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红十字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红十字会的性质和组织第三节红十字会的职责第四节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红十字会法的概念红十字会这是调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世纪中叶,瑞士人亨利·杜南开创了以人道、博爱、和平、进步为宗旨的国际红十字运动。1863年10月由瑞士发起在日内瓦召开了有欧洲1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首次外交会议,并一致通过了《红十字决议》。为表示对瑞士的敬意,会议将标志定为“白底红十字”。1864年8月又签订了《改善战地陆军伤员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且被各国相继所承认。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将国际红十字运动改称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现在,国际红十字会(1RC)是世界上三大国际组织之一,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组成,有成员国170多个。国际红十字会的主要活动是讨论有关日内瓦公约问题、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如红十字与和平、红十字与裁军、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正式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7项基本原则。人道——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冲突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公正——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中立——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独立——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志愿服务——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好处。统一——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道工作。普遍——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并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去相互支援。三、中国红十字会为了更好地开展红十字运动,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红十字会的宗B、性质、地位、作用、职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使中国红十字运动步人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红十字运动,为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第二节红十字会的性质和组织一、红十字会的性质《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中国红十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二、红十字会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自愿参加红十字会。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第三节红十字会的职责一、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是:①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②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③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④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⑤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⑥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⑦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⑧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⑩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⑩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红十字会法》还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二、红十字会的经费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①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②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③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④人民政府的拨款。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红十字会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红十字会应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节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一、红十字标志的作用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禁止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随意使用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一)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红十字标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用在旗帜上的,红十字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臂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红十字应当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明显部位;应当在尽可能远的地方或者不同的方向得以辨认;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时,应当以灯光照明或者用发光物装饰。1.在武装冲突中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①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和工作人员;②红十字会的工作工件人员和医务人员;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④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⑤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国务院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件。2.在武装冲突中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的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①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②参加救助活动的红十字会;③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和医疗机构;④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组织。在上述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机构或者组织中,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在和平时期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志。(二)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红十字标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有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1.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人员。①红十字会工作人员;②红十字会会员;③红十字青少年会员。2.可以使用标盼性红十字标志的场所。①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②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③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3.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物品、运输工具。①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②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③红十字会的救灾、救灾护物资及运输工具。在上述规定的人员、场所、物品、运输工具范围以外需要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由红十字会总会批准。(三)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下列情形:①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②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③药店、兽医站;④商品的包装;⑤公司的标志;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⑦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第五节法律责任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红十字会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刑法》第277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法律责任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①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红十字青少年会员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②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盼性红十字标志的;③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④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⑤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关于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