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创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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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创新安排自2001年“9·11”恐怖活动后,反洗钱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围的高度重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非法洗钱的数额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国内总产值的2%至5%,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在增长(梁剑,2003)。我国于2004年以来,建立一系列反洗钱的法规及检查体系,但各种原因制约着现行监管机制的效力难以发挥。为什么我国的反洗钱监管难以充分发挥效力呢?笔者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制约有效监管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寻求我国反洗钱有效监管途径。一、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3月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一)反洗钱监管带有盲目性。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客户。金融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识别客户.一是靠审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身份证明品种多达五种,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很难确保其真实、合法性,而客户认为所要了解的内容是商业机密,也不配合+现实是,柜面业务的审查询问了解,没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和部门指导.部分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弃履行有关核对客户真实身份和报告的义务。2007年的反洗钱报告中,全年发现14399起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情况,33468起未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并有744个匿名账户。(2)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手段缺乏,仅把反洗钱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由于“两个办法”中较原则,没有细则,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特点和情况制定本系统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或实施细则,临柜人员很难及时准确、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结算、清算外汇等方面的资金运作信息.对反洗钱的监测停留在逐笔监测、逐笔报告阶段。2007年全面共检查金融交易3-36亿笔,从中发现未报告的可疑交易共计52.7l万笔。(二)信息失真。这反映在两个方面,(1)洗钱者与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职能是根据已被发现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行为选择。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很难判断资金来源与去向。(2)反洗钱系统内部信息不对称,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反洗钱监管未形成监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内部横向各具体职能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换网络,反洗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银监、工商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往往多部门对同一目标重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考虑较少。(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2005年的1.27亿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2005年的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2007年的328起537.2亿元。反洗钱的最高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没有独立的、权威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效率很难有效发挥。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金融业,也需要反洗钱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单靠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处来监管,力量单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机构内.很难分析研究出洗钱的本来面目;2007年期间,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4533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350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而银行就占了341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反洗钱的检查,但金融机构达十几万家,在检查中也只能进行抽检,不可能全检,加上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检查力度认识不够,对于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一规两办法”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但一方面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一规两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使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局限,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汇总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本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即增加信息流动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来越不适应跨币种洗钱犯罪的形势,也与国际上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的趋势相违。(二)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三、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针对当前反洗钱监管所承受的约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学的防范手段。笔者认为采取如下对策能提高反洗钱监管的质量和效果:(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针对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数与金融机构数量的不匹配,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现象.设想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的评估和激励机制,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情况。在反洗钱机构下,设立反洗钱情报数据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守法经营.向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钱机构提对策建议,协调反洗钱的政策实施,并对外交流。针对金融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派驻制.由情报数据中心外派专员到下级中心及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进行指导.外派专员由情报数据中心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外派专员的职责一面是指导下级中心和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收集、整理、甄别.提高收集数据的有效,直接对总中心负责,使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如图:(二)建立科学的高度集中的电子化数据筛选机制及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针对现有反洗钱数据信息缺乏情况反馈机制的状况,一方面,通过逐级建立反洗钱情报数据库,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甄别力度的反洗钱预警指标,设置信息保送、记录查询等网络模块,通过信息平台搭建对金融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建立纵向的与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连接的数据筛选模块,横向的公安、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的网络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在现在“总对总”上报的基础上.将现有的反洗钱数据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在金融机构安装监测筛选平台,由派驻专员与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共同展开反洗钱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甄别,每天定时逐级打包上报总中心,由商业银行总中心报送洗钱数据情报中心,及早发现洗钱嫌疑,全面实现反洗钱监管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规范化高效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由派驻专员协调各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确实有问题的报送公安部门进一步立案。(三)建立客户账户洗钱风险管理等级评定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先进的、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新策略应该是:以预防为核心.全面采用现代监测技术和先进的内部控制理念,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建设,从金融机构源头就对洗钱进行控制。通过行业风险分级等方式辨别高风险类客户.按不同风险级别建立客户信息库,对其交易进行合并和分析,降低无法识别分散账户洗钱和通过关联交易洗钱的风险,从而进行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在掌握有效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并对上报的报表通过风险评估,全面细化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预测监管重点,制定下一步的监管计划,提高反洗钱监管的预见性和有效性。(四)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和激励机制及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公告制度,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监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是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客观要求,应在现有法规上建立《反洗钱工作评价和激励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要达到的标准和奖惩条件,对那些违法乱纪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层次在不同的范围进行公告: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通报制度,对金融机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其惩处结果.应在全金融系统进行通报,放大监管效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加强反洗钱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举报电话或义务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社会监督。(五)强化对监管者及被监管者的反洗钱理念和技术培训,坚持以“人本”监管为重点,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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