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求贾文学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生产企业目录一.法律地位二.法定责任三.法定经营范围四.法定经营模式五.法定质量责任制度六.法定检验制度七.法定资质条件八.法定计量要求九.法定标准化要求十.法定管理体系要求一.预拌砼企业法律地位回答《三个谁?》之“我是谁?”——权力“为了谁?”——上帝双重法律地位■具备混凝土专业工程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拌合物)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地位的法源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属专业承包建筑企业资质序列。要求配备泵车这一主要施工机械。有关法律地位的法源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为了谁?)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有关法律地位的法源3建设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资质标准: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二.预拌砼企业的法定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质量=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关于法定责任的法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质量=工程质量-设计质量法定责任之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法定责任之保修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建筑的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住宅为50年,公共建筑为70年,大型城市桥梁为100年。法定责任之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三.法定经营范围预拌混凝土专业工程的施工。法定经营范围的法源《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四.法定经营模式■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混凝土专业工程;■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混凝土专业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专业工程施工;■向具有混凝土专业施工资质的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关于法定经营模式的法源《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预拌砼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交付混凝土拌合物;只进行混凝土拌合物制备和运输,不负责浇筑和养护等施工作业。五.法定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六.法定检验制度■见证取/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内部质控与研发检测试验■六.法定检验制度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规定须见证取样送检的执行见证检验制度;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未作规定,而检测数据和结果须对外提供的,执行第三方(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检验制度;上述规定之外的检测试验工作,由企业内部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完成。法定检验制度的法源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法定检验制度的法源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法定检验制度的法源3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法定检验制度的法源4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法定检验制度的法源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法定检验制度的法源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七.法定资质条件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共同要求:1.工程技术人员;2.搅拌系统;3.混凝土运输车辆;4.混凝土输送泵;5.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资质等级与要求项目二级三级工程技术人员(个)105搅拌系统(套)21运输车辆(辆)105输送泵(台)21专项实验室11八.法定计量要求1计量器具选用计量器具由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制造;计量器具已经通过产品定型鉴定。八.法定计量要求21.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管理■经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依法强制检定。——企业要对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准,须首先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对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期间核查有时也要使用最高计量标准。七.法定计量要求32.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法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地磅(进料结算)、搅拌系统称重传感器(交货结算),依法强制检定;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自行定期检定/校准或者送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法定计量要求的法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法定计量要求的法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法定计量要求的法源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法定计量要求的法源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九.法定标准化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性能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明示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无国标、行标、地标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依规定备案后实施,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法定标准化要求的法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法定标准化要求的法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法定标准化要求的法源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法定标准化要求的法源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定标准化要求的法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十.法定管理体系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0:2005GB/T19000—2008法定管理体系要求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