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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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2005年9月2日提纲网络作品介绍版权保护的内容版权权利限制版权保护策略版权侵权网站制作中的有关版权问题网络作品定义作品: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网络作品:在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数据库、电子邮件、文章、正式文件;多媒体视听资料;图片、照片、美术的动画作品;新闻中发送的信息等;网络作品来源产生渠道之一: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数字化作品重现。产生渠道之二: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数字作品的作品。Q:两种不同渠道形成的网络作品是不是都能产生著作权?产生渠道之一著作权产生渠道之二渠道一:表现载体改变,对作品内容和表达形式未作实质性变更(无独创性);渠道二:创造与传统作品无异,只是载体由有形无形(有独创性);网上作品的作者身份确定文章上的署名为作者的真实姓名文章上的署名为笔名文章上无署名其它服务器网页一则信息几篇文章整本书文字、图形、录音、动画或他们的组合网站链接存储多媒体受到版权保护网络版权的常用名词网页的特征多种形式信息的组合数字化计算机程序驱动交互性保护渠道版权弱保护网页的多媒体性质兼容图、文、声、像的特点,与汇编作品近似;汇编的客体: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其他材料;内容选择上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与版权的弱保护互补版权的主要内容-经济权利复制权(版权的核心,版权保护的基础)暂时复制数字化(曾经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演绎作品)网络传输与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网络传输与传播权版权的主要内容-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有版权的作品而言的,而且“侵权者只可能侵犯版权而不是作品,所以,合理使用的实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的原则(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之规定)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和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使用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从使用的目的和特征来看,主要考察使用者所创作的新作品是否仅仅是原作品的替代物,或者增加了一些新的东西,并有着更深的含义、不同特征以及用新的表达形式、意义或信息来改变原作品等。关于享有版权作品的特征,“本质上属于创造性的作品比那些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作品,更符合版权法保护的目的。”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是否是其实质部分,一般认为大批量的复制本质上并不排除合理使用,但复制一部完整的作品会对主张合理使用者来说很不利。关于使用在市场上的影响,没有限制的和大规模的复制使用行为会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远程教育方面。教学、教育性音乐方面。教育、广播材料方面。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方面。权利限制——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特殊制度。法定许可的形式从传统媒体到网络上载作品从网站到网站的转载作品侵权的主体终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BBS、聊天室、邮件服务组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著作侵权的认定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或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网站设计上的主体部分雷同;一网站利用另一网站上的作品且未给作者报酬。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作商业使用,如制作光盘出售或发表于传统媒体上未付报酬。非法图文框链接,即将他人合法网站与非法网站相链接以达到侮辱,诽谤的目的。在他人网络作品上冒名。对版权人已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侵权而擅自解密的行为。版权保护策略—禁用声明的效力网络作品之后或一些报刊杂志文章作品之后往往缀有“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字样,附有该字样的作品作者已明确表示对于该作品未经特许的商业使用即构成侵权。为个人使用、欣赏、学习、研究之用而进行的下载属于合理使用,应是例外。版权保护策略—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访问控制措施使用控制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制作多媒体网页中的版权授权创建网站的材料:网站内容网站界面网站源程序材料来源:网站所有的材料为网站创作的材料他人转让或许可网站使用的材料公有领域的材料制作多媒体网页中的版权授权网站使用的版权作品版权作品权利人的确定授权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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