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现金管理P71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颁布的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3日颁布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金管理的目的:1.改善现金管理2.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3.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适用范围: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国家鼓励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在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除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支付现金每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使用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单位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原则上,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数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数额。附属单位,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营业柜台,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不包括在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1)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2)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特殊情况: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5、“九不准”P68(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2)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3)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飞过海)(4)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公款私存)(5)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6)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7)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8)禁止发行变相货币(9)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1)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2)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3)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4)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帐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具体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1、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2、各单位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的内容)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2、出纳不得兼任的岗位。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2、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审批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复核(1)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2)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3)金额计算是否准确;(4)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