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TheLawoftheConflictofLawsforLegalAct,AgencyandLimitationofAction)一、法律行为二、代理三、时效本章基本内容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2.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通常须具备实质和形式两方面的要求。实质要件是指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形式要件则是指法律行为须符合一定的方式,有时甚至还要求符合特定的形式,如登记、公证等。3.关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各国立法的差异(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解决的问题规则基本思路对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作不同规定行为能力问题首先适用行为人的属人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合同之债等债权行为少数国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依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准据法(一)代理的法律冲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发生在本、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直接由本人承担。二、代理2.各国在国际代理实践中的法律冲突代理的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比较项目具体情况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大陆法国家的区别论:把委任和代理权严格区别开来英美法国家的等同论: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代理的立法体例不同大陆法国家一般将代理规定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英美法国家的代理法自成一体,一般为单性法规代理的分类不同大陆法国家一般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权和意定代理权英美法国家将代理分为明示的指定、默示的授权、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和追认的代理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大陆法国家只终止民法上的代理权英美法国家认为民事上的和商事上的代理权都因之消灭,且将大陆法国家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示意图本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内所为的具体法律关系代理关系(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外部关系)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所谓代理的内部关系,一般被认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建立的,属委托合同关系,因而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便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二)代理的法律适用而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多以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即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因此,就涉外代理合同而言,若当事人协议选择了某一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则该被选择的法律即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作法: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适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法。3.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实质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果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言,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果及于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两项条件:(1)代理权实际而有效地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2)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系有效法律行为。代理外部关系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即外部关系完全由附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支配。3.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因代理行为的发生而产生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与代理人并无关联。但在下列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仍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1.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对此,各国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确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2.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且根据支配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被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主张适用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地法律;有的主张适用支配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支配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代理人属人法或代理人住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对此,有不同的法律适用主张: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3月14日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Agency),现尚未生效。公约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以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四、我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一)时效及其识别1.时效概述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三、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时效制度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即当事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是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对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财产有关的时效分为权利时效和诉讼时效。权利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占有(或使用)其财产经过一定时期,其原本享有的财产权利即告消灭。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其申请司法救济权即告消灭,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不能同过诉讼得到强制执行。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意思予以排除,也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预先予以抛弃。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尽管各国民商法对时效制度都有规定,但是关于时效的具体内容、时效的期间和效力、适用范围以及法院是否主动适用时效、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时效的性质等方面的规定却并不完全相同,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在时效问题上产生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关于时效的识别问题,各国基本上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事项。这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第二,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事项。这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张。2.时效的识别(二)时效的准据法除上述解决时效法律冲突的规则外,还有一些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对时效的法律冲突,采取区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方法来解决。即对于取得时效,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对于消灭时效,又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二)时效的准据法值得指出的是,国际社会还通过共同努力于1974年在联合国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并于1980年又签订了一个议定书,对上述公约作了修改。该公约和议定书具体地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时效问题的统一规则。公约第8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为4年。”(二)时效的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时效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只是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规定看,我国司法实践对时效问题是依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的。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在时效问题上的做法是:(三)中国关于时效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四、我国有关代理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三)中国关于时效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1.我国将时效作为实体问题处理。这种做法符合国际统一化标准。2.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取得时效,关于取得时效如何确定准据法并未涉及。3.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并不主张单独设定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是与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致,适用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章思考题1.简述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2.代理的法律冲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