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国际冲突法家庭一、概述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离婚五、父母子女六、收养七、监护八、扶养一、概述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家庭关系从地域上看包括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包括在异国领域外本国人之间和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和分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等。一、概述它具有以下特点:(1)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该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而是靠各国的冲突规范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来调整。(2)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比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显得更为重要。许多国家都力求对与本国公民有关的婚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权。(3)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的情况较多。二、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三)领事婚姻(四)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结婚(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2.当事人属人法;3.混合制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权保护说”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风俗,简便易行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理由:(1)结婚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依缔结地法或行为地法。(2)依举行地法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3)对于移民较多的国家,适用举行地法可使在其境内的外国侨民受当地法律的支配。(4)结婚实质要件多有强制性,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有利于维护婚姻缔结地公共秩序。(5)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成立的婚姻能够为他国承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关系的稳定。缺陷:法律规避2.当事人属人法符合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效婚姻。在采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国籍法)和住所地法两种。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简便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下列解决方法:2.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夫的本国法。已落伍于时代,被放弃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即为有效婚姻——采用的国家有日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地利和秘鲁等。积累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只有在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被视为是有效婚姻。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理由:(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性。(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1)以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在瑞士举行的婚姻,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共同属人法。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3.混合制考虑到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婚姻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各国形式要件规定不同,包括:民事婚姻登记方式宗教婚姻方式事实婚姻方式领事婚姻方式混合方式。(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求,即为有效的婚姻。(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三)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有的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而有的国家要求以条约或互惠为条件(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仅从字面上理解(1)这一规定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而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2)既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在境外的结婚;(3)没有区别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似乎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我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还有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按照《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要求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使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条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如要使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实行婚姻举行地法(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似乎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也考虑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如果不存在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符合中国法或居住地法的规定(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婚姻即为有效。(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领事婚姻在条约和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有效。第二节、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产生的特定男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三)中国的相关规定(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又称婚姻的一般效力)是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社会和家庭中有关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方面的内容.(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适用法院地法适用行为地法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夫妻人身关系与人的身份有很密切联系,所以在解决夫妻人身关系时也适用属人法.但由于对属人法各国理解有所不同,又分为如下一些法律适用规则:(1)适用夫妻共同属人法(2)适用丈夫本国法(3)以夫妻双方共同本国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或法院地法。(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诸问题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有时也关系到法院地和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考虑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加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第18条规定:(1)婚姻的人身效力依配偶双方的共同属人法,如无共同属人法,依他们的最后共同属人法,只要还有一方仍保有它;(2)否则,依配偶双方均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只要一方仍保有它;(3)如婚姻依上述第1款所指定的法律未生效,而在奥地利的管辖范围内为有效,其人身法律效力依奥地利法;但如配偶双方与第三国有较强联系,并且根据它的法律,该婚姻也产生效力,则以该第三国法律取代奥地利法。(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制度。其法律适用主要采用意思自治或属人法原则等。(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也主张把“意思自治”原则用来解决夫妻财产关系。这种做法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采用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和奥地利等注意有的国家实行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制。(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日本:对当事人选择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国籍所属国法、夫妻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法、关于不动产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所在地法)。无明示协议,适用支配婚姻人身效力的或婚姻效力的准据法。英国和美国:如当事人对财产关系无协议,法官也无法推定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时,动产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属人法原则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法。第三节离婚(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有三种做法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英美国家)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多见)3.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家采用)(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属人法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4.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5.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英美国家采用由于英美法院主要依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所以法院地法通常就是婚姻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理论依据:离婚的法律具有强行的性质,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所以法院应适用自己的法律缺陷:会产生挑选法院或“跛脚婚姻”的情况适用属人法依据:离婚是消灭即存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所以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婚姻的成立适用属人法,离婚也应适用属人法原多适用丈夫本国法现多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选择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大多数欧洲大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