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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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二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三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四电子商务安全与网络犯罪五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六七2学习目标:1、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内容。2、能够分析电子商务设计的法律问题。3、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措施。4、了解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34思考5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根据人们认识角度的不同,电子商务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6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8总体上来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电子合同关系、电子签名关系、电子认证关系、电子支付关系、网络知识产权关系、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电子税收关系、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关系等。9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性质:电子商务法具有私法和公法相互结合的特性,是调和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地位:电子商务法是研究在现代网络环境下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调控的法学,因此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部门法。10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特点技术性安全性程序性开放性复合型11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12五、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法律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13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的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最早,发展也最快。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6月,美国签署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务签名商业法》(《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143、欧盟电子商务的立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154、亚洲电子商务立法(1)新加坡:在发展中国家里,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2)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年)——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3)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1.4生效。16(4)中国2000年初,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号提案《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自此,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立法问题众所瞩目。(1)《会计法》(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专利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6)《电子支付指引》(7)《网上交易指导》(8)《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9)《电子商务行业规范》1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1、立法层次偏低,权威不高;2、缺乏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3、立法分散,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之间矛盾比较突出;4、技术障碍;5、信用体制缺失。18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五、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四、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二、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9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erProvider,ISP)有狭义和广义之分。20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InternetAccessService),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ContentService)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21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内容管理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22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3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问题24二、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25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的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262、相较于传统的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有:(1)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2)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化。(3)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4)法律对二者的订立、变更、解除要求不同。(5)生效地点不同。(6)生效形式不同。27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件:a.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由特定主体作出;b.内容必须具体、明确;c.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d.必须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邀请a.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b.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定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82、电子合同的承诺(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2)构成要件: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29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1)成立时间:两种数据电文生效时间的规定①送达主义(到达主义):不论是要约还是承诺,均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代表: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②发送主义(投递主义):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代表:英美法系国家30(2)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发出收到的时间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14、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一旦达到受要约人后,就发生效力,要约人便不能撤回要约。《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达到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承诺的撤回(英美法系不存在撤回,大陆法系可以撤回)(5)承诺不存在撤销。32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33【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34网上注册的方式,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无意之间作出了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么,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不要轻易“确认”。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可厚非,但协议应简短、明了,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35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案情】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36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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