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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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其它反避税法规与措施7.1对付避税地法规7.2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3限制资本弱化法规7.4限制避税性移居7.5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7.1对付避税地法规•7.1.1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7.1.2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7.1对付避税地法规•7.1.1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对付避税地法规,是指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目前,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7.1对付避税地法规•7.1.2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1.受控外国子公(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CFC)•司:指本国居民及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拥有一定股份且设在税负水平较地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2.应税外国公司保留利润:是指不再适用推迟课税规定的,外国公司虽未分配或汇给本国股东,但本国仍要对其征税的外国公司利润。•3.立法适用的纳税人:指立法所要打击的对象。7.2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2.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7.2.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7.2.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7.2.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目前,采取此做法的惟一国家是瑞士。1962年12月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机构,然后利用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7.2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2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2.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各国一般都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多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7.2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1.排除法(theexclusionapproach)•2.真实法(thebonafideapproach)•3.纳税义务法(thesubject–to–taxapproach)•4.受益所有人法(thebeneficialownerapproach)•5.渠道法(thechannelapproach)•6.禁止法(theabstinenceapproach)7.2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2.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美国于1997年规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享受预提所得税的协定减免,必须先申请并由美国税务局鉴定其缔约国居民的身份。•从2000年1月1日起,缔约国居民申请美国的预提所得税减免必须填报申报表W—8BN。•加拿大、比利时、瑞士和阿根廷等国相关规定。7.3限制资本弱化法规•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印度、韩国等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7.3限制资本弱化法规•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1.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3.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要依据“债务∕股本比例”来确定。7.3限制资本弱化法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关于限制资本弱化之债务/股本比率规定•美国为1.5:1;加拿大为3:1;澳大利亚为3:1;法国为1.5:1;德国为1.5:1。•中国关于限制资本弱化之债务/股本比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下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般企业为2:1;金融企业为5:1。7.4限制避税性移居•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税性移居•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许多国家,政府一般不能干预公民的移居避税,只能从经济上对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使移居给政府造成的税收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主要措施一:如与原居住国保持有实质性经济联系,仍要向原•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主要措施二:“离境清税”;“临时离境”不得扣减计算停留时间日数。7.4限制避税性移居•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则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不同。•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从而使法人移居他国的难度加大,以达到限制法人移居的目的。清算、举证措施。7.5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时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其重组为子公司。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美国:如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分公司过去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清楚,并就这部分被冲减的利润进行补税。英国:用限制本国居民公司向非居民公司转让经营业务的办法阻止本国公司将国外的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7.6.1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7.6.2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7.6.1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在各国制定和修订反避税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反逃避税法规的贯彻实施。•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强化纳税申报制度,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与关联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况的申报表;•2.各企业负有向税务机关就其转让定价进行举证的责任;•3.明确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7.6.2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在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各国除了以单边方式加强国内反逃避税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外,还采取了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的形式。双边国际合作:主要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签定有关的税收协定,相互承诺在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等方面给予对方一定的支持。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税收情报交换•1.根据要求交换•2.自动交换•3.自发交换•4.同时检查7.6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多边国际合作•多边国际合作:主要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活动,以对付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比较有影响的多边税收协定是1972年底由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5个北欧国家签订的《税务管理援助协定》(1991年被《税务互助多边条约》所取代)。当然影响最大还是欧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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