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建设法规概论周国恩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7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质量概念;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质量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行为主体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重点】:建设工程各行为主体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难点】:建设工程质量赔偿责任划分。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概述•7.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决策、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五大方面即4MlE: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7.1.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及立法现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建立起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体系是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法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4)工程质量检测制度•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8)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7.3建设工程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3.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5)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7.3.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7.3.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7.3.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7.3.5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并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存储、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其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7.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保修制度•7.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部已明确提出了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竣工工程都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①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②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③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a.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审、自查、自评,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初验。•b.项目监理部会同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竣工资料及实物进行全面初验。其主要内容包括:缺陷部位、存在问题、整改期限、责任人签字等。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c.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7.4.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质量缺陷,一般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所造成的缺陷。为了保证质量保修制度的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②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③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④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⑤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⑥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⑦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⑧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7.4.3建设工程损害赔偿•1)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与《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

1 / 4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