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6章电力法规八摘要: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第406章第47条上诉小组的权力(1)上诉小组可用由主席签署的通知书─(a)命令任何人出席聆讯及作证;(b)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c)授权任何人检查电力装置;或(d)授权任何人检查电气产品,亦可为该目的授权任何人进入展示或存放供租售用的电气产品的处所,但住宅除外。(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2)上诉小组可以─(a)确认或推翻署长的决定或行动,或确认或推翻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b)作出署长或纪律审裁小组原可以作出的决定;(c)命令署长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行动,包括规定退还根据第25(2)条检取的电气产品的命令;或(由1997年第12号第8条修订)(d)在反对署长根据第36(1)条判处罚款或加以谴责的决定的上诉中,采取纪律审裁小组根据第41(2)条可以采取的行动。(3)上诉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本条进行聆讯的费用、署长的有关费用、及聆讯当事人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决。(4)上诉小组须将它的决定及有关理由通知上诉人及署长。(5)根据本条判处的罚款,及根据本条裁定可收取或须承担的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第406章第48条获授权公职人员第Ⅹ部杂项条文署长可用书面方式授权任何公职人员,行使本条例赋予署长的权力,及执行本条例委予署长的职责。(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49条进入处所的权力(1)署长可以于合理时间进入处所,以检查电力装置,但除非署长已给予最少2星期通知,说明检查时间及检查理由,否则电力装置拥有人不一定须让署长检查其装置。(2)为了调查电力意外,署长可进入处所以检查电力装置。(3)在根据第(2)款及第4(1)、5(2)、16(1)与(4)、41(1)(c)、及47(1)(c)与(d)条所赋权力进入处所时,署长、供电商或获纪律审裁小组或上诉小组授权的人可无须事先通知或再行通知而进入处所。(4)在根据第6、17(1)及18(1)条所赋权力进入处所时,署长或供电商可无须事先通知而进入处所,并可视乎情况需要而强行进入处所。(5)裁判官如信纳为了执行本条例所授权力和所委职责,此举是必要或适宜的,可签发令状授权任何人进入处所,以检查电力装置或电气产品,或获取资料或文件。(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6)根据第(5)款签发的令状持续有效,直至签发令状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自签发日期起计的6个月届满为止,两者以较早发生的为准。(7)署长、供电商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获纪律审裁小组或上诉小组授权的人根据本条例进入处所时,可按需要带同其他人,以帮助他执行本条例所授权力和所委职责。(1990年制定。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第406章第50条检查的权力为了根据本条例进行检查,署长、供电商或获纪律审裁小组或上诉小组授权的人可测试任何电力装置或其中部分,截断或接回其电力供应。(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51条通知书(1)凡第3、4(1)、5(1)或(3)、6(2)、8(1)、10(2)、11、13(3)、14(2)或(3)、15(1)、16(2)或(4)、17(2)、18(2)、19(3)、23(1)、(2)或(5)、25(2)、27、28、33(2)与(3)、34(7)与(10)、37(1)、(3)或(6)、40(1)、41(4)、42(4)或(6)、43(2)、46(1)、47(4)或49(1)条授权或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作出报告或提出要求,该人必须以书面办理。(2)署长或供电商发出的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必须中英两种语文并用;但署长与供电商之间的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则可使用其中一种语文。(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52条送达本条例所指的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可用专人送达,邮寄往收件人的处所,或放入他的信箱或其他容器内。(1990年制定。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第406章第53条将决定刊登凡署长、纪律审裁小组或上诉小组对注册人施予纪律处分,署长须在宪报刊登该注册人的姓名、惩罚及处分理由。(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54条交还证明书任何人被取消或暂时中止注册,须自取消或暂时中止注册的通知书上所示日期起计1星期内,将他的注册证明书及由署长发出的所有副本交还给署长。(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55条轻微罪行(1)任何人违反第7、10、11(1)、13、16(2)、(3)或(4)、17(2)、18(2)、19(3)、21(1)、(3)或(4)、22、29(1)(b)或54条,即属犯罪。(2)电力装置拥有人未能遵守署长根据第3(1)条作出的规定,即属犯罪。(3)供电商未根据第5(3)条通知电力装置拥有人,即属犯罪。(4)供电商未能遵守署长根据第42(5)(c)条发出的命令,即属犯罪。(5)任何人将熔断器装入固定电力装置,而该熔断器的额定值比电路设计上的额定值为高,即属犯罪。(6)任何人犯本条所述罪行,可处罚款$10000。(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56条严重罪行(1)任何人违反第8(1)、12(1)、19(1)或(2)、20(1)或(3)、29(2)、31(1)或(2)、34(1)、(2)、(3)、(4)、(5)、(6)或(7)或35(1)条,即属犯罪。(由1997年第12号第9条修订)(2)电力装置根据第16(1)、17(1)或18(1)条被截断电力供应后,任何人未经供电商、署长或上诉小组授权而擅自接回、使人接回或明知而容许他人接回其电力供应,即属犯罪。(3)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电力装置接驳到该人的电力装置上,或使人把电力装置接驳到该人的电力装置上,或明知而容许他人把电力装置接驳到该人的电力装置上,即属犯罪。(4)任何人未经供电商同意而蓄意干扰供电商的电力装置,即属犯罪。(5)电力装置拥有人未能遵守根据第9条给予的豁免所附带的条件,即属犯罪。(6)供电商如不遵照署长根据第11(2)条发出的通知书办事,即属犯罪。(7)任何人无合理解释而─(a)未能按第28、41(1)(a)或(b)、42(4)、47(1)(a)或(b)条的规定出席;或(b)拒绝作证或交出文件,或隐瞒证据或文件,而这些证据或文件是根据第28、41(1)(a)或(b)、42(4)、47(1)(a)或(b)条须作出或交出的,即属犯罪。(8)凡法团犯本条例所述罪行,该法团每名董事及高级人员即属犯该罪行,除非他证明并无同意或默许该罪行发生,而且就他的职能性质和一切情况来看,他已尽了应尽的努力,防止该罪行发生,则属例外。(9)任何人犯本条所述罪行,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因相同罪行再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无论首次或再度定罪,均可判处监禁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