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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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部及其子企业。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四条资产财务部负责中心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业务。第五条根据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和内控要求,中心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帐分离、钱票分离、票章分管的内部牵制制度,按货币资金管理环节设置岗位如下:出纳负责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保管现金、支票及支票密码、有价证券、经批准代管的其他货币资产;定期编制反映货币资金变动、结余情况的报表。负责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工作,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银行对账过程中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资金核算人员订正,及时查明、报告未达帐项的原因。货币资金业务审批(核)根据《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资金支出审批办法》规定,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核)。货币资金业务核算负责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的核算。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盘库存现金及有价票据,抽查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未达款项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2完整。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第八条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第九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程序。(一)支付申请。部门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包括借款单、借用支票单、拨款通知书等形式),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金额是否符合预算,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确认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第十条未授权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十一条非中心正式职工不得办理货币资金借用、报销业务。第三章现金的管理3第十二条现金收入范围包括中心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余款退回等。第十三条现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个人薪酬劳务报酬、福利费、医药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三)根据业务需要借用的周转金;(四)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第十四条属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资产财务部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应根据货币资金业务核算人员编制并签字确认的有效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同时在会计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第十六条在办理现金业务时,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第十七条业务部门经办人取得现金款项时,应于当天交存资产财务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现金资产安全完整。第十八条中心库存现金限额为2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九条业务部门经办人预计一日内支取现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资产财务部,便于出纳筹备现金。第二十条因业务特性和需要借用周转金的业务部门经办人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资产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退还尚未使用的周转金余额,次年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备用金。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后结清当天账目,并核4对账面库存现金与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务负责人,按规定作出处理,保证账款相符。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财务部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第二十三条资产财务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第二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收入的管理(一)出纳人员取得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收入凭证或往来单据,应及时通知业务经办人员确认款项来源,提交相关凭证、合同、入账通知等资料,货币资金核算人员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入账处理。(二)业务经办人员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应及时将支票连同相关凭证、合同、入账通知等资料提交资产财务部,货币资金核算人员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入账处理;出纳人员在支票提示付款期内将支票及时存入银行。第二十五条银行结算资金支出的管理(一)业务部门需要进行银行资金支出结算时,应根据《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资金支出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将审批单据连同合同、协议、计划单等资料交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审核,出纳人员根据货币资金核算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凭据办理银行结算资金支出业务。第二十六条业务经办人员预借货币资金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形式),在结算业务处理完毕时,经办人应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到资产财务部报账销账。长期无故不办理报账销账的,资产财务部将暂停办理该部门预借货币资金的业务,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支票结算业务管理(一)经批准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并限制支票的使用金额,必要时应填写收款单位等内容。5(二)支票密码与支票要分别保管,不得将支票密码直接填写在支票上。防止支票遗失时造成经济损失。(三)支票应设“支票备查簿”,登记支票的购买、领用及注销情况。支票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一起保存。(四)发生支票遗失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若造成经济损失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按规定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二十九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三十条保险柜钥匙与密码由专人保管,做到人走库锁,确保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经批准代保管财产的安全完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二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不定期监盘库存现金和有价票据,重点检查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现金“白条顶库”等违规行为。(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执行情况。(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四)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支票预留财务印鉴与法人印鉴分设专人保管、用印的执行情况。(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的情况。6第三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和完善。第三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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