竞业禁止(绝对义务)1交易禁止(相对义务)2被聘任的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3不得损害企业利益4不得侵占企业财产5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23(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二)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1不足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3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4(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