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构成和性质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六、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的条件和相互告知义务(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七、特殊的普通合伙八、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习题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1997制订,2006修订,2007.6.1实施(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一)设立条件1、合伙人的资格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者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2、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者补充协议内容:10项,但不限于这些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3、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合伙企业的名称①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以核定;②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③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④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组成部分的,合伙人对其所占有的份额,如果转让予合伙人以外的他人时,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②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必须是一致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③合伙人所转让的合伙财产,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执行的原则1事务执行的形式2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3合伙人及经营管理者的义务4习题(一)事务执行的原则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二)事务执行的形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1各合伙人分别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3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监督(1)监督权(2)查阅帐簿权(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4)重大事件的决策权(五)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竞业禁止(绝对义务)1交易禁止(相对义务)2被聘任的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3不得损害企业利益4不得侵占企业财产5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的关系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23(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取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1不足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3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4(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六、入伙和退伙(一)入伙的条件经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退伙退伙种类退伙的法律后果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一)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火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2法定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注意继承问题法定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1245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3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退伙的法律后果1、合伙企业继续存在2、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未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3、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4、退伙人的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按前述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处理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适用范围与责任形式(二)公示要求(三)对债权人的保护(一)概念、适用范围与责任形式1、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适用范围专业知识专门技能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大部分采取此种合伙形式。3、责任形式(1)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责任形式(3)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公示要求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1.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4.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八、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二)对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即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与公司相比与普通合伙相比(二)对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的内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情况应当公示,让交易相对人知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6、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