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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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corporationlaw,companylaw)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这个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最早出自孔子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公司的法律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企业法人(enterpriselegalperson)1.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2.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依法设立4、一般是社团法人公司的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LimitedLiabilityCompany)、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company(Ltd)和两合公司2、总公司(headoffice)与分公司(branchoffice)3、母公司(parentcompany)与子公司(subsidiary)4、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公司法的性质1、组织法2、行为法3、私法与公法的结合4、制定法5、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不同1.合伙根据合同成立,公司根据章程成立2.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法人3.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公司的资合性质更为明显或完全属于资合性质4.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5.合伙没有法人的意思机关,公司必须要有机关来代表自己的意志6.合伙人出资份额在转让上限制很大,公司较小7.合伙规模小,合伙人少,期限不长,公司相反第一章总则定义: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shareholder)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businesslicense)。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legalrepresentative)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章程(Articles):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chairman,president)、执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或者(总)经理(generalmanager)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国务院新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于2014年2月18日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于今年3月1日全面实施,届时,企业年检将改为年报,“零门槛”注册公司也会成为现实。改革后,除法律法规设定需要实行实缴的公司外,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对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也就是常提到的“零首付”和“1元公司”的概念。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确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2.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3.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4.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制年检材料,只需每年通过互联网上报需要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改革后,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减少行政干预,同一个具体地址可以为多家市场主体或者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的优缺点不论是从国内试点的情况来看,还是从国际经验考量,公司设立制度的“由奢入俭”,都将极大地刺激相关区域创业者“下海”试航的热情,这对激活民间资本、扶助小微企业发展都十分有利,但是,如果仅仅从鼓励投资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去考虑投资公司的债权人、银行、供应商等等主体的利益,一味放松甚至虚化注册资本的作用,到头来只会使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导致没有债权人愿意与之打交道。对可能“皮包公司”泛滥的防范应积极推进工商登记、法人征信体系等相关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呼吁监管部门建立针对不按协议出资或者以虚假出资证明欺诈行为的惩罚机制;在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在新注册企业法人信贷投放上,采取更为审慎的审查态度,关注客户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前景;除了发放信贷产品以外,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深化“公司业务投行化”的改革思路,通过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金融、银团贷款与资产证券化等投行业务领域的探索,向客户提供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满足客户资金需求转投资(shiftininvestment)与对外担保转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投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转投资的两种形态:一是单向转投资,即由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单方行为;另一种是双向投资,即双方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取得和持有对方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公司法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何确定公司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的限额见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的转投资限额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不设定统一标准,也不作硬性要求。这样既避开了确定限额标准的立法困难,又给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恰当的转投资限额,充分发挥公司的自主性。对公司对投资和担保的规定,详见总则部分的16条和122条1.严格规定了担保的批准机构只能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2、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批准机构和表决程序有所不同(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corporationpersonalitydenyingsystem)名称:是国外公司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在英美国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CorporateVeil),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成为“直索”定义:法律原则上承认公司和各股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也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东直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参见20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因:1.法人成员滥用法人人格从事多种不正当行为,如虚假出资、滥设法人、逃避法律义务以追求利润最大化,2.当司法机关追究其不当行为时,出资者往往以法人外壳为挡箭牌,主张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适用的条件:1.要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存在,如虚假设立公司、滥用对法人控制权、公司脱壳经营行为等2.一般不会完全否定法人人格3.一般只能由法人的债权人提出诉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4.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关联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实际控制人(actualcontroller)、董事(director)、监事(Supervisor)、高级管理人员(seniormanagement)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本质上是控制权关系,包括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关系。此控制关系足以影响其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行为。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案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并持有丙公司50%的股份。甲公司利用其对乙公司股东会的影响通过了允许乙公司向丙公司购买10万吨矿石的决议。但是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给乙公司造成300万的损失,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81条第一、二款法定资本制改为折衷授权资本制三种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legalcapitalsystem),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capitalsystem),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不需变更章程3.折衷资本制(compromisecapitalsystem),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额或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剩下得差额应在规定的年限内缴足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和劳务能否出资公司的出资形式(27条第一款)1.货币2.实物,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其他物资3.知识产权(I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