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1)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2)电子商务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法和商法加以保护。本章主要针对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从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方面进行研究。导入案例——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原告张岩参加了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金贸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二公司实际交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因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导入案例——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按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写明拍卖期为1999年10月6日至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张岩之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张岩之诉讼请求。导入案例——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1999)海民初字第110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张岩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章内容4.1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发展基本概况4.2电子签名法3.3电子合同法3.4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3.5电子交易过程中法律责任归属4.1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发展基本概况–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沿革与发展–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我国设计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电子商务法1.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法律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或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电子商务法顾名思义,就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1.电子商务法的定义•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的方式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和通过互联网、局域网或增值网的电子信息交换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广义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等电子信息传递形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法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与电子签字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安全标准与认证机构的确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等方面;(2)调整交易本身和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例如在线货物买卖交易、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在线特殊交易、在线服务,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3.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性(1)电子商务立法是社会发展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本质要求。(2)电子商务立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3)电子商务立法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4)电子商务立法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了社会发展。4.1.1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沿革与发展1.EDI的标准和规则的制定阶段早期的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定展开的。1981年欧洲国家制定的《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1984年联合国提交的《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1990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1993年联合国审议的《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4.1.1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沿革与发展2.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法的制定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EDI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法。1996年通过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2001年联合国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公布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制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欧盟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指南》、《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等。4.1.2国际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国际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2)税收(3)电子商务合同(4)电子支付(5)安全与保密(6)知识产权(7)隐私权的保护4.1.2国际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国际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的超前性。各国还未及时制定出系统的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联合国通过制定电子商务的示范法,指导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2)提供宽松、简约的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高度自由化的特点,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3)电子商务立法修改的频繁性。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要逐步完善。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1.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2.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4.我国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1.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类型(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经济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2.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计算机安全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6年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88年通过《中华人们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1991年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军队通用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要求》;199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2.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进行了补充,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以下类型: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共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1998年8月31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1)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2)域名管理(3)市场准入制度(4)电子邮件管理(5)安全责任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1)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进行修改,设立了管理国际互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域名管理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负责我国境内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自治系统号分配、反向域名登记等注册服务;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方针、政策,实施对中国互联网络的管理。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域名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下内容: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2)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3)域名注册的申请和审批4)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域名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下内容: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中国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com、gov、edu等)和“行政区域名”(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域名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下内容:2)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地区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域名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下内容:3)域名注册的申请和审批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4.1.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3.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2)域名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下内容:4)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恶意抢占域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案例分析】•广东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商标为其域名案•1997年,被告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注册““域名。该域名注册后一直未使用,其主页一片空白。科龙公司以自己的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向CNNIC注册时,发现已被抢注,遂要求被告撤销其注册的域名,遭到拒绝。1998年1月,被告用传真向科龙公司索取5万元的转让费让科龙公司买回其域名。【案例分析】•广东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商标为其域名案•1998年9月10日,科龙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抢注行为属恶意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以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12月,被告改为要求原告支付2000元注册费和300元的年度运行费,原告予以拒绝。后摄于法律的威严,被告1999年3月5日主动向CNNIC申请注销侵权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案例分析】•域名“eastday.com”与“eastday.com.cn”被模仿案•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正式开通其网站“eastday.com”、“eastday.com.cn”,中文站名为“东方网”。该网站为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设有九大频道。该公司自2000年3月26日起宣传网站品牌,仅在传统媒体上就投放了1799万元人民币,户外广告费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