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就业政策和就业法规江西蓝天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第1章就业政策和就业法规★1.1大学生就业形势★1.2大学生就业政策★1.3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1.4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及管理与服务★1.5大学生签约及报到程序★1.6特殊大学生的就业政策★1.7人事代理制度★1.8大学生就业法规常识★1.9思考题1.1大学生就业形势1.1.1了解就业形势的意义案例一:就业市场某学院毕业生小刘,一心想在珠江三角洲工作,但自认为来自农村,要想留在大城市很困难。所以,从大二开始,她就强烈的意识到自己的就业问题不能像一些有“背景”的同学靠家里帮忙了,只有依靠自己主动去争取。到了寒假,小刘决定不回家了,留下来到各地参加供需见面会,亲自摸一摸情况,她在招聘现场看到人才市场人头攒动,各用人单位都表示只收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自己一份推荐表也未投出去,回来后她就调整就业期望值,经过努力,结果小刘顺利的在一家企业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就业岗位。1.1大学生就业形势点评: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就业市场对于大学生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环境,与我们所熟悉的校园生活截然不同。所以,为了使能够尽快的熟悉就业环境,能够顺利的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毕业生要掌握就业政策,了解形势,才能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1.1大学生就业形势1.1.2大学生就业形势★社会总体就业形势严峻图1-1城镇劳动力供给总量与新增岗位对比图1.1大学生就业形势1.1.2大学生就业形势★大学生就业形势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数量急增,大学毕业生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由“供不应求”转为“供需平衡”,甚至“供大于求”,大学生就业基本趋于市场化,价格机制在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都将处于“买方市场”。1.1大学生就业形势1.1.2大学生就业形势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突破400万大关,达到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单位:万人)28034041301002003004005002004年2005年2006年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图1-22004-2006大学毕业生人数统计1.1大学生就业形势1.1.2大学生就业形势★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首先,党和政府极其关心大学生就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高校的“一把手工程”已经深入人心。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把毕业生就业纳入高校考核的重要指标,突出强调毕业生就业在高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倡导并严格要求高校的“一把手”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论是在硬件投入还是在软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第三,经济发展势不可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归根结底还得依靠经济的拉动和促进。近年来,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这对缓解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四,基层大有可为。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从制度层面上固化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和途径,标志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第五,政策环境更加宽松、有力。近年来,围绕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工作保障。1.2大学生就业政策1.2.1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高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也在随之变化,大学生就业政策经历了由“统包统分”、“计划分配”到“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以及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等几个发展阶段。1.2大学生就业政策1、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建立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针对我国经济、教育发展和人才供求状况不平衡现象,确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原则,制定了“根据国家需求,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和一般照顾”的基本方针,大学生被集中使用于国家最需要的各个领域。其后虽然在制订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办法上几经改变,但始终没有改变以“统”和“包”为特征的、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这一分配制度一直延续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2大学生就业政策1、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983年,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教育部确定将清华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等四所院校作为进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的试点;1984年,在继续进行“供需见面”试点工作的同时,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使用中存在的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以及分配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教育部提出,“扩大高等学校分配毕业生权限”。即:“一部分毕业生由国家直接安排,一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分配方针原则指导下,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后提出分配建议,经主管部门审定,纳入国家计划”。1.2大学生就业政策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教育史上树立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决定”中指出,对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填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制度。这项决策使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1989年,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原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报告中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90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战略、指导方针和许多重大政策措施,逐步把由国家统一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过渡到“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的就业制度。1.2大学生就业政策1994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提出: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以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1999年,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文件,在这个《计划》中,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2000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在这之后,教育部对尽快建立起把管理、服务、咨询、指导结合在一起的毕业生就业和就业指导体系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教育部还决定了取消毕业生派遣证,改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这标志着我国结束了计划、分配、派遣就业制度的历史,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1.2大学生就业政策1.2.2现行的就业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发生了较大的转变。通过一系列文件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具体归纳为:国家计划统招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一般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逐步实现“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1.3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1.3.1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免收服务费用,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再发报到证。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中、东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1.3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1.3.2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1.3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1.3.3就业困难的高职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1.3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1.3.4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办法: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1.3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1.3.5进一步解除落户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1.4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及管理与服务1.4.1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的一般工作程序教育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情况,确定年度就业工作意见,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各省(市、区)和中央有关部委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这项工作一般在大学生毕业前半年内完成。教育部及各地区在每年的11月份左右向社会上的用人单位提供下一年度毕业生资源情况,包括毕业生所在学校、专业、生源地、毕业生人数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在每年11月下旬到下一年5月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招聘信息、组织校园招聘会,为毕业生求职择业提供便利。毕业生凭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1.4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及管理与服务1.4.2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及工作程序表1-1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表时间安排工作内容11月份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制定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