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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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政法学院张甫阶E-mail:heszfj.good@163.comQQ:1261495466电话:13117137262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第三节代理制度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第五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关键词:国家制定、国家认可(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关键词: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关键词: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即具体的法律条文。特点:(二)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功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义务性(强行性)命令性应当…禁止性不能…授权性(任意性)可以(不)3.按照法律规范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的法律规范。(如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多以“应当”、“必须”等词汇来表述)(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多以“严禁”、“不准”等词汇来表述)(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强制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宝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包括授权性)(如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此类规范,)前述示例都是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商标法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例最高质押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抵押权的规定。)(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2.模式3.后果三、法律渊源与法系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例: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大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四、法律体系(一)宪法及相关法律(二)刑法(三)行政法(四)民商法(五)经济法(六)社会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五、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1.含义。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2.特征。(1)它是一种意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义务为具体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体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事实事件(与当事意志无关)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相关)人的出生或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法律行为事实行为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是区别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2.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违背。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一般应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对话意思表示和无对话的意思表示。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传达人没有转达或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5.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等。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三个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保管、运输等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才成立。(二)法律行为的生效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是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愿望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3)不违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1)口头形式即用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2)书面形式即用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也属于书面开展的一种。(3)推定形式即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沉默形式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部分无效民事行为(1)定金条款。超过标的金额20%无效。(2)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无效(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他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或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3)因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其特征:(1)必须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区别情况处理:(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返销合同。(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同形式掩盖非目的的民事行为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也称“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行为效果不同。(4)行使的时间不同(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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