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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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系李炼2012-09-01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次课主要内容•上次课内容回顾•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上市公司收购一、概述二、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三、要约收购四、协议收购五、豁免申请六、财务顾问第8节证券交易所第9节证券中介机构第10节证券会和证券业协会第11节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的基础理论第二节破产法案例与试题解析•一、破产与破产制度•(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是一种破产清算程序或破产法律制度广义的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重整、和解(和保护)•2.破产清算的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履行全部清偿债务的义务而由法院进行强制性的公平清偿•(2)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集体清偿程序而非针对个别人的程序目的在于强调对债权人的公平•(3)是对债权人财产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后破产人将终止经营活动•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会计上的应收款或呆坏帐可以核销(二)重整制度1.含义:为了挽救有希望的破产企业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的营业重组企业再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佳选择重整计划不成功将宣告破产2.重整制度的特征(1)重整申请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2)参与重整的主体和重整的措施多元化(3)担保物权受限制:重整期间不执行(4)重整具有强制性:对所有当事人有效(5)债务人可负责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三)和解制度1.含义:和解具有与重整相似效果但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内容只能是对债务的直接减免一般不导致债务人业务和管理层的改变因而程序简单许多(与重整相区别)2.和解协议及其法律效力达成和解协议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但对债务人的担保人等无效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反之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债务人破产(四)关于申请破产保护的说明债务人未达到破产程度但负债沉重申请破产保护将所有债务冻结停止利息也不必进行重整与和解由债务人自行进行业务调整实现再生我国法律未专门规定但有类似效果•(五)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裁决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内送达债权人并公告•破产财产的范围与撤销权•2.破产财产的范围•(1)范围:破产申请时全部财产与权利•(2)撤销权: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30%•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D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管理人也可以对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债务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3)宣告无效•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此行为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对宣告无效和可撤销的财产要追回•破产清算终结后两年内仍可行使•(4)取回权(一般提及)•A一般取回权•债务人占有他人的财产•债务人破产后•权利人有权将原物取回•而不能将其列入破产财产•B特别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买卖的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中的标的物•但管理人也可付款要求其交付标的物•或收取标的物而不付款让其申报债权•(5)抵销权:简要提及,另见合同法•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但该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不论清偿限制和标的是否相同•均有权主张相互抵销•仅就剩余的部分进行交付或申请债权•(6)别除权: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时该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应债权人要求可以随时清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该权利在破产重组时不能行使•3.破产财产的变价•变价一般应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变价必须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相挂钩•4.先扣除破产费用(别除权可以在此前清偿)•(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财产不足的按比例清偿•5.再扣除共益债务(别除权也可以在此前清偿)•(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用以及相关的其它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另行申报债权(第53条)•破产财产不足的按比例清偿•6.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职工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破产人所欠的除第一顺序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普通债权•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分配•高管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有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权时可参与第三顺序清偿•(六)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终结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2.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该笔坏账可以合法注销或动用准备金等弥补•3.债务人的债务就此终结,但下列事项除外•3.终结之日两年内的下列事项除外•(1)发现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可追回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它财产的•如上述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由法院将其上交国库•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法院强制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以避免债务人破产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通过案例理解,有些内容要在物权法和合同法后才能完全理解•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企业法人,可适当扩大金融机构破产特批与接管(二)地域:有限的域外效力只限于中国企业法人境内外的财产(三)时间:2007年6月1日•四、其它•(一)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二)案件管辖•依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和地点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和地点•(三)破产申请有受理:略•涉及一系列程序问题•(四)管理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即指定管理人•取代破产企业的组织机构•其资格、权限、报酬等略•(五)破产债权•债权要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破产债权需要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人会议行使股东会权利•决定是否重整、和解等重大事项•管理人要向其和法院报告•第二节破产法案例与试题介绍•一、案例(仅供理解程序)•(1)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以自己主动申请破产?•第二节破产法案例与试题介绍•4.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l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二持,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l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1)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之前。(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4)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在本题中,戊公司购买机床的价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参考答案:•能•(2)该企业经营状况正常,却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以自己申请破产?•参考答案:•能,但不合情理•(3)该企业经营状况正常,恰好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否申请破产?•参考答案:•能,但好处不大•(4)破产申请应向谁提出?•参考答案:•该企业所在地的法院•(5)该企业2008年8月14日提出申请,法院8月20日受理,在时间上是否符合要求?•参考答案:•符合,应该在15天内裁定受理•(6)如果是债权人于2008年8月14日提出申请,法院8月20日受理在时间上是否符合要求?•参考答案:•不符合要求,此时法院在5日内裁定受理•(7)法院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在时间上是否符合要求?•参考答案:•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在5日内送达•(8)法院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书面通知一词的表述是否规范?•参考答案:•不规范,“书面通知”应改为“送达”•(9)法院9月5日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参考答案:•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在裁定作出之后的25天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0)在该通知和公告中,法院同时指定了管理人,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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