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要义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三、消防执法行为一、消防法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概念1、我国法的渊源⑴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全国人大有权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⑵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令公布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令公布⑷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常委会公告公布⑸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市政府制定政府令公布⑹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部门令公布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盟)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法的适用规则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②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③省地方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④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有效⑵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⑶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法的溯及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消防立法概况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以《消防法》为核心,以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消防规章、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涉及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补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4条。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消防管理的内容。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63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8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505号)3、地方性法规(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常委会公告公布)《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现在正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消防工作经验和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再次修订。目前正在省政府法制办论证。此外,较大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规还有: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4、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部门令公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令第10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5、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市政府制定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二、《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一)一般规定1、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3、基本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4、基本力量: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5、基本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领导体制: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1、纳入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消防规划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3、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4、重大问题协调:涉及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支援灭火和统一指挥应急救援5、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6、应急机制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7、消防工作督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消防安全检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9、重大停产停业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由政府依法决定(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责1、消防监督管理体制⑴消防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⑵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⑶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⑷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2、相关部门职责⑴施工许可前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工程审批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⑵消防安全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⑶消防产品质量检查:质监、工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等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社会消防安全保障体系1、多层化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⑴基本消防安全职责: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履行的七项职责(第16条)⑵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单位还应履行四项职责(第17条第二款)⑶共用共管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统一管理(第18条)⑷大型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第39条)2、多元化的消防宣传教育主体(第6条)⑴组织者:各级人民政府⑵实施者: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社会单位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教育、人力资源、民政、文化、住建、广电、安监、旅游等政府部门(公安部109号令)③新闻、广播、电视、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公共机构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⑶协助者:村委会、居委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3、多样化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⑴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第7条)⑵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33条)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34条)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41条)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三、消防执法行为(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外部行为(对社会实施管理)。※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决定的内容是准予和不予许可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适用范围: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法律后果: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适用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法律后果: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适用范围: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等(不包括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实施许可的主体:目前正在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初定由总队颁发资质证书。(二)消防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政检查是事中或事后的行政行为。※基本程序是亮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检查、作出记录。※行政检查的内容是被检查对象是否守法。※对于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并依法给予处理。1、建设工程备案抽查●适用范围:公安部106号令规定的中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非特殊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建设单位报送备案,消防机构从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选定进行抽查。无备案即无抽查。●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的,已经施工的应停止施工;竣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停止使用。2、消防监督检查●适用范围: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法律后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或依法直接给予处罚。●当前问题: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分类不严谨、不科学,导致执法效率不高。3、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实行以强制性认证为主、以技术鉴定为辅的。●检查权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法律后果:发现消防产品不合格的,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通报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商、销售商。4、火灾事故调查●主要任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追究火灾责任●调查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法律后果: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行政案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或移送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当前问题:对火灾导致的民事纠纷关注不足,调查程序和证据收集有瑕疵,导致上访案件比较多。(三)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及其实施者,而不是违法的后果。※基本程序是:除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一般按照受案、调查、告知、决定的程序实施。对于对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