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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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及与此类犯罪做斗争的意义;掌握各种具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共犯问题的认定、各具体犯罪的处罚原则、一罪和数罪的界限等理论知识。重点掌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刑法第二节理论知识概要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本类犯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协调和有序的状态。刑法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的范围很广,其内容涉及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这些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是国家用以规范人们经济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手段。而本类罪都是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一定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由于违反的经济管理法规的不同,其行为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绝大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刑法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本章多数犯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但也有不少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作为本类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仅仅规定某种犯罪主体为单位,而没有具体指明什么单位;二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犯罪主体为何种单位,如“公司”、“公司、企业”等。对后一种情况而言,如果不是法定单位,则不可能构成该种犯罪。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具体犯罪来说是出于故意。一部分犯罪还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如高利转贷罪,法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等,法律规定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刑法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第140—231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包括97种犯罪。在立法上以节的形式分为8个次类犯罪,具体是:(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三、本章重点罪名介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具体指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主观上出于过失,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除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外,还特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8种犯罪。上述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伪劣产品,属于特殊的伪劣产品。刑法生产、销售特殊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可能触犯《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或称法规竞合),通常应依特别法即依生产、销售特殊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的法条论处,但《刑法》第149条第2款明确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这类问题。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即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假药。所谓“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所谓“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刑法所谓“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包括:(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刑法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上出于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征收关税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即除本节其他9种犯罪所走私的货物、物品及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刑法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这里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税额。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以本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海关法》第49条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也以本罪论处。刑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行为人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刑法无此规定,因而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刑法(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公开以存款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擅自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不择手段地引诱社会公众,收拢资金,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只要实施了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的目的。刑法(五)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刑法(1)使用诈骗方法。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就集资诈骗罪而言,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在实践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行为人以“共同投资”名义欺骗他人,有的行为人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诱惑他人。(2)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刑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六)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主要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共治安秩序。但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法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洗钱行为的本质就是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湮灭犯罪黑钱与证据,逃避法律制裁,实现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刑法(1)提供资金账户,即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为其保存、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提供的银行账户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即协助犯罪分子将其犯罪所得财产通过交易转换为现金或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这里的协助包括介绍、联络及提供各种帮助与方便等多种方式。(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以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这里所说的其他结算方式,主要是指承兑、付款等结算方式。刑法(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处,即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兑换成外币,购置财产,或以境外亲友名义存入境外银行。(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的来源。这里指前述四种方式以外的方法来洗钱,如将犯罪的违法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所得注人合法收入中,或者将其购置房地产、有价证券等,然后出售等手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具体行为之一的,就能构成犯罪。刑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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