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产品质量法•第二部分质量基础工作法律制度第一部分《产品质量法》4一、与《产品质量法》相关定义与术语5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2条)(一)产品的概念6《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法规)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案例:2012年6月2日,李某在煤市场购买王某块煤一车。同年12月25日,原告在往炉子里加煤时,炉子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右眼被炸伤。因人身赔偿问题,原告将块煤销售者、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你认为该纠纷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8(二)产品质量的概念性能一: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性能二: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性能三: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1.概念:性能四:经济性。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同时要功能齐全、操作简易,便于修理。9(二)产品质量的概念比较对象共同之处区别之处瑕疵与缺陷异同1.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2.都应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1.在程度上。瑕疵轻,缺陷重。2.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3.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应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4.赔偿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1.产品瑕疵:是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2.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害。10(三)产品质量法概念1.定义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法适用于除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我国其他所有地区。本法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11(三)产品质量法概念2.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123.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2)其他法律规范有:《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13二、产品质量责任14(一)生产者、销售者产品监督管理要求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要求(产品质量法第12条):产品未经过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要求(详见标准化法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3条)3.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4.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要求(详见认证认可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4条)5.产品质量抽查制度要求(详见质量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5条)15(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6(1)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符合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产品符合明示担保的质量要求。17所谓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全、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任何违反安全、卫生标准的产品,都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生产者必须执行,其产品也必须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②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包括产品上或包装上注明该产品采用的标准;在产品的说明中标明了产品的功能、效用、保质期、质量等级等质量状况;实物样品。18根据不同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2)按规定标注产品标识的义务(产品质量法第27条)19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一般规定:a.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b.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c.需要标明产品规格、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国内销售,应当标明执行的标准;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注产品认证标志(有效期内);标注名优标志(获得时间和有效期内)案例•王某一家商城买猫食,见一包装上有猫的图案,便以为是猫食买了回家后打开发现与以前买的猫食不一样,借助英汉词典查了说明书后才知是猫的垫料,遂要求商场退货。问:•商场应不应该退货?为什么?21d.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e.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22案例:消费者邓先生在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多功能米糊机,其母于2009年5月19日使用该机器加工制作米糊,在拧开机器内部网罩时被喷溅出来的米糊烫伤面部、手部和胸颈部。经医院诊治,伤者面部、手部恢复情况较好,但胸颈烫伤部位出现发炎、溃烂情况,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治疗。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6月15日消费者投诉至省质监局投诉中心,要求质监部门调解处理。部门工作人员首经过多渠道多方位的调查研究,工作人员初步判定该产品说明书不够详细,重要部位缺乏必要的警示标志,安全性能有待进一步改进。该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中有关使用安全的标识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3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4(3)法律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29条)。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31条)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2条)25二、产品质量责任(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6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规格、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者应当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供方予以解决;如果需方不提出异议的,责任由其自负。(产品质量法第33条)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确保其销售的产品不变质。(产品质量法第34条)27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6条)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义务(产品质量法第35、37、38、39条)28二、产品质量责任(三)损害赔偿责任291.产品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产品违约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为交付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30(1)产品违约的主要形式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只有当产品不具备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才承担合同责任。31(1)产品违约的主要形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一旦被生产者明示采用,不论其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构成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明示担保,即视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确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其采用的标准。32(1)产品违约的主要形式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的说明应限于对所售产品质量事实状况的说明,而不包括对产品的质量、价值等方面状况的主观见解和评价。销售者出售产品、订立合同时,往往出示货物样品,并向买方保证,出售的产品质量将与实物样品质量相同,因而合同就不必对出售产品的质量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实物样品来表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状况33案例:投诉人郭小姐投诉称:其在广州某家具销售中心(销售商),看过样板后,购买了一张型号为“7701号”的1.4米书台(价值1080元),该书台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多次联系销售商,销售商均不予答复处理。4月5日上午,广东省质监局中心工作人员前往投诉人家查看该书台的有关情况,该书台存在桌面不平、推柜轮子损坏和多处掉木纹的问题,并拍摄了相关照片。销售商表示:生产厂家是东莞******私厂,销售商不能提供产品的标准、检验报告、合格证等,并承认销售给郭小姐的书台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未履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的义务,销售的书台不符合第四十条“不符合以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投诉人要求退货。34(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既要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损失,但对后者的范围应有较严格的限定。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造成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法律默示的质量要求,那么销售者在对买受人(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就可以取得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352.产品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36(1)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①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②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③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7(2)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形式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38案例: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39(2)损害赔偿范围及责任形式受害人的求偿权与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产品质量法第43条):《产品质量法》采取了产品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既适用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