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意向性”的三层可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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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关于感知的三种看法郑辟瑞论文关键词感知/意向性/意义中图分类号:B51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11(2007)01-0030-06根据胡塞尔研究者通行的看法,感知不仅是胡塞尔思想的起点,而且是现象学的起点。感知作为一种直观行为不仅是意向行为的典范,而且是最终奠基性的意向行为,它构成胡塞尔意识分析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1](P54~P61)然而,在胡塞尔现象学的开端处,他对感知和意向性的关系并不具有如此明确的观点,而是存在着诸多含混和矛盾之处。感知是意向行为吗?如果感知是意向行为,它具有怎样的特殊性?它是典型的意向行为吗?对于这些问题,胡塞尔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了明确的答案,恰恰相反,在其现象学前期著作,尤其是《逻辑研究》中,他对感知的意向性问题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其艰辛的探索过程留下了值得重温的痕迹,本文是这种重温的一次尝试。一、什么是意向行为为了解释感知和意向行为的关系,我们首先分析,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意向行为是什么?以何种标准能够判定一个行为是意向行为?众所周知,为了确定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布伦塔诺区分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胡塞尔给出了区分的六个规定,并采取了其中的一个重要的规定,它表明了心理现象的本质。布伦塔诺认为,在感知中有某物被感知,在陈述中有某物被陈述,这一规定适合一切心理现象,这最终归结为一句格言式的命题,即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他说:“……任何一个心理现象都可以通过这样一种东西而得到描述,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将这种东西称作一个对象的意向的(或心灵的)内存在(Inextistenz),而我们——虽然我们所用的表述也并非完全单义——则将它称作与一个内容的关系、向一个客体(在这里不应被理解为一个实在)的朝向,或内在的对象性。任何一个心理现象自身都含有作为客体的某物,尽管不是以同样的方式。”[2](A347/B[,1]366~367)、[3](P408)布伦塔诺时常使用心灵的、内在的客体之类的概念来表示意向对象,尽管布伦塔诺所使用的术语可能产生一些误解,我们仍然可以将意向关系确定为心理现象的本质规定性,即心理现象就是在其自身中意向地包含着一个对象的现象。为了澄清布伦塔诺对意向关系的描述所可能带来的误解,我们需要注意:1.“内存在”可能使人产生两种误解,即一方面,他们认为,这里涉及的是意识和被意识的对象之间的实在关系,这种观点类似于心理学中行为主义的模式,即,刺激-反映的模式,胡塞尔称它为心理学-实在的关系;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认为,对象实项地被包含在意向之中,意向对象只是意识的实项内容的一部分,我们对对象的意识是对行为的实项内容的意识,胡塞尔称它为从属于体验实项内容的关系。显然,第一种对意向关系的规定恰恰否定了意向关系的特殊性,对心理现象进行研究的心理学和对物理现象进行研究的物理学之间的区分没有了分别,它们都是研究实在之物的因果关系的科学,这违背了布伦塔诺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初衷;对于第二种误解,胡塞尔认为,它错误地理解了体验的意向特征,在我们的体验中,我们并非同时意识到两个事物,即一方面是对象,另一方面是意识到此对象的意向体验,在对意识进行描述中,我们会看到,意向体验只是被显示,只有对象是被意识的。如果将意向关系理解为意识实项地包含对象,那么在涉及到对不存在的对象的意识时,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悖论。胡塞尔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我们表象朱庇特神,那么这个神就是被表象的对象。在此表象中,我们具有某个表象体验,我们可以在反思中对此表象的结构进行分析,但我们并不能在此表象体验中找到朱庇特神这个对象,事实上,朱庇特神甚至也不存在在意识之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的表象活动仍是一种意向行为。2.布伦塔诺总是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分等同于“意向现象和非意向现象”的区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心理现象中还存在着非意向的因素,比如痛感、快感之类的感受感觉,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当引起快乐的事情消失后,快感仍然可以持续。这些因素参与了意向关系,但它们自身并非意向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更愿意用“行为”一词来总括一切意向现象,而放弃了心理现象的说法。Btd胡塞尔认为,在一个具体的意向行为中,我们可以区分出“描述内容”和“意向内容”。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胡塞尔始终是在同一范围上使用“描述的”、“现象学的”和“实项的”这些修饰词,胡塞尔也称“描述内容”为“充盈”或“代现性内容”。以对一棵树的感知为例,我首先模糊地看出这是一棵松树,然后,我走近去看,我就获得了更为清晰的感知。这里,我的感知行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充盈,但是,这两个行为却是同一种行为,即对同一棵松树的感知,所以胡塞尔认为,充盈并非一个意向行为的本质因素。关于意向内容,胡塞尔区分了几种不同的概念:“我们首先必须区分意向内容的三个概念:行为的意向对象,它的意向质料(与它的意向质性相对),最后是它的意向本质。”[2](A375/B[,1]399)、[3](P436)关于意向对象,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所说不多,尽管这个概念在他思想的后来的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质料是意向本质的一部分,所以胡塞尔主要讨论的是第三个概念,即意向本质。意识的意向本质是由质料(Materie)和质性(Qualitt)共同构成的。质性就是将一个判断和愿望、希望等其他类型行为相区分的内部规定性,它表示这行为是表象、判断还是怀疑、希望等。比如,我可以陈述“火星上存在着智慧生物”,也可以提问“火星上存在着智慧生物?”也可以期望“愿火星上存在着智慧生物!”尽管这些行为是不同,但它们的内容却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同一的内容就是质料,它是意识行为中的这样的要素,以至于通过它,“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一般得到了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了牢固的确定。”[2](A390/B[,1]415)、[3](P451)也就是说,质料是行为中确定以何种方式对各个对象进行立义、将其立义为何物的行为特性。比如,我可以断言“2×2=4”,也可以断言“易卜生被看作是在戏剧艺术中现代现实主义的主要创始人”,这两个表述都具有同样的断言的质性,但是它们的内容却不一样。质性与质料都是行为的非独立的因素,即两者都不能脱离对方而独立存在。通过对意向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胡塞尔事实上在将他对意指行为或赋予意义的行为的分析也用于对非表述行为的分析。和早期的分析哲学家(比如弗雷格)一样,胡塞尔的现象学也是从对逻辑的基础问题出发的,在批判了逻辑学的心理主义之后,胡塞尔转入了对表述和意义的分析。胡塞尔接受了弗雷格关于意义和所指的区分,他也认为,表述行为和对象之间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表述行为通过意义指向对象,意义是指向对象的方式。在胡塞尔看来,意义是由表述行为赋予的,所以,他常常称表述行为为意指行为、赋予意义的行为,意指行为总是要奠基于作为物理材料的语音或笔迹,但这些物理材料并非自在的就是表述,就具有意义;表述的本质根本不在于它的物理材料,而在于它的意义。在一个具体的表述行为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三个基本成分:赋予意义的行为、意义和语音、笔迹等物理载体。相应于胡塞尔对意向行为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意向行为的结构正是表述行为结构的扩展,与表述行为的三个基本成分对应,意向行为也具有三个基本成分,即:质性、质料、代现性内容或感觉材料。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将对表述行为的结构分析扩展到对整个意向行为的结构分析,最根本之处在于,胡塞尔认为,表述的意义概念也可以推广到一般意向行为中,所有的意向行为都具有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将开始只是局限于表述领域中的意指和意义的概念扩展到一切意向行为之中,胡塞尔宣称,这种扩展是现象学最惊人的发现;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称质料为“立义意义”。这样,简单地说,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为意向行为,就在于它是否具有意义。二、感知和意向性感知是意向行为吗?根据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转化为:感知具有意义吗?英国哲学家达米特指出,是否将意义普遍化,甚至扩展到感知,这是弗雷格和胡塞尔之间的根本区分。达米特认为,“为了达到他在《逻辑研究》之后、从1907年开始逐步显示出来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胡塞尔将意义(Sense)或意义(Meaning)概念普遍化。某个像意义但更普遍的东西必然给予每一个心智行为以活力;这不仅仅是那些包括言语表述或能够言语表述的行为,而且包括,比如,感观感知行为。”[4](P26~27)许多学者都对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感知理论做出了不同的解读,他们都可以在胡塞尔的文本中找到根据。在我看来,事实上,胡塞尔对感知和意向性的关系也曾存在着犹豫,他的论述不无矛盾之处,我们可以将他的论述归纳为三种对感知的不同理解,有意思的是,这三种不同的理解正好对应了学者们对胡塞尔感知理论的三种不同解读,我把它们分别称为:感知的非意向性论,强的感知意向性论,弱的感知意向性论。①感知有意义吗?这个问题和“感知是意向行为吗”是一致的。穆尼甘(Mulligan,Kevin)认为,胡塞尔对此问题持否定的态度,胡塞尔的感知决不意指只有名称和判断等语言行为才有意义,它们才是意指行为。[5](P171)感知的非意向性论者可以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中找到强有力的证据。在论及何种行为是意义的承担者时,胡塞尔认为,感知行为不是意义的承担者,感知没有意义,理由是:“我们来考察这样一个事例:我刚刚向花园看去并且用以下的语言来表述我的感知:‘一只乌鸫飞了起来’。哪一个行为在这里具有意义……在这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陈述听起来完全可以是不同的,并且在此同时展开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例如我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个黑色动物飞了起来,跃了起来,以及如此等等。’反之亦然,一个语音及其意义可以始终是同一个,而与此同时感知则发生了多重的变换。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对同一事物进行同时感知时,他们永远不会有完全相同的感知。”[2](A486~487/B[,2]14~15)、[6](P14)在这里,胡塞尔对感知的理解与传统经验论是一致的,感知只是一种感觉活动,它在外物的刺激之下产生感觉材料,感知本身不具有起立义作用的意义因素。建立在感知之上的判断的意义并非来自奠基性的感知,恰恰相反,在感知判断中,意义的承担者不是感知,而是判断。和穆尼甘不同,史密斯与麦金太尔则认为,胡塞尔总是将感知当作典型的意向性行为。他们区分了视觉经验中物理的、外在的刺激和现象学的、经验的部分。在他们看来,如果强调前者,那么即使史密斯不知道他看见的是猫,甚至他说他看见别的东西,我们仍可以说他“看见”了猫;如果强调后者,那么即使史密斯经验的刺激物不是猫,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刺激物(比如幻觉),我们仍可以说,史密斯“看见”了猫。许多学者用“看起来感知”,“看起来看见(seemstosee)”,但胡塞尔并不如此。他们称胡塞尔意义上的“看”为现象学的或经验的看。[7](P4)胡塞尔的确常常在此意义上使用“看”的,这表现在,他认为,感知本身是赋义行为。与上述胡塞尔将感知和感觉等同起来不同,胡塞尔在其他场合又明确地区分了感知和感觉,胡塞尔设想了这样一种纯粹的感觉活动,“如果臆造一个先于所有经验的意识,那么从可能性来看,这个意识所感觉到的与我们所感觉到的是同一个东西。但它不直观任何事物和事物性事件,它不感知树木和房屋,不感知鸟的飞翔或狗的吠叫。人们马上会试图这样来表述这个事态,即:对于这样一种意识来说,感觉不意指任何东西,感觉不被看作是一个对象特性的符号,感觉的复合不被看作是这个对象本身的符号;感觉始终被体验到,但却缺少一种(产生于‘经验’之中的)客体化释义(Deutung)。与在表述和相近的符号的情况一样,我们在这里也要谈到意义与符号。”[2](A75/B[,1]75、[3](P77~78)在感知行为中,我们并非把感觉材料当作对象,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具体对象的感知;恰恰相反,感觉材料并不在素朴的感知中被感知,而是在反思中才成为对象的,“感知表象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为被体验到的感觉复合是由某个行为特征、某个立义、意指所激活的(b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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