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第三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其他项目或课题。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第四条科研项目立项类型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研究方向。1、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部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部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2、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1、申报项目应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部。立项申请书需写明:项目名称;立项目的;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项目的考核指标;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项目经费预算;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2、研发部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3、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4、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5、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6、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部向各项目组下达通知,项目正式立项。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六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第七条项目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发部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部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部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第九条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部。第十条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部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部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合同书》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第十二条研发部对企业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的研发情况提出考评意见。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完成工作报告和研究开发报告。项目完成后,首先由研发部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组织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最后提交研发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归档工作,提交的材料包括:立项报告书、试验过程记录、检测试验报告、用户协议、查新报告、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等。第五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成功后,上级下拨的科研经费由研发部管理,按照项目过程的阶段和需要分配经费。第十六条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外来经费由研发部代管,由所在单位负责分配,企业配套经费由研发部按照项目过程的阶段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第十七条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经批准后,经费同时确定,全部经费由企业承担。第十八条科研开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务上为每个课题设一个帐户,项目批准后,资金同时打入帐户。第十九条对于将经费挪做他用或报销金额与实际不符的,一经发现立刻暂停下达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六章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二十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激活科技人员创造性,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鼓励各部门和有关科技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成绩的个人和部门按《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于国家、省、市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计划的管理办法。当本制度与国家、省、市计划管理办法有冲突时,以国家、省、市计划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研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