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旅行社法律制度目录•第一节旅行社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监管•第四节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一节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三方面含义:1.旅行社从事旅游服务活动须经许可2.旅行社业务经营的范围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出境旅游三种。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设施设备①计算机②电话③打印机④复印机⑤传真机⑥联网……旅游社从业人员1——计调师旅行社从业人员2——导游拓展:导游员的级别旅行社从业人员3——领队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旅行社的市场准入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3.审查与许可4.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法律程序1.申请的提出(法定条件、申请及证明材料)2.申请的受理3.审查与许可4.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及法律程序(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程序:1.登记、备案2.受理(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第二节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五、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法律程序(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界定•三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资(二)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与我国内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相同(三)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程序•提交申请、受理、审批、许可、登记等(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不得申请、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港、澳、台地区),国务院决定或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除外。拓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的区别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监管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一)旅行社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二)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活动;(三)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四)旅行社的旅游业务委托行为应规范。拓展:边境游•边境游,只需要办一张2天左右就可以签出的边境通行证,不用耗费半个月时间办护照拿签证,就能参团畅游邻国,相当方便快捷。•国家公安部、监察部、旅游局联合下文,宣布重新启动边境通行证异地办证制度,陆续批准广西崇左、黑龙江省黑河市、牡丹江市(包括绥芬河以及东宁县)以及辽宁省丹东等开展边境旅游异地办证试点业务,这意味着全国各地游客现在可经过上述地点参团到接壤的邻国畅游了。而在近期,越南又发布了一项“持边境通行证可以到越南全境旅游”的利好政策,令边境通行证的“效力”进一步扩大。游客只要将自己的相关证件交给边境口岸地区的相关旅行社代办,大约提前一周报名参团就可以了。办理边境通行证一般只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不需要涉及财产证明、在职证明等额外证明。•但是,边境游必须要参团出游,因此不适合喜爱自助游的游客,而且必须前往边境城市“经停”,比如到越南旅游,就必须先到广西的边境口岸,然后从当地出境,因此也会增加一些国内交通的路程。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监管三、旅行社经营的监督检查(一)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二)具体要求第四节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一、旅行社的权利二、旅行社的义务(一)旅行社须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二)旅行社须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三)旅行社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须对合同进行说明;(四)旅行社须委派合格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第四节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五)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六)旅行社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警示、说明义务;(七)旅行社应履行报告义务;(八)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游客遵循文明旅游公约。案例一国外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赴东非的旅游,其中有一个很吸引人的猎象活动项目。但在此次旅游开始前象群已跑到其他地方。旅行社向旅游者宣布后他们绘纷要求退出旅游并要求退还已付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拒绝全部退还,要求扣除一部分。其理由是它为安排此次旅游已在东非支出了一些费用。后来双方诉诸法院要求解决。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解析法院判决该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判决结果表明,合同的履行受法律严格保证。旅行社未能满足旅游者的猎象要求即构成违约。旅游者有权要求退回全部费用。旅行社方面以费用支出是为了安排猎象活动为理由,要求在退还时扣除这笔费甩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它作为一个专业的旅行社对自己所安排的旅游活动应具有充分的把握,应估计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它支出的费用是业务投资性质,而投资是有风险的。风险不应转嫁到无辜的旅游者身上。讨论提示第五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一)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二)质量保证金的归属权属于旅行社的私有财产,归旅行社所有。(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障金不少于20万。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金15万,增加质量保证金5万。•国际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业务的需缴纳质量保障金120万,入境业务缴纳60万。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金75万,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第五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一)适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二)不适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与不能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第五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一)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管辖(二)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理赔标准•旅行社违规……•导游人员违规……•相关部门违规……案例分析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案例三游程途中出意外,应视缘由来对待严某等21人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承德5日游”活动。但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并不是预先约定的空调旅游中巴车,而是长途客运汽车。该车座位狭窄,行李无处安放。在几百里颠簸的旅途中,有些游客还要怀抱一些行李,身体疲惫不堪。行至滦平县时,汽车发生了故障,旅游团不能按照原计划赶到承德。按照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第三天应该去围场坝上草原游览,但由于时间被修车耽误,只能顺延至第四天。谁知,第四天旅游团出发去围场草原时,在半路上又出现了交通堵塞,原因是前方发生了道路塌方,该旅游团不得不放弃游览围场坝上草原的行程。严某等游客怀着十分遗憾的心情离开了承德。回到北京后,严某等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则以车辆出现故障、旅游景点道路塌方均为不可抗力为由而拒绝赔偿。于是严某等游客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案例三游程途中出意外,应视缘由来对待思考题1、旅行团在去往景点的道路上出现塌方延误游程,旅行社是否可以免除责任?2、旅行社如果违约,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案例三案例解析1、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对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旅游汽车服务质量》也规定了旅游行业使用汽车的标准,因此,对旅游车辆加强管理,车辆故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去往景区的道路发生塌方本身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例中,因为旅行社车辆故障导致游程延迟才遇上道路塌方,所以旅行社不能免除责任。案例解析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案例三2、本案例中,旅行社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因车辆故障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旅游景点没能游览,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游客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应就降低车辆标准对游客进行赔偿;依据该《标准》第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减少了参观游览项目,应当退还游客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A城某国际旅行社(简称甲社)是一家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大社.在旅游旺季时,甲国际旅行社因为导游员不够,与A城的某国内旅行社(简称乙社)草签一份协议,协议以双方互利为原则,约定由乙社以甲社名义负责接待一些境外旅游团.由于乙社原先从事的是国内旅游业务,因此,导游员在接待过程中频繁出错,服务质量较差,招致游客投诉.对次,甲社认为乙社不但使自己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自己旅行社的形象,遂作出解除协议、终止合作的决定.乙社在收到终止合作的通知后,认为甲社违背了合同的有关规定,打乱了他们业务经营的连贯性,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甲社承担由此造成的一部分经济损失。对于游客的投诉,谁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乙社作为一家国内旅行社,显然无权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合同法》又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述,对于游客对乙社的投诉,甲社应该承担责任。在本案例中,投诉虽然是由于乙社的服务没有达标而引起的,但甲社是实际上的接待社,乙只是以甲的名义负责接待的,所以必须由甲社承担有关责任。•某市的A、B两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王某看到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趋势,准备成立一家国际旅行社。A企业投资60万元,B企业用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作价出资30万元,王某投资50万元。他们还聘请到一个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人为总经理,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兼职会计。三方将出资情况交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取得验资报告后,委派王某持设立申请书、聘用总经理的三方协商、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C国际旅行社。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没有批准他们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申请。•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工商部门为什么没有批准他们设立国际旅行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的要求;申请营业许可证应递交的文件;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某省一家大型旅行社下社A、B两个分社。2000年3月,B分社经理李某持总社营业执照和设立分社合同文本承担某企业350人赴海南旅游的接待、导游等活动,旅游费用总计为26万元。在组织旅游过程中,由于B分社的疏忽,造成游客在岛上滞留两日。旅游结束后,该企业旅游团队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分社赔偿其经济损失。•B分社要求总社一起参加诉讼。但总社认为:1.B分社常年在外地经营,平时的经济利益都留在分社,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2.按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社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但B分社现任经理李某却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而是总社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委任的,所以总社不予支持,也不同意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B分社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它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总社不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吗?•《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总社不承担B分社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因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B分社经理李某的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