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PowerPoint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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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从共和国到帝国■十二块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导入罗马从弹丸小国到地跨三洲的超级大国,演绎了一部血与火的编年史,同时也是一部从共和走向集权的制度史。罗马的兴衰成败虽已成过去,罗马人创造的文明成果却千古犹存。那么,罗马究竟实行了怎样的政治制度?留下了哪些文明遗产?母狼青铜雕塑,高85厘米,约创作于公元前500年,现收藏于意大利罗马市政博物馆。雕像取材于罗马建城的传说:著名的特洛伊战争结束后,特洛伊王子逃到意大利半岛,建立了阿尔巴城,世代相传;后来,一个名叫努米托耳的国王被其弟阿木留斯推翻,儿子被杀,但他的女儿为战神所爱,生下一对双胞胎罗穆路和瑞穆斯,却被阿木留斯放入篮子中丢入台伯河;这对兄弟最初被一只母狼发现并收留抚养,不久,被牧人发现收养;他们长大以后,杀死仇人,救出外祖父,创建了新的城市;后来罗穆路杀死了瑞穆斯,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这座城市为罗马。这尊雕像所刻画的就是曾经哺育了罗马创始人的母狼的形象。这尊雕像是埃特鲁斯坎人的艺术杰作,对罗马人来说,它还具有纪念碑意义,人们把它作为民族发源的始祖而给以顶礼膜拜。现在,雕像《母狼》已成为了罗马市的象征。返回返回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从共和国到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罗马共和国小塔克文被放逐据传说,罗马城邦的最后一个国王小塔克文统治残暴,引起人民的不满。小塔克文的儿子污辱一位贵族的妻子,致使她愤而自杀,罗马人忍无可忍,揭竿而起,一举推翻了君主制。以后,为了防止再次出现戕害人民的国王,罗马人决定不再设立君主,而采用贵族共和制。为严防个人专权的产生,共和国还制定了“同僚制”和“任期制”原则,对国家高级官员进行有效约束。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城遗迹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城遗迹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城遗迹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城遗迹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罗马共和国广场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罗马共和国广场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元老院外景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元老院外景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元老院内部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元老院上的演说元老通过妙语连珠的精彩演说赢得众元老的支持。罗马共和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角斗士雕塑罗马帝国斯巴达克起义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角斗士头盔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古罗马角斗场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斯巴达克起义像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罗马帝国形成盖乌斯·马略盖乌斯·马略(公元前157~前86年),古罗马统帅、政治家。一生中七任执政官,是由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过渡的重要人物。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凯撒凯撒(前100—前44年),古罗马共和国统帅,曾与庞培、克拉苏结成前三头政治联盟,后在与其他军事统帅争取政权的斗争中取胜,建立独裁统治,集执政官、保民官、独裁官等大权于一身,成为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过渡的重要人物。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奥古斯都屋大维(公元前63年—公元14年),古罗马皇帝(公元前27—公元14年)。他是凯撒的外甥及养子。凯撒死后,他被元老院奉以“奥古斯都”(拉丁文意为:“神圣的”“至尊的”)尊号。后来,屋大维建立元首政治,从此,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奥古斯都后来也成为罗马和欧洲帝王习用的头衔。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和平祭坛浮雕》,大理石浮雕复制品,约创作于公元前13—公元前9年,现收藏于罗马博物馆。和平祭坛浮雕既为纪念奥古斯都的丰功伟绩,也为神化奥古斯都个人。《和平祭坛浮雕》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罗马帝国地图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罗马帝国的分裂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返回返回罗马帝国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十二铜表法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十二铜表法》第一表传唤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审理。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第二表审理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则应延期审讯。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第三表执行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第四表家长权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第五表继承和监护一、除维斯塔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二、在族亲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继承。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七、精神病人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浪费人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八、获释奴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一、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第七表土地和房屋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第八表私犯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偿损失。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第九表公法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的权力。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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