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页1Z301110标准化法06年2个单选,07年1个多选,09年1个单选。年份2006年2007年2009年题型单选多选单选多选单选多选题量211分数221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分级分类具体内容要求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了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是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2页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推荐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掌握三个层次,即那些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法律意义。(06单、07多、09单)1Z30111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不同阶段的不同监督机构(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2、监督检查的内容(略)1Z301120环境保护法06年3单选,07年1个单选1个多选,09年1个单选1个多选年份2006年2007年2009年题型单选多选单选多选单选多选题量311113页分数333lZ30112l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l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一、设计阶段二、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4页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一、水污染防治(一)防治水污染的原则性规定1.水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1)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3)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2.水污染防护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因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登记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改变时的申报(二)防治水污染的具体规定(06、07都有过考题)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理解性记忆)(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5页(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理解性记忆)(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二、大气污染防治(一)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性规定同水污染的一致(二)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6页(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原则性规定同水污染的一致(二)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规定有:(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06年单选)(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09年多选)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7页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具体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向出方报告,入方批准(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