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什么是法律价值?▲法律价值,通常指的是通过法律所追求、所实现的道德上、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等法律外部的某种实质性的价值。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有三种一般性的价值或目的:第二节、法律的价值关怀(一)价值问题,是哲学的一个古老而又重要的课题,人们对之的认识依次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二)法的价值析义主体人法物客体人(需要)满足(需要)满足(需要)满足秩序自由、正义、人权、效率等(三)法学与价值1、西方三大法学主流持不同的态度:3、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享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加是如此了。博登海默(1908—1992)美国著名法学家。第三节、法的目的价值▲近代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正义是法的一般性价值。进入近代以后,虽然人们仍然经常以正义的概念来概括法的一般性价值;但认识到,法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正义;即使对于“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本身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前面提到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已经说明正义不是法律唯一的价值,法律的目的不限于正义。一、正义1、关于正义的定义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法来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塞尔苏斯法学是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乌尔比安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哈特:《法律的概念》正义是将各个人的东西赋予各个人的恒常不变的意志。——乌尔比安“各个人的东西”=“各个人应得的东西”=“权利”。2、正义定义的困难性●有关正义的形式性正义定义容易,一旦涉及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很难。◣关于正义的标准,佩雷尔曼(ChainPerelmann)举出常见的六种:①平等对待每一个人;②根据不同品格优点对待每一个人;③根据不同行为结果对待每一个人;④根据不同需要对待每一个人;⑤根据不同身份对待每一个人;⑥根据法律规定对待每一个人。3、正义观念的多样性●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不同的正义标准。起因:故意与真诚(情感、价值判断、理性)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博登海默4、五种在法学中最重要的正义概念(1)合法正义这一观念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有关正义的一个定义,指的是是实定法的内容本身是否正确或是否属于良法,而加以忠实地遵守、使用意义上的正义,故称合法正义。在该论述中,虽然提出了合法正义这一术语,但由于当时法律与道德没有分离、存在“恶法”与“良法”之分,因此亚里士多德本人不认为在考虑合法正义时,可以不考虑实定法的内容如何。近代以来,则倾向于将合法正义视为不问实定法内容而只重视对法律的遵守,如凯尔森认为:一条一般规则在根据其内容而应饿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适用,就是正义的。相当于我国广泛提及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形式正义哈特:所谓形式正义,体现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likecasesalike)以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differentcasesdifferently)。英国著名法学家罗伊德(D.Lloyd)认为,形式正义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内容或要求:①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如何对待人们的那些准则;②该类准则必须具有一般性;③该类准则被公平适用。(3)实质正义又称“具体正义”,指的是评价和判断实定法的一定内容或判决等具体的法律的正当性的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一般认为,具体包括两种正义:①分配正义,即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是否正当的正义;②交换正义或矫正正义,即涉及社会成员之间得利与损失的调整(包括针对侵害的赔偿、救济与制裁)是否正当的正义。(4)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关注达至决定的过程的正当性。起源于英美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后来进一步以“正当程序”(dueprocess)等观念为基础而得到发展,其价值取向是为了排除决定过程中的专断和恣意。现代程序正义观念主要包含三方面的核心内容:①当事人的对等化与公正的机会的保障(程序的公正);②第三者的公平性和中立性;③赋予讨论和决定理由(程序的合理性)。(5)法律正义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所说合法正义;但现代法律价值论中,法律正义的具体含义有扩散的倾向。西方所说的“法律正义”概念,主要有两种含义:①法律内部的合理构成条件,如富勒所说的“合法性”(legality);②司法正义(judicialjustice)或“依法正义”(justiceaccordingtolaw),即通过审判程序,并可以直接依据实定法而得以实现或必须实现的那种正义。台湾一件“长跑”21年刑案结案后的司法省思张作锦2012-09-14《南方周末》1991年3月间,住在台北市近郊的吴铭汉和叶盈兰夫妇在家中被人杀害,吴被砍42刀,叶被砍37刀,财物也被洗劫。现场留有现役军人王文孝的血指印,证据确凿,他被逮捕后供称,另有同伙苏建和、刘秉郎和庄林勋一起作案,检方也将三人逮捕下狱。王文孝是军人,由军事法庭审理,于1992年枪决。苏建和等三人,就开始司法旅程的“长跑”,新闻界简称为“苏建和案”。“苏案”三人先由地方法院于1992年各判两个死刑,经“最高法院”于1995年判决死刑定谳。此时只要“司法部长”签署执行令,三人就没命了。但当时的“司法部长”马英九觉得事尚未得其平,没有签字,于是给了“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的机会。1995年6月“最高法院”刑事庭由四十多位庭长法官集体审判后,共同联署发表对本案的“研讨结论”,并史无前例地举行新闻发布会,郑重宣示“天理昭彰,纲纪常存,被告三人证据确凿,罪无可逭”。2000年,高等法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决定再审。2003年判三人无罪,并当庭开释。从此判无罪则原告不服,判有罪则被告不服,检方、律师团及其家人各自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五任“司法部长”,三人是国民党政府任命的,两人是民进党政府任命的,无人愿签死刑执行命令。2008年司法当局邀请旅美刑事鉴定专家李昌钰博士重新鉴定,李昌钰根据他现场重建的血液喷溅痕,发现并没有受到人体或对象阻碍的迹象,认为凶案应是一人所为。2012年8月31日,高院再判三人无罪。本来这事还没完没了,却碰上台湾开始施行一项新法律《刑事妥速审判法》,依该法规定,凡法院第三次判决无罪者,检察官即不得再上诉,这才算“结案”。但大众仍有不同看法,被害人家属在庭外痛哭喊冤,指受害者人权已荡然无存,加害者人权凌驾司法,人权杀死了正义。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速审法是违宪的,应再打宪法官司。而另一方面,苏建和涉案时才19岁,今年已是40岁的人了。他说,19岁以后他就没笑过。他父亲因为担心他的事,抑郁早逝,他妈妈希望他早点结婚生子。他们三人在2003年开释之前,已各系狱12年,依法都可要求冤狱赔偿,每人可得赔偿金台币两千多万元。本案发生时的“司法部长”马英九,现在是台湾地区领导人,他发表感言,希望今后不再重演这类案件。不重演,至少要记取三点教训:第一,刑案侦办第一道把关人警察,不可再刑求取供;第二,要科学办案,在第一时间取得第一手数据,以供法官作为审案的有力证据;第三,办案不可太过旷日费时,像“苏案”的“长跑”21年,三死三生,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都是折磨。思考:法律实现正义的复杂性。二、自由(一)自由的涵义1、哲学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反映的是人与必然之间的关系,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这里的必然指的是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2、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政治学和社会学上的自由反映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即人与他人或者组织之间的关系。此种意义上的自由含义是免受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行为的状态。3、法学上的自由法学上的自由反映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学上的自由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马克思(二)法律上自由的对象——行为行为自由(三)自由的分类法律上的自由的存在形态有两种:一种是消极自由;一种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述方式是“免于……的自由”,其突出特点是以不受社会的干预为实现自由的条件;积极自由,是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从事……的自由”,其突出特点是以社会的干预为实现自由的条件。(四)自由权自由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免受他人约束、干预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自由权)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个人自由,包括生命、健康、名誉、人格、迁徙、信仰、思想等;二是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三是经济自由,包括个人财产所有、处分、贸易、劳动、消费、投资等。(一)“伤害原则”应当给予个人最广泛、最大可能的自由,但又不能允许以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事,因为这样必将引起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五)法律对自由限制的根据(二)“父爱主义”原则或称“亲缘主义”原则,禁止自我伤害。如禁止吸毒、禁止自杀(三)“冒犯原则”主要是指使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秽行为或禁忌行为,如禁止出版或传播色情淫秽物品。(四)“法律道德主义”原则公认的社会道德的存在,是社会所必需的。社会有权利运用法律保护社会的公共道德。案例思考:黄碟案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思考:1、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2、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影响了他人的自由。三、秩序(一)秩序概论秩序,从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与混乱、无序相对,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秩序的分类:静态秩序与动态秩序;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