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旅游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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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知识结构第一节旅游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三节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第一节旅游法律关系概述•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征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旅游法律规范为前提•如果没有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关系就无从产生。•有了旅游行政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行政许可、旅游行政处罚、旅游行政复议等法律关系。有了刑事法律规范,才有可能产生旅游刑事关系。•许多社会关系因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而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乡关系等属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旅游法规调整的范围。•特征二:旅游法律关系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旅游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旅游活动和对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者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有权利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承担了义务就能得到相应的权利。•特征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在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得不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国家就运用强制力来保证其实现。•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审判机关(审判旅游纠纷和旅游犯罪)、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处罚机关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特征四:旅游法律关系是属于思想范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真实的意思的表示而建立。•特征五: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点,同时旅游活动主体的参与范围广,包罗了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的相关部门,因而旅游法律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一、主体•主体资格、主体范围•二、内容•权利与义务•三、客体•包含: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主体一样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每个公民都终生享有。如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的,往往受到法定年龄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以权力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公民的行为能力因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2、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智力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单位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单位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保护和合理开发及利用旅游资源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各种所有权类型的旅游企业和旅游经济组织、外国旅游组织、旅游者等。•旅游者+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旅游企业+旅游组织+旅游资源管理部门+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常见的)(1)旅游者•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境外旅游者•国内旅游者=参加国内各地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出国旅行游览的中国公民•境外旅游者主要是指来我国、回国或到内地参观、旅行游览、探亲、访友考察、探险、从事商务、体育、修学、学术交流以及参加会议、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我国港澳台同胞(2)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旅游行业的部门,但在行政级别上略低于部委,行使旅游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国内和国际旅游事务。•地方旅游局是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行政主管机构,受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主要受国家旅游局领导。(3)旅游企业•旅游企业是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旅游商店等的总称•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要受到其业务范围的限制(4)旅游组织•国内旅游组织+外国旅游组织•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组织发生业务往来时,即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旅游组织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5)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是指对名胜古迹、园林、文物和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多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任务是管理游览场所,为旅游者观赏、凭吊、瞻仰和娱乐等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6)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外事、财政、物价、城建、宗教等部门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1.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反映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3.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权利•义务•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权利(1)•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权利表现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护其权利,使自己的法定利益得到实现。权利(2)•公民的权利表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诉讼权利等。•法人的权利由法律规定或由法人所确认的法人章程来确定。如国家机关的法人的权利表现为依法执行公务的职权或权利;旅游企业单位的权利表现为旅游生产经营权及与旅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名誉权、名称权等权利。权利(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与公民、法人的权利是有区别的。(4个方面)1)权利体现平等的关系,而职权代表国家,体现命令和服从的管理;2)权利与公民个人利益或特定单位的利益直接相联系,而职权只能代表国家或集体的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是为了个人的利益;3)权利可以行使,可以转让,也可以放弃,而职权意味着职责,必须行使,放弃职权就是失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4)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或借助其他私人力量进行强制保护,而职权总是与国家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权利(4)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旅游者有权购买或不购买某个旅游产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旅游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人、财、物的摊派权利(5)2)二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价格进行明确说明;•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商有权要求旅游者不要在禁止拍照的地方拍照义务(1)•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如果不履行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给予的法律制裁•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旅游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旅游法律规范必须履行的职责。负有义务者不履行,要受到法律制裁。义务(2)•义务根据内容的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根据义务人的范围不同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定义务•一般义务是任何人或组织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特定义务是特定义务人对特定权利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旅游合同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义务(3)旅游义务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的行为例: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后,必须按约定组织旅游者旅游游览,为旅游者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费用、减少活动项目义务(4)2)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例:旅游社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的关系•不同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负有不同的旅游义务,旅游义务不仅是多样的,而且往往和旅游权利相对应。例:旅游者租赁旅游大巴在此租赁关系中,汽车租赁公司享有向旅游者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负有提供大巴汽车给旅游者使用的义务;旅游者享有使用租赁公司汽车的权利,同时负有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的义务。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标的。•通常主体都是围绕一定事物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目标,权利和义务是否实现也无法衡量•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有:•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特定的精神利益。1)物•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和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如: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物是旅游法律关系最为普遍的客体2)行为•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不是人的任何行为。•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积极的行为。如签订旅游合同。•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如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例:•作为旅游产品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旅游企业商标专用权客体的商标;•作为旅游文学作品著作权客体的科学、文学、艺术成果等。4)特定的精神利益•特定的精神利益是指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如: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精神利益。•一般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三种状态:发生、变更和终止•二、法律事实分类:事件和行为•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1、保护机构•2、保护措施(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和刑事措施)一、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1、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例:合法旅游合同的签订就会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2、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改变与旅游者约定的旅游线路、交通方式、住宿条件等,则会引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绝不是随意的,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除不可抗力或主体间事先协商取得一致以外,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系,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的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在实践中,旅游法律关系的终止主要表现为各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如旅游合同的圆满履行。二、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按其性质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2.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在旅游活动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战争和国家政局的变化都可能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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